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是否有效



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是否有效
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是否有效
無效。根據查詢華律網顯示,多個債權人,債務人只對一個債權人全部清償,屬于惡意串通處分財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均無效,所以多個債權人,債務人對一個債權人全部清償無效。多個債權人時,債務人按照查封、扣押的先后順序清償。
法律分析:無效。雖然雙方所簽定的協議的確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而且雙方也已實際履行,但該協議是在雙方當事人明知債務人還存在其他到期債權人的情況下,卻惡意串通處分財產,應屬無效,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均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您好,您可以詳細描述您的問題,您要問的是否為:債務人與債權人惡意串通,在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而將其全部財產或部分財產抵押給一個債權人的抵押效力問題: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69條規定:“債務人有多個普通債權人的,在清償債務時,債務人與其中一個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抵押給該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損害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抵押行為”。
在《擔保法司法解釋》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曾發布過法復(1994)2號司法解釋,該批復認為“在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的情況下,債務人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因而使債務人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應當認定該抵押協議無效”。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在執行程序中直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2)2號批復而否認相應抵押的效力的問題。從針對范圍來說,該批復針對的是全部財產的抵押,范圍要小于擔保法司法解釋,但在限制抵押的力度上,批復沒有以“惡意串通”為要件,所以打擊面要大一些。《擔保法司法解釋》第69條對該批復作了進一步修改,在判斷抵押是否有效上更加謹慎和合理。其適用要件是:
1、債務人存在多個普通債權人;
2、抵押發生時多個債權的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對多個債權人均有清償義務;
3、債務人與享有抵押權的債權人有惡意串通行為;
4、債務人將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
5、債務人因該筆抵押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如果不是惡意轉移財產,那么這種情況在實踐中并沒有什么問題的。其他債權人想要尋求法律保護主張撤銷,實踐操作都是比較困難的。
補充答復:惡意問題可以從金額等情形判斷。目前破產法已初步進入實務操作階段,如果確實對方存在惡意轉移財產的情形,那么可以考慮通過訴訟來解決這個問題。但是,具體的實踐操作還需要摸索,建議和當地律師溝通并結合當地司法實踐進行咨詢。
根據合同法 74條 最高院 關于執行工作的若干解釋
在不存在優先受償權的情況下,普通債權人是應當按照比例受償的
債務人,私自將財產轉移給一個人的行為
其他債權人應當向法院訴請撤銷,以實現自己的債權
轉讓行為被撤銷,那么該轉讓行為是無效的
希望能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