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房產證加名字是否屬于共同財產(婚后房產證上能加女方名字嗎)
領證后房子加名字算共同財產嗎
算共同財產的。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房產證上已明確載明老婆為共同共有人后,該房產便屬于夫妻共同共有。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不算。如果是結婚前買房,且房款全部付清的,算個人婚前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結婚前付了首付,余下辦理按揭,房產權證上為一方名字(或加上自己父母)的,則房產本身為個人婚前財產,但是領證后支付的按揭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進行分割。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對此進行了調整,下面是相關條款。1,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則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2,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配。3,婚前買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與配偶無關。4,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應考慮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5,男方婚前買了房,婚后他擅自將房子賣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該房屋,法院不予支持。6,婚后夫妻以共同財產參與購買一方父母房改房時,離婚后該房子屬于一方個人財產,不參與財產分割。擴展資料: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根據鳳凰網報道:
2018年1月,家住杭州蕭山的小張(男)和小趙登記結婚。婚前,小張父母已為小張在城區購買了一套近150_的房子,付清了全款并登記在小張個人名下。婚后不久,小趙提出想在這套房子上加上自己的名字,雖然不是很情愿,但考慮到雙方已經結婚,小張和父母便答應了這一要求,并將該房子的產權變更為小張和小趙共同共有。
然而,小夫妻雙方婚后因性格不合而感情變淡。前不久,小趙竟提出了離婚,還要求分割房產——房子歸小張所有,但要補償給她房產價值的一半金額。
小張非常憤怒,認為房子是婚前父母出錢買的,是他的婚前個人財產,即使加了小趙的名字,也不能改變該房產是個人財產的性質。
于是小張和父母一起前來咨詢律師,那么小趙真的有權分走這套房產價值的一半嗎?
律師解讀
浙江王建軍律師事務所律師朱俊:
第一,“婚后加名”屬于贈與行為,該房產屬于小張和小趙共同共有。
這套房產雖然是小張的父母全額出資的,但在未加名前,產權登記在小張的個人名下,屬于小張的個人財產。該房產的權屬性質,不會隨著小張與小趙的婚姻結合而發生變化。
小張給小趙在房產證上加名的行為,則屬于小張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將其個人所有的房產贈與給小趙的行為,并且在產權登記變更之后,小張便不可撤銷該贈與行為。
《物權法》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房產證上已明確載明小趙為共同共有人后,該房產便屬于小張和小趙共同共有。
第二,小趙有權分割案涉房產,但并非就是簡單地對半劃分。
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形式。
所謂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比如,小張和小趙可以約定對該房產分別享有50%和50%的產權。
?而所謂共同共有,則是指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上述案例中,小張和小趙對該房產共同享有所有權,在沒有分割前都是所有權人。當然,因小張和小趙解除婚姻關系,意味著雙方的共有基礎已喪失,可對該房產進行分割。
一、婚后房產證加女方名字屬于共同財產嗎
1、婚后房產證加女方名字屬于共同財產。相關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2、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婚后在房產證上加配偶名字后屬于共同財產嗎
婚后房產證上加名字屬于共同財產。
婚后財產加名后一方依法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該財產由個人所有變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夫妻雙方對該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房產沒有抵押,可以向市房交中心申請辦理。夫妻房產證更名,在婚姻存續期間添加配偶姓名可以直接添加。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就算是房產證上只寫一個人的名字也算是兩人的共同財產。因此在婚姻期間,這類情況如需辦理房產證增名手續,只需攜帶結婚證、房屋兩證、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房產交易中心“變更登記”窗口辦理即可。
新婚姻法婚后買房的規定如下:
一、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則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二、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配。
三、婚前買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與配偶無關。
四、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應考慮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
五、男方婚前買了房,婚后他擅自將房子賣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該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六、婚后夫妻以共同財產參與購買一方父母房改房時,離婚后該房子屬于一方個人財產,不參與財產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結婚后房產證加名字算共有財產嗎
