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炒股所得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買的股票,賺了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股票婚后收益是共同財產,但婚前股票的本金不是共同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該規定明確了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股票的增值部分作為一種生產、經營收入,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就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從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來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認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負舉證責任。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的,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婚前的股票、基金在婚后的增值或貶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或債務,但本金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前存款在婚后的而利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擴展資料: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是指夫妻一方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或法律規定應屬于夫妻個人所有的財產。夫妻個人財產主要包括下列財產:
(一)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夫或妻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夫或妻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如夫或妻一方的衣飾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如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等。
以上從靜態上說明和分析了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的含義以及如何界定,但夫妻雙方可以通過法律規定的書面約定方式來改變上述的法定的劃分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方式,體現出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在合法、自愿、公平的前提下根據當事人意愿設立的特點。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上述的法定的劃分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書面形式約定,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但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婚姻法
新婚姻法再婚父妻一方婚前經營企業婚后收益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是的,婚后經營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婚前財產婚后產生收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司法實踐一般以是否要投入勞動為判決標準。很明顯,經營企業是需要投入勞動的,所以收益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例如婚前全款房產,因市場增值的,由于沒有投入個人勞動,所以這個增值收益不算夫妻共同財產。但房產的出租收益要算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這屬于經營活動。類似的有婚前資金婚后炒股炒房或其它經營活動產生的收益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投資婚后收益是否屬于共同財產
法律分析: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婚前炒股票婚后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股票婚后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