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需要收集哪些證據(如果沒有證據可以立案嗎)
告老板沒簽勞動合同需要什么證據
告老板沒簽勞動合同需要準備以下證據:
1、證明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材料: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證、上崗證、工資卡銀行交易記錄、工作服、工友證明等;
2、所主張權利的相應證據。如主張加班工資的,則應提供加班時間的證據及平時的工資收入的證據;
3、勞動仲裁申請書、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
告公司沒有簽勞動合同需要準備以下資料:
1、勞動仲裁申請書;
2、證明及復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當面簽定并提交授權委托書;
4、被申請人工商注冊信息資料;
5、能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
綜上所述,不同情況下可以使用的證據可能不盡相同,具體證據取證需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和選擇。再次重申,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員工之間的法定義務,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簽訂勞動合同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第二條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上班沒有簽勞動合同怎么收集證據
沒有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建議從如下幾方面搜集證據:
1、搜集工資卡、工資存折、工資條或其它工資發放記錄(最好有單位蓋章)、職工花名冊。如無法搜集到上述證據原件,可采取復印或拍照方式搜集。
2、如用人單位有為勞動者購買社保,勞動者可以到社保局網站上,或到社保局打印自己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3、搜集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上崗證”、“外派證”等能夠證明職務職位身份的證件(最好有單位蓋章)。如無法搜集到上述證據原件,可采取復印或拍照方式搜集。
4、搜集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如無法搜集到上述證據原件,可采取復印或拍照方式搜集。
5、搜集用人單位的考勤記錄(考勤表、出勤卡等)。如無法搜集到上述證據原件,可采取復印或拍照方式搜集。
6、同事的證言。讓同事出書面證言,但此類證據需注意的兩點是,一是時,出具證言的同事一般需要到庭作證;二是同事需要自己有證據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也就是說他需要有出具該證言的能力。
7、搜集載有勞動者名字的用人單位的各種文件。比如用人單位下發的含有勞動者名字的各種通知、工作任務單、任命通知書、介紹信、簽到表等書面資料。
8、搜集勞動者代表用人單位與其它實體或個人簽訂的文件等。比如最為常見的代表公司簽收快遞,該快遞單一般可以作為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
9、錄音、錄像、照片。有些勞動者可能什么書面證據都搜集不到,如果這樣,就需要勞動者去創造證據,比如錄音、錄像和拍照。錄音最好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協商談判雙方勞動關系事宜的錄音。拍照和錄像最好是拍攝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在用人單位內上下班的情況。
10、搜集網絡信息。現在很多企業的大部分工作和交流是在網絡上進行,碰到這種,用人單位網頁登記的各種公告或消息,或者勞動者與相關人員的即時聊天信息的記錄也可以作為證據勞動關系的證據。但這類證據有些難點,比如:聊天信息的證據需要證明聊天的雙方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這個一般很難做到。另外,網頁或聊天記錄在作為證據前需要先公證。
11、搜集手機短信與電話錄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協商談判具體事宜時的手機短信往來和電話錄音也可以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必須先證明手機號的主人身份。
12、搜集部門的處理結果。如果勞動者窮盡一切辦法都無法搜集到上述任何證據,那么只有最后一個辦法,就是嘗試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讓其幫助勞動者搜集有利的證據。為什么說是嘗試,因為此方法不在勞動者的掌控范圍內,最終能否搜集到有利證據,需取決于諸多因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未簽勞動合同怎么收集證據
法律分析:建議勞動者在平時工作過程當中可以注意收集以下證據:
1、工資單、銀行工資賬單,工資卡等工資支付憑證;
2、用人單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工作牌、花名冊,用人單位為你辦理的暫住證等能夠證明員工身份的證件;
3、用人單招聘的登記表、報名表,入職時所填的入職表等記錄證明;
4、請假條、考勤記、報銷單據、派工單、開會通知、會議記、加班證明等;
5、在社保局打印并蓋章的社保清單;
6、在地稅局打印并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
7、其他勞動者證人證言。
如勞動者不能提供上述證據材料時,還可以通過以下兩種途徑證明:
1、與用人單位交涉過程當中的錄音(錄音應注意明確雙方身份;
2、收集記載有勞動者名字的各種文件以及勞動者代表單簽訂的各種合同;
3、以辦信用卡或申請廉租房為由請單位給你出工作證明等來為自己取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沒簽勞動合同,哪些證據可以證明勞動關系?
沒有勞動合同還可以通過工資發放記錄,工作證,考勤記錄,同事的證言等相關證據證明存在勞動關系,建立用工關系以后的一個月之內,公司不簽勞動合同的行為是違法的,勞動者從知道本人合法權益受到侵犯以后的一年之內,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一、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還有哪些證據可以證明勞動關系?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二、公司不簽勞動合同申請仲裁的時效是怎么規定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不簽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是怎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總之,法律制度也沒有規定過認定勞動關系的唯一證據就是勞動合同,而是明確的規定了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的話,應該給員工支付雙倍工資,如果單位不簽合同不買社保,對于這些違法行為,員工不能視若無睹,應當積極維權。
請問用人單位沒簽勞動合同和沒交社保,拖欠十多人工資,要提供那方面證據?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及沒有繳納社會保險只陳述事實即可,不需要提供指向性證據,但需要提供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見《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關于證據規定)。關于欠付工資需要提供欠付證據(比如:用人單位出具的欠據、勞動者工作的考勤表、派工單、勞動記錄及證人證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