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否有效(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單方面更改勞動合同內容違法嗎
法律主觀:
單位單方 變更勞動合同 ,屬于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反饋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 申請勞動仲裁 ,要求認定用人單位 單方面變更 的 勞動合同內容 無效。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七條勞動者 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第七十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 履行勞動合同 、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 違反勞動法 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第二十六條下列 勞動合同無效 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 勞動爭議仲裁 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第二十七條勞動 合同部分無效 ,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法律客觀: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違反勞動法嗎
用人單位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是不合法的行為,在合同履行期內,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條款。變更勞動合同條款后,需要簽訂新的勞動合同,新合同的內容要符合法律要求。
一、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勞動合同合法嗎?
這是不合法的行為。
1、必須在勞動合同依法訂立之后,在合同沒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的有效時間內進行。即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已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如果勞動合同尚未訂立或者是已經履行完畢則不存在勞動合同的變更問題。
2、必須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即勞動合同的變更必須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的同意。平等自愿、協商一致是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也是其變更應遵循的原則。勞動合同關系,是通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而形成的,其變更當然應當通過雙方協商一致才能進行。勞動合同允許變更,但不允許單方變更,任何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都是無效的。
3、必須合法,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勞動合同變更也并非是任意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的變更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4、變更勞動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經協商后對勞動合同中的約定內容的變更達成一致意見時,必須達成變更勞動合同的書面協議,任何口頭形式達成的變更協議都是無效的。勞動合同變更的書面協議應當指明對勞動合同的哪些條款作出變更,并應訂明勞動合同變更協議的生效日期,書面協議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后生效。
二、變更勞動合同有補償嗎?
勞動合同變更時,勞動者可以要求補償,但用人單位一般不會同意,這時勞動合同無法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當合同未到期,單位單方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無法與勞動者達成一致的,勞動合同不得變更,不能視為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單位以此解除勞動合同的,屬于單位在勞動合同期內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選擇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
變更勞動合同后,必須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新的勞動合同。變更之前簽署的勞動合同,員工可以要求補償,但是需要用人單位的同意。變更后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內容,應該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后決定的,變更的勞動合同應該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否則不具備法律效力。
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勞動合同不合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用人單位私自涂改勞動合同怎么辦
用人單位私自變更勞動合同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出現這種情況,員工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去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變更勞動合同時,需要經過勞動雙方的同意,要雙方在合同文本上簽字,才有法律效力。
一、公司私自更改勞動合同怎么處理?
公司私自修改勞動合同無效。員工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投訴。
勞動合同是簽約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后簽訂的,經雙方簽字蓋章認可后即生效。勞動合同一般一式兩份,勞動雙方各執一份。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用人單位單方更改勞動合同是無效的,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二、變更勞動合同要注意什么?
1、必須在勞動合同依法訂立之后,在合同沒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的有效時間內進行。即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已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如果勞動合同尚未訂立或者是已經履行完畢則不存在勞動合同的變更問題。
2、必須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即勞動合同的變更必須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的同意。平等自愿、協商一致是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也是其變更應遵循的原則。勞動合同關系,是通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而形成的,其變更當然應當通過雙方協商一致才能進行。勞動合同允許變更,但不允許單方變更,任何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都是無效的。
3、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經協商后,對勞動合同中的約定變更勞動合同的書面協議,任何口頭形式達成的變更協議都是無效的。勞動合同變更的書面協議應當指明對勞動合同的哪些條款作出變更,并應訂明勞動合同變更協議的生效日期,書面協議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后生效。是為避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因勞動合同的變更問題而產生勞動爭議。
用人單位私自變更勞動合同,員工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變更勞動合同時,需要保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合同的內容要經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同意,不能違反法律規定,不能違背公序良俗,要采用書面的形式變更勞動合同,任何口頭達成的協議都是無效的。
用人單位單方面修改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勞動合同合法嗎
1、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協商,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一般是不合法的。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都不得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二、公司擅自變更勞動合同有效嗎
1.公司擅自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對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應當采取自愿協商的方式,不允許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未經協商單方變更勞動合同。
2.一方擅自變更的,變更后的內容對另一方沒有約束力,并且另一方可以向其主張違約責任。
單方面改變勞動合同內容
單方面更改合同沒有和另一方面協商這種合同就是無效合同。其實根據規定,盡管勞動合同在具體規定的勞動合同期限之內,但是這個合同也是可以更改的,不過勞動合同的更改是必須要依法更改也就是分為兩種情況,要么是協商更改,要么是法定更改。
一、勞動法單方面更改勞動合同怎么辦?
勞動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可以變更合同條款但是勞動合同的變更必須依法進行,否則,將產生無效的法律后果,并承擔由此產生的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條款的變更通常可分為法定變更和協商變更兩種。具體有以下幾種情形:
1、試用期內。
2、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法律、行政法規發生變化,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應作相應變更。
3、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后不能從事原工作。
4、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對其工作崗位予以調整。
5、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發生分立、合并、遷移、被兼并、企業資產轉移、轉產轉型、技術改造后某些生產崗位消失等。
6、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后達成新的協議變更原有的約定。
二、勞動合同變更應注意什么?
1、必須在勞動合同依法訂立之后,在合同沒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的有效時間內進行。即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已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如果勞動合同尚未訂立或者是已經履行完畢則不存在勞動合同的變更問題。
2、必須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即勞動合同的變更必須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的同意。平等自愿、協商一致是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也是其變更應遵循的原則。勞動合同關系,是通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而形成的,其變更當然應當通過雙方協商一致才能進行。勞動合同允許變更,但不允許單方變更,任何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都是無效的。
在實踐中,有此用人單位為達到變更勞動合同的目的,采取了許多變通的手段。如某用人單位根據工作的需要,決定采取公開考試的辦法,對考試不通過的職工,一律另行安排工作崗位或予以辭退。這種形式是否合法呢?我們認為,勞動合同的變更需要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否則不能變更。采取公開考試的辦法似乎公平,在未經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對勞動者不具有約定力。用人單位對原合同仍應履行。
3、必須合法,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勞動合同變更也并非是任意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的變更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4、變更勞動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經協商后對勞動合同中的約定內容的變更達成一致意見時,必須達成變更勞動合同的書面協議,任何口頭形式達成的變更協議都是無效的。勞動合同變更的書面協議應當指明對勞動合同的哪些條款作出變更,并應訂明勞動合同變更協議的生效日期,書面協議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后生效。本條的這一規定,是為避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因勞動合同的變更問題而產生勞動爭議。
所以如果要變更勞動合同,要么是取得了雙方協商的前提,要么是通過法律的途徑來更改,要是其中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一方隨意更改勞動合同,這份更改的勞動合同本質上來說是屬于無效的勞動合同,因此如果是按照更改以后的勞動合同來行事,那么是根本不具備任何的法律效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