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共同財產買賣的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共同財產
婚后共同購房,但產權證上注明個人所有,是否屬共同財產?
答:不屬共同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所有人應當是雙方夫妻共同擁有,如果只注明一方的名字,則不屬于共同財產。因此,婚后共同購房,但產權證上注明個人所有,不屬共同財產。在購買房屋時,夫妻雙方應當共同簽訂買賣合同,并在產權證上注明雙方夫妻共同擁有,以確保雙方的權益。此外,夫妻雙方還應當在購房前,就購房的財產歸屬問題進行清楚的約定,以免發生糾紛。總之,婚后共同購房,夫妻雙方應當在購房前,就購房的財產歸屬問題進行清楚的約定,并在產權證上注明雙方夫妻共同擁有,以確保雙方的權益。個人小貼士:在購房時,一定要注意產權證上的注明,以免發生糾紛。
婚前公產房婚后購買產權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主觀:
要分情形判斷。,(一)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二)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三)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因為在一般人的觀念中,婚后買的房就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直到現在,仍然有很多人也還是這么認為的。其實,該種觀點是片面的。一般來說,婚后買房屬于個人財產的情況,可以從三個方面分析:父母出資、個人出資和其它情況。,(一)父母出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中的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也就是說,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購買的,如果是產權登記在出資方父母子女名下的,離婚時屬于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贈與協議的內容上明確表述買房出資是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并不贈與另一方。,也就是說,贈與對象不包括兒媳婦或者女婿,這部分財產不能算作夫妻共同財產。在簽訂了贈與協議或聲明的前提下,即使子女離婚,父母出資的部分也不會被分割,從而保護自身財產權益。,(二)個人出資的情況,一般來說,如果是在婚后買房的,且是個人出資的,那么想要該房屋算個人財產的話,則需要滿足下面這3個條件:,一人以婚前財產出資;房屋登記在出資人名下;出資人支付了全部房款。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出資人只是支付了首付款的,房屋按個人財產處理,但是房屋尚未支付的部分以及房屋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這樣的情況下,是屬于共同共有的。,(三)其它情況,1、婚前訂立財產協議,若夫妻雙方在婚前訂立了財產協議,并經過公證。這樣一來婚后財產就按照該財產協議執行,當一方使用財產協議中約定的個人財產買房時,房子就屬于個人財產了。,2、婚后買房協議,根據《民法典》中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因此,夫妻可簽訂婚后買房協議,寫明房屋產權歸哪一方所有,然后到當地公證處公證一下。辦理房產時將公證書交給不動產權證辦理機關就行了,這樣房子就永遠屬于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后一方購買的房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一、婚后一方購買的房產是否屬于 夫妻共同財產 ? 夫妻一方用婚前個人積蓄購買的房屋,僅僅是原有財產價值存在形態發生了變化,窮流溯源, 購房 的出資來源是該房婚前的個人財產。如果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應當認定房產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離婚 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如果 房產證 上登記雙方的名字,應視為出資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認定該房屋為夫妻雙方的 共同財產 。 二、其它情況 1.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如何認定? 此類問題主要指房改房等帶有福利性質的房產。這類房產的價格遠遠低于當時的市價,且通常與一方的職務、級別、工作年限等因素有關。多數情況下,一方單位會直接將 房產證辦理 在該方名下,夫妻離婚時極易對該類房產的分割問題產生爭議。 婚后購買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有房屋,可能存在以“共同財產購買”和以“個人財產購買”兩種情況,應當區別情況分別處理:婚后以個人財產購買的該類房屋,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后一方以個人財產購買的此類房屋,是否應當認定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也并無定論,通常對此種情況的房屋歸屬問題極其謹慎。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 2.夫妻雙方婚后用共同財產貸款購買的房屋,應該如何認定? 如果雙方沒有對 婚后財產 進行特別約定,雙方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產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無論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還是登記雙方名下,也不問房屋是貸款購買抑或全款購買。 但當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時,另一方可能會面臨一定的風險。根據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權益遭受損害的一方只能在離婚時請求擅自處分的一方賠償損失。法官提醒夫妻雙方在購房時應該將雙方姓名同時簽署在 購房合同 、發票等購房資料上,并將房產證辦理在雙方名下,以避免日后發生夫妻一方擅自處分的情況。 3.夫妻一方婚前通過 按揭貸款 購買的房屋,登記于一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還貸,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 買賣合同 ,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 銀行貸款 ,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 不動產登記 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 個人債務 。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 民法典 》(2024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87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此外,根據“合同相對性”的原則,合同僅于締約人之間發生效力,對合同外的第三人不發生效力。購房一方在婚前與銀行簽訂貸款合同,離婚后依然由該方償還貸款。銀行與購房方簽訂貸款合同時,考察的是購房一方的資信及其還款能力,繼續由其償還貸款有利于保障銀行的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認定上的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是看房產證是否有夫妻雙方的登記,如果房產證上有登記,則是雙方的共同財產,如果未進行登記另一方的名字,在司法判定上則不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雙方對財產認定存在異議,應當通過合法的司法手段來進行界定。
婚后共同購買的商品房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后共同購買的商品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協議除外。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