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脅迫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是否生效嗎
承包人脅迫發包人訂立的合同有效嗎
因脅迫訂立的合同無效,并且在被撤銷前不是無效,而是屬于可撤銷合同。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因被脅迫而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撤銷后該合同自始無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脅迫對方違背真實意思做出的合同是屬于可撤銷的。這種情況下,法律給予了被脅迫方主動權。如果對方同意履行合同,這個合同就會生效,對方不同意,就可以申請法院撤銷。
合同訂立的的步驟是:
1、一方當事人發出希望訂立合同的要約;
2、受要約人作出同意訂立合同的承諾;
3、當事人之間就合同條款,進行協商;
4、自各當事人簽字蓋章后合同成立。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被脅迫的情況下簽訂協議 怎么起訴無效
法律主觀:
首先,補償協議是拆遷方與被拆遷人為明確在房屋及土地遇到征收時應該享有的權利義務而訂立的協議,具有鮮明的行政性,在法律性質上屬于民事合同的范疇。其次,如果是在被脅迫或受到威脅的情況下,屬于“以脅迫的手段”,被拆遷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需要注意的是,該撤銷權應當在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脅迫對合同效力的影響
受脅迫簽訂的合同屬于可撤銷合同,在合同被撤銷以后,脅迫他人簽合同的一方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另外,因為簽合同已經取得的財產必須要返還。除此之外,因重大誤解簽訂的合同或者受第3人欺詐簽訂的合同等,都屬于可撤銷合同。
一、脅迫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
受脅迫訂立的合同屬于可撤銷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受第三人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脅迫訂立的合同被撤消后有什么法律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三、合同生效的基本條件是什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綜上所述,脅迫訂立的合同不屬于無效合同,屬于可撤銷合同,合同被撤銷以后從始至終都沒發生過法律效力,所以各方當事人都不需要承擔任何的違約責任,但有過錯方要承擔賠償責任。
強迫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受到脅迫而被迫簽定的協議是無效的。但若當事人通過法院訴訟請求撤銷該協議,需要提供被脅迫的有力證據。否則,難以獲得法院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