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離婚冷靜期什么時候開始實施(婚姻法冷靜期多久)
離婚冷靜期啥時候實行的
法律主觀:
目前法律中并沒有什么“婚姻冷靜期”。隨著《民法典》的出臺,婚姻冷靜期對應的應該是該法中的“離婚冷靜期。離婚冷靜期是我國《民法典》中的一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于2024年1月1日生效,因此其中關于離婚冷靜期也應該是從2024年的1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 綜上,”婚姻冷靜期“也就是離婚冷靜期,應該是從2024年1月1日開始正式開始實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冷靜期解讀: 1.夫妻雙方自愿前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民政局不會立即發離婚證,需至少等待三十日(即等待期)。 2.在三十日等待期內,只要任何一方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民政局就不發離婚證。 3.三十日等待期屆滿后,如果夫妻雙方均未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民政局仍然不會直接發離婚證,而是需要雙方在三十日等待期屆滿后的三十日內(即申請發證期)再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證,民政局才會發離婚證;只要任何一方未在該期間內親自前往民政局申請發證,民政局就不會發離婚證。 4.只要民政局不發離婚證,雙方就無法協議離婚,雙方達成的以登記離婚為條件的離婚協議不會生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條 本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離婚冷靜期什么時候開始提出的
關于離婚冷靜期是從2024年的1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行為,離婚就意味著夫妻關系的結束。離婚冷靜期是指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根據相關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如果是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離婚冷靜期的含義:
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在離婚時,政府強制要求雙方暫時分開考慮清楚后再行決定是否繼續離婚。法律規定當事人冷靜思考離婚問題的期限為離婚冷靜期。依據法律規定,在30日離婚冷靜期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應當在該期間內到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對此,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立即終止登記離婚程序。如果離婚冷靜期屆滿,當事人仍堅持離婚,雙方應當在離婚冷靜期屆滿后的30日內,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綜上所述,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冷靜期是什么?離婚冷靜期是什么時候出臺的
離婚冷靜期
1、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離婚時,政府強制要求雙方暫時分開考慮清楚后再行決定是否繼續離婚。僅僅在政府機關實施。
2、在2024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3、相關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拓展信息
離婚協議書簽定要求
1、協議書內容應當包括雙方當事人姓名、性別、身份證件類別和號碼、結婚登記日期、辦理結婚登記機關、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等。
2、協議內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無侵犯或限制對方和第三方權益事項。
3、無婚生子女、無財產、無債權債務的,離婚協議書也應當載明,不得省略。
4、女方懷孕期間主動提出離婚的,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女方主動提出離婚、雙方當事人對胎兒的處理意見。決定不終止妊娠的,還應當載明胎兒出生后的撫養問題處理意見。
5、離婚協議書應當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6、有條件的地區,離婚協議書應當使用計算機打印。離婚協議書由當事人手寫的,應當使用黑色墨水鋼筆、簽字筆書寫,另復印兩份,原件交婚姻登記機關存檔。
7、離婚協議書上任何內容有涂改的,均應當重新打印或者書寫。
8、離婚登記完成后,當事人要求更換離婚協議書或變更離婚協議內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其他注意事項
1、一方當事人為重婚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辦理離婚登記。
2、當事人結婚登記時未達到法定婚齡,申請離婚登記時已達到的,當事人應當補領結婚證后,再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冷靜期什么時候開始執行
離婚冷靜期是2024年1月1日起,自民法典生效后開始執行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辦理離婚手續流程是:
1、離婚雙方當事人提交證件和相關證明材料;
2、必須由夫妻親自前往當事人常住地址戶口所在地區的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
3、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民政局人員審核材料無誤,將結婚證收回。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冷靜期什么時候開始執行
離婚冷靜期2024年1月1日實施。
離婚冷靜期的法律規定主要出于新法《民法典》,根據《民法典》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冷靜期什么時候開始
法律主觀:
離婚冷靜期從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雙方當事人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開始。離婚冷靜期的期限為三十天。三十天后,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冷靜期什么時候開始執行
離婚冷靜期于2024年1月1日起實施。
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離婚時,政府要求雙方暫時分開考慮清楚后再行決定是否繼續離婚。我國法律離婚冷靜期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冷靜期的相關規定如下:
1、當事人依法申請離婚登記后,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2、前述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沒有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必須是否有冷靜期,一般因情況而定:
1、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有1個月的冷靜期,如果是協議離婚的,設置一個月的冷靜期。在離婚冷靜期的一個月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2、但如果當事人通過訴訟離婚的,只要雙方感情破裂,且調解無效的即可判決離婚,無需離婚冷靜期。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