婚姻存續期間不夠八年的能否繼承房產(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父母贈與的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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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二婚房產繼承方面的規定是什么?
1、雙方當事人再婚后,依法辦理結婚登記,即確定夫妻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雙方當事人可以按照規定,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各自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適用法律規定來確定共同財產及個人財產的范圍。
隨著《民法典》(2024年1月1日起實施)頒布,《婚姻法》將廢止。
在離婚率居高不下的今天,社會中存在不少二婚家庭。夫妻屬于二婚的,在結婚的時候都帶來不同的財產,包括住房、汽車等。如果二婚家庭中夫妻一方因病去世,在遺產分配上面比較容易引發矛盾。那么《民法典》二婚房產繼承方面的規定是什么?我們不妨通過我的這篇文章了解下。
一、《民法典》二婚房產繼承方面的規定是什么?
1、雙方當事人再婚后,依法辦理結婚登記,即確定夫妻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雙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法典》第1065條的規定,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各自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適用《民法典》第1062條、1063條來確定共同財產及個人財產的范圍。
2、雙方沒有婚內財產約定亦沒有婚前財產約定,婚內所取得財產適用《民法典》第1062、1063條來進行劃分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范圍。
3、雙方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各自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或協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較多,離婚時要求給予賠償的,另一方應給予一定的賠償
4、再婚夫妻,只要辦理婚姻登記,取得結婚證,就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彼此有權成為對方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權人
再婚夫妻,如果與對方的子女形成了實際的撫養關系,那么繼父母和與其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有權相互繼承遺產。
二、二婚夫妻是否可以繼承房產?
如果男方的財產離婚時已與前妻沒有任何糾葛,再婚后去世,女方是有繼承權的前提是男方去世前沒有立遺囑,如果立了遺囑就要按遺囑繼承了,如果沒有遺囑按法定繼承順序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按人頭均等份額繼承。繼續回答:后來的妻子是有繼承權的,如果后來的妻子也有子女且男方與女方的子女也建立了扶養關系,繼子女也是有繼承權的。這樣房產就是后妻和三個兒子有繼承權,如果建立了扶養關系的后妻的子女也有繼承權的未建立扶養關系后妻的子女就沒有繼承權了。
三、遺產繼承的順序是怎樣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所以二婚的妻子,取得了結婚證,是合法的配偶。如果一方死亡時沒有留下遺囑,按法定繼承對方屬于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繼承遺產。遺囑,按法定繼承對方有權繼承遺產。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屬于二婚的,自建立夫妻關系,就有了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這一點和新婚夫妻是一樣的。如果一方去世,在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另一方對房產有優先繼承權,同父母、子女一樣都屬于第一順序繼承人。
請問婚后幾年可以繼承對方的房產
繼承發生在人過世之后!如果是繼承的話,在結婚登記后,如果一方過世,那另一方作為配偶就是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沒有年限的規定。
你說的應該是結婚幾年一方婚前購置的房產轉為雙方共同財產,舊的婚姻法規定是八年,現在這一規定已取消,除非雙方有明確的約定,否則,一方婚前購置的房產不論結婚時間長短,都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房產繼承糾紛常見的九個誤區
房價不低導致房產繼承糾紛不斷出現,有關方面的法律知識需要多了解。房產繼承按照《繼承法》的規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繼承人遺留房屋所有權及其土地使用權轉移歸繼承人所有的法律行為。
一、把多人共有房屋,當成一個人的遺產。張某成年后與父親、繼母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間,蓋平房五間。父親病故,張以共有繼承為名,占有了全部房屋。該房應為張和父親、繼母共有。父親去世,張只能繼承其父的房產份額,且張的繼母不但屬于房屋的共有人,而且與張對張父的房產都有繼承權,張的繼母如無勞動能力還應當多分。對此繼承法第26條規定: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二、把對公有房屋的承租權當成遺產繼承。李某生前多年居住在單位的公房中,房改后沒買該房仍租住,最近李病逝,李的子女要求繼承該房。繼承法第3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承租人對承租房屋只有承租權沒有所有權,承租權不是所有權,繼承人不能當作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
三、把繼承開始前已不屬于被繼承人的房產當作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劉某喪偶后與張某結婚,結婚時劉通過書面形式把自有房屋贈與了張某,并于逝前在房屋登記部門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現劉的子女要求按劉的遺囑繼承這份財產。因房屋的所有權已經轉移,即使劉立有遺囑劉的子女也無權主張對該房的繼承權。
四、認為屬于夫妻二人共有登有夫妻二人名字的房屋,其中一人死亡,不必過戶登記,即屬于生存的一人。張某所持房屋產權證,寫有其夫和她二人的名字,其夫去世,她以她一人的名字,出賣房屋,過戶受阻。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9條規定:我國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二人共有的房屋,包括夫妻共有,變為一人所有必須進行房屋過戶登記。寫有夫妻二人的名字的房屋,其一人死亡,生存的一方必須通過繼承、過戶手續才能登記為一人。
五、認為繼子女和養子女具有相同的房產繼承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1條規定:“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第19條規定:“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遺產”。這里養子女與繼子女的繼承權是有區別的,因為我國婚姻法第26條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六、認為同居多年即享有配偶繼承權。王、趙沒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多年。最近王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趙認為結婚不登記同居也有繼承權,要求繼承王的房產。結婚不登記除被認定為事實婚姻外,則對另一方的房產沒有繼承權。雖然按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因對死亡的一方盡了較多的義務可以適當分得遺產,但他享有的不是其合法繼承人的繼承權,而是繼承人以外的人一種因互助產生的權利。
七、認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的遺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張、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張繼承了其父的一筆房產。且對這一房產共同使用多年。現王張離婚,王張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此房產。張拿出了其父的遺囑,該遺囑明確表示其這份遺產由張繼承。根據婚姻法第18條的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規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如無特殊約定,上述遺留的房產應為張的個人財產,且無論他們共同使用多久,其財產的性質都不會改變。
八、認為婚后買房,產權證上只寫有一人的名字,就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林、張為夫妻,林最近病逝,林生前與張買得樓房一套,房產證上只登記了林一個人的名字。林的父母認為該房只屬林一人,要求按其一人財產繼承。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法律另有規定以及當事人能舉證證明為個人的以外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上述房屋雖然只登記在林一個人名下,也不能改變林、張夫妻共同財產的屬性。
九、不為沒出世的胎兒保留遺留房產份額。李先生擁有一棟商品房,李遇車禍死亡。繼承遺產時李的妻子提出為懷有的胎兒保留份額,李的父母不同意。認為胎兒未出世與遺產繼承無關。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現在社會,房價居高不下導致房產成為重要財產,因此房產繼承糾紛案例也時常發生。國家對房產繼承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有關當事人需要提前了解法律知識,以免出現糾紛,因為身外之外傷害彼此感情。
(以上回答發布于2015-10-30,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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