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后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該怎么處理(訴訟期間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該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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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合同到期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首先勞動者在工傷之后治療期滿,應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根據鑒定結論來處理勞動合同到期的勞動關系。其次,在鑒定結果出來之后,公司能否跟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以及解除勞動合同之后的必須支付的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以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的金額得根據傷者的傷殘等級,以及勞動者所屬的統籌地區確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受工傷后沒有好勞動合同到期
工傷職工若是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話,雖然此時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會終止,但按照有關規定,用人單位也是需要對工傷職工作出相應的補償,主要涉及到兩方面,即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不過不同地區規定的補償標準不同,具體可以咨詢一下當地的相關部門。
一、工傷以后勞動合同到期要怎么處理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一)勞動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1-4級傷殘),勞動關系不得解除、不得終止,勞動者保留勞動關系,退出生產崗位直至退休;
(二)勞動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5-6級傷殘),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的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三)勞動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7-10級傷殘),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二、工傷職工可享受哪些醫療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另外,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工傷職工,可以依法享受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是指工傷職工經評殘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補助的費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受工傷都是意外事故,但之后怎么處理對工傷職工及其家屬來講就是很重要的。畢竟是因為工作原因而受傷,作為用人單位肯定要負責。但有些時候事情都還沒有處理完,發現勞動合同期限到了,這種情況下雙方終止勞動關系之后,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受傷勞動者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期間勞動合同到期了怎么辦
【法律分析】:工傷期間勞動合同到期一般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我國勞動法律法規,針對工傷傷情的不同情況,以保障工傷職工權益為前提,分別作了明確的相關規定:
1、勞動合同期滿的,如果勞動者在工傷治療期間,勞動合同期限理應延續至工傷消失時終止當然,在合同期限延續期間,工傷職工還是可以正常享有延長期間的工傷待遇的。
2、如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那么,即便合同到期,也不得依據相關規定解除與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因工傷致殘,達到一定級別,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如果這時候允許解除勞動關系,畢竟會對該工傷職工的基本生活造成巨大影響,這明顯與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的立法精神明顯相悖。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工傷期間合同到期怎么辦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屆滿時,職工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期間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將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期滿為止。
但經鑒定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