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由于孩子撫養費所產生的糾紛怎樣解決
離婚后子女撫養費怎樣解決
法律分析:由雙方協議決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撫養費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我國法律上的撫養費,是指當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支付給未成年人的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夫妻離婚后,孩子歸女方,但男方一直不肯支付孩子的撫養費,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
因為在中國離婚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是訴訟離婚。因此,需從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個方面進行綜合討論。
第一,協議離婚。如果雙方在離婚的時候,采用的是協議離婚的方式,在協議中也明確約定了撫養費支付的數額以及給付的方式,因為離婚協議在法律上并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因此離婚之后,如果想向另一方索要撫養費,并申請強制執行,那么此時需要去人民法院提起撫養費訴訟,在判決書生效之后方可強制執行。
第二,訴訟離婚。在訴訟離婚的過程中,法院一般處理三個問題,分別是婚姻關系、子女撫養、財產問題。對于子女撫養這一部分法院會處理孩子的撫養權、撫養費,以及撫養費支付方式的問題。在判決書生效之后,如果對方不按照判決書的判決結果履行自己的義務,那么此時作為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是可以持生效判決以及法院所開具的生效證明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二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第四十九條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離婚以后孩子的撫養費不給怎么辦
可以先找對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履行撫養費給付義務。
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仍有撫養、教育、保護孩子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2024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的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離婚時約定孩子撫養費由一方承擔的,負擔不起了怎么辦呢?
離婚,有些是協議離婚,有些可能是訴訟離婚。不管是哪一種方式,只要涉及到孩子撫養問題,都會在離婚時將孩子撫養權、孩子撫養費一并解決。這時,有一些人就會決定自己承擔孩子撫養費,也有一些是法院依法判決的撫養費。不管是約定的自己承擔,還是法院按照標準判決的數額,以后都有可能因為出現一些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那么該怎么處理呢?先看兩個簡單的事例吧。
案例一
甲女和乙男因感情不和,雙方協議離婚,自愿到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登記。雙方婚后育有一個女孩,甲女舍不得孩子,并且工作穩定,于是雙方離婚協議書約定:孩子繼續由甲女撫養,乙男不需承擔孩子撫養費。之后,甲女也未再婚,一直帶著孩子獨自生活。后甲女供職的公司倒閉,一夜回到解放前。甲女突然負擔不起女兒的各種費用了。
考慮到乙男也是孩子的父親,便想讓其付些撫養費,好讓女兒的生活不至于跟以前差別太大。但乙男以離婚協議書中約定了為由,不愿再支付撫養費。
案例二
丙女和丁男婚后兩個孩子,男孩15歲,女孩4歲。但兩個人從結婚開始就經常生氣,以至于后來各過各的,丁男便有了外遇,一發而不可收拾。丁男便多次與丙女協商堅持要離婚,丙女想離了婚兩個孩子無論跟著誰都受委屈,況且自己也實在不愿離了婚成全丁男和那個女人。無奈之下,丁男一而再再而三地起訴。丙女呢?經過這么久,也看淡了婚姻,離婚就離婚吧,但自己要堅持撫養兩個孩子。最終法院通過做思想工作,丁男同意兩個孩子都由丙女撫養,自己按規定承擔孩子撫養費,最終判決準許離婚,丁男按規定承擔撫養費。
但眾所周知,做父母的都不想讓孩子輸在起跑線上,學校要上好的、培訓班要參加的等等,時間一長,丙女僅靠自己的收入和丁男給的撫養費(都是農村戶籍,標準比較少),實在是很難負擔兩個孩子的開支。尤其是男孩剛考完大學,雖說不一定考上多好的學校,但成績也還能上個普通的二本。只是這大學學費加上日常生活費,讓丙女實在是犯了難。只好要求丁男增加撫養費,替自己承擔一半兒子的大學花費。丁男卻拿著判決書說,兩個孩子是你要養的,撫養費我也按判決上出,多一分都沒有。
上面這兩個例子中的甲女和丙女該怎么辦呢?難道就沒有辦法了?離婚協議書有效嗎?依然有效,協議書中約定的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所以依然具有法律效力。當然,丙女手中的判決書更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但是,重點來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這里的“必要時”包含下列情形:一是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詩經生活水平的;二是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三是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甲女因為自己的經濟條件發生了變化,撫養能力已經無法保障女兒的需要,影響到女兒的健康成長,依法當然可以要求乙男支付撫養費。同樣,丙女也可以依據這個規定,起訴要求丁男增加撫養費。只是這里需要注意,不管是甲女還是丙女,都不能以自己的名義起訴,因為撫養費是支付給孩子用的,所以起訴的話,要以孩子的名義,而甲女和丙女,作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代孩子出庭參加訴訟。
所以,離婚協議書的約定也好,離婚判決書判決的也罷,雖然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不能排除以后變化的可能。一旦發生了法律上規定的變化,那就可以要求對方支付或增加撫養費。也就是說,雖然有了之前的約定或判決,但也不能免除另一方對孩子的撫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