法律主觀:
房產證婚后加名字算是共同財產。產權證加上他人名字,財產一般認定為共同財產;也就是是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如果婚后在房屋房產證上加了配偶的名字,可視為夫妻對婚前財產的歸屬重新進行了約定,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產權登記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對房產就有產權份額。但有名字分割時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婚后在房產證加名字分兩種情況,如全款購買:則直接交納手續費,向房產交易中心辦理登記申請即可;如貸款購買:需辦理贈與公證,經該房的貸款銀行同意之后,雙方攜帶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公證書等到房產交易中心以贈與的方式,補交相應的產權部分稅費方可辦理登記。,《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登記事項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完成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離婚后房產有貸款可以通過轉按揭或付清全部銀行貸款辦理過戶手續。當事人可以將雙方共同擁有的按揭房過戶給原夫妻其中一方,或者攜帶銀行已還清貸款的證明持產權證原件、他項權證原件至房管交易中心辦理抵押登記注銷,注銷后到房產交易辦理房產證更名過戶手續。,《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抵押合同發生變更或者抵押關系終止時,抵押當事人應當在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抵押登記。,因依法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土地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抵押當事人應當自處分行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房產證加名字算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房產證上加名字就是共同財產了。房產證是證明房屋所有權的有效憑證。房產證上加了對方的名字就意味著房子是屬于雙方的,當然是共同財產,雙方都對房子享有產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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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婚后房產證上加名字屬于共同財產嗎
法律主觀:
男女辦理結婚登記后在房產證上加名字的,該房產可以被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后財產加名后一方依法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該財產由個人所有變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夫妻雙方對該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后房產證加名字屬于共同財產嗎
對于共同房產,夫妻雙方能夠就分割問題達成一致的按照協議分割,不能達成一致時,由法院根據房產的具體情況對房產進行分割,法院會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的原則對房屋進行分割。關于婚后房產證加名字是不是屬于共同財產的問題,下面我為您詳細解答。
一、婚后房產證加名字是不是屬于共同財產
1、婚后房產證加名字屬于共同財產。被加名字的一方有權在離婚時分割共同房產。對于共同房產,夫妻雙方能夠就分割問題達成一致的按照協議分割,不能達成一致時,由法院根據房產的具體情況對房產進行分割,法院會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的原則對房屋進行分割。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婚后房產證上加名字有哪些情況
1、第一種情況,全款買房
若男方在婚前買房的付款方式選擇的是全款支付,而且男方出于個人意愿想要在房產證上寫上女方的姓名,那么房產證便可以署上女方的名字。因為全款買房之后,男方可享有對該房產的支配權,是否署女方姓名可憑自己決定。
2、第二種情況,按揭買房
若男方在婚前買房的付款方式使用的是按揭貸款,那么無論男方的個人意愿如何,房產證上都不可以署上女方的姓名。如果男方執意將女方姓名寫到房產證上,那就只能選擇提前還清貸款,然后辦理房產證姓名變更。
綜上所述,婚后房產證加名字還分文全款買房加名字和按揭買房加名字。但加上名字后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需要辦理的話,請帶齊戶口本、結婚證。另外,為了證明是購房人的唯一住宅,還需要房管部門出具無房證明。
婚后房產證上加名字屬于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婚后房產證上加名字算共同財產。產權證加上他人名字,財產一般認定為共同財產。根據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房產證婚后加名字屬于共同財產嗎
婚后房產證加名是共同財產。婚后房產證加上他人名字,財產一般認定為共同財產,也就是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如果婚后在房屋房產證上加了配偶的名字,可視為夫妻對婚前財產的歸屬重新進行了約定,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后房產證上加名字算共同財產嗎
婚后房產證上加名字算共同財產。但認定為共同財產分割時并不一定就是平均分割。分割時有協議的從協議,沒有協議的,還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的貢獻等因素。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