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被宣告死亡期間做的事是否有效
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
【答案】:A
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寅告死亡雖然具有自然死亡同樣的效力,但畢竟不是自然死亡。尚未自然死亡的被宣告死亡人還會在宣告死亡期問實施民事活動。因此,《民法通則》規(guī)定,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而不是部分有效或撤銷死亡宣告后才有效。故答案選擇A項。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嗎
法律主觀:
當事人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法律規(guī)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九條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xiàn),經(jīng)本人或者利害關(guān)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yīng)當撤銷死亡宣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一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guān)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guān)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fù)。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guān)書面聲明不愿意恢復(fù)的除外。
當事人被宣告死亡期間做的事情有效嗎
當事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被宣告人的權(quán)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并沒有因為被宣告死亡而真實的消失。我國 民法典 規(guī)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民法典》第四十九條自然人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宣告死亡期間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宣告死亡是一種法律基于長期失蹤事實的推定,在于結(jié)束失蹤人原生活地的法律關(guān)系,以維護利害關(guān)系人的利益。但被宣告死亡人完全可能在某地實際生存,在這種情況下,被宣告死亡人仍然是具有權(quán)利能力的民事主體,不能因為在原生活地被宣告死亡而影響到實際生存地的行為效力。如果具有行為能力等條件,其實施的法律行為亦可有效。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九條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行為有效嗎
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行為有效。
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果被宣告死亡但實際并未死亡的,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因為被宣告死亡而無效。
而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或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無論是否被宣告死亡,只可以實施純獲利益、和與其智力、精神健康水平相符合的行為—此外實施的行為需要其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追認、同意才能生效。
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主體以其行為參與民事法律關(guān)系,取得民事權(quán)利,履行民事義務(wù)和承擔民事責(zé)任的資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夠獨立通過意思表示,進行民事行為的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人作為民事主體,以自己的行為享受民事權(quán)利并承擔民事義務(wù)的資格。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chǎn)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劃分
根據(jù)我國自然人的具體情況,按照年齡階段的不同和理智是否正常,將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劃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三種: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具有的通過自己獨立的意思表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在一般情況下,自然人達到成年的時候,不僅能夠有意識地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且能夠理智地判斷和理解法律規(guī)范和社會共同生活規(guī)則,能夠估計到實施某種行為可能發(fā)生的后果及對自己的影響;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獨立通過意思表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jīng)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yīng)的民事法律行為;
3、無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獨立的意思表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嗎?
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1、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如下:
第二十四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xiàn)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jīng)本人或者利害關(guān)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yīng)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2、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規(guī)定如下:
第四十九條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擴展資料
《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了宣告死亡的條件:
公民下落不明須達到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產(chǎn)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zhàn)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zhàn)爭終結(jié)之日起計算。
只有利害關(guān)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請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失蹤人死亡,必須由利害關(guān)系人向失蹤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請。
人民法院應(yīng)當發(fā)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1年。尋找失蹤人公告期限屆滿仍無失蹤人生存消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決之日期為失蹤人死亡的時間。
此類事例比如登山遇雪崩、大海沉船等,等兩年沒有必要,只要有關(guān)機關(guān)的證明即可。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公民失蹤后,利害關(guān)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從失蹤的次日起滿四年的,人民法院應(yīng)當受理,宣告失蹤的判決即是該公民失蹤的證明。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wǎng)—《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中國人大網(wǎng)—《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所進行的民事行為有效還是無效?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所進行的民事行為,如果是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人民法院撤銷對其的死亡宣告后有效。
《民法通則》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xiàn)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jīng)本人或者利害關(guān)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yīng)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民法通則》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quán)請求返還財產(chǎn)。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chǎn)的公民或者組織,應(yīng)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