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職的時候再補簽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合法嗎
公司和員工補簽勞動合同是違法的嗎
法律分析:補簽勞動合同的這件事情在大多數的情況下都是不違法的,只要補簽的內容沒有違背我國的勞動合同法就可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補簽的勞動合同,只要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的情況的,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辭職后補簽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公司的員工沒有離職之前,可以和用人單位補簽勞動合同,但是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公司的員工離職之后,再和公司補簽勞動合同,是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工作超過一個月,補簽勞動合同,公司要支付雙倍的工資。
一、勞動者辭職后補簽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無效的,員工沒有離職之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補簽勞動合同,只要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即可。但是超過一個月才補簽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仍應支付勞動者兩倍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勞動合同簽訂過程中要注意什么?
1、用人單位應承擔訂立勞動合同的義務;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
2、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必須符合法律關于勞動合同的法定形式要件的要求。勞動合同的書面化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對于當事人雙方,尤其是用人單位一方的義務性規定。
3、用人單位依法有向勞動者告知和建立員工名冊備查的義務;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4、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不得扣押或收取財物;
既往,為了防范不辭而別或者其它的不良行為,用人單位往往采用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件或其它有效證件的辦法約束職工。
三、勞動合同補簽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勞動合同補簽的法律效力與正常簽訂的勞動合同效力是一樣的,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但前提是該合同是當事人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勞動合同必須依法以書面形式訂立。做到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簽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員工離職之后不簽的勞動合同不具備法律效力。用人單位需要承擔訂立勞動合同的義務,跟員工建立勞動關系之后,需要在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簽訂的勞動合同要采用書面形式,要有用人單位的簽字或者蓋章,勞動合同有兩份,用人單位保留一份,勞動者保留一份。
員工因未簽勞動合同離職,離職前公司要求補簽勞動合同,可以拒簽嗎
法律分析:欺騙補簽勞動合同是可以進行拒絕的;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未簽合同的,應當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動者應當及時主張二倍工資,避免超過仲裁時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未簽合同的,應當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用工不滿一年的,支付到補訂合同之日止工滿一年的,支付到滿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離職后,補簽勞動合同是否違法?
公司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當然是違法的。 如果現在要補簽勞動合同,是可以的。但是你要注意一個問題,勞動合同簽訂日期,這個很重要,你最好寫你補簽的時間,而不要寫你剛到公司工作的時間。簽訂日期與勞動合同期限是兩個問題,勞動合同期限可以往前寫幾個月都沒有關系,如果不往前寫也沒關系。1、你的勞動關系可以用這些資料來證:勞動合同(是否補簽都可以,只要有雙方簽字蓋章)、考勤表、出入證、員工卡、工作證,工友證言等,也包括你提到的辭職報告,但這個比較難取得單位領導的簽字,而且領導簽字也比較麻煩,要證明他們的身份就很困難。你所謂的假合同反而是一份很關鍵的證據,這個可以證明勞動關系。2、試用期只能由雙方約定,而不能由一方來說。如果雙方沒有約定,由視為沒有試用期。即使是試用期,用人單位也應該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3、加班工資你可以主張,但按照法律規定,你要舉出證據證明有加班事實的存在。一般來說,值班記錄、考勤記錄、單位的工作安排表等是最有力的證據。除此之外,證人證言也可以,但效力較弱,被采信的可能性不大。
辭職后用人單位要求補簽勞動合同還有效嗎
法律主觀:
可以 要求經濟補償 。 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 書面勞動合同 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 社會保險費 的,勞動者可以辭職。按照《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 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 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沒簽合同離職時候必須補簽嗎
法律分析:補簽勞動合同只要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那么就是合法有效的。其次公司與勞動者補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應載明勞動合同的期限自雙方建立勞動關系之日開始。公司雖在雙方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一個月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在補簽的合同中,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雙方建立勞動關系之日開始,該行為應視為勞動雙方協商一致簽訂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同樣適用于未簽訂勞動合同前的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屬于一種追認行為,可視為雙方在建立勞動關系時已訂立勞動合同。且該追認行為使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前的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也同樣受到勞動合同約定權利義務的規范。因此,公司將不承擔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差額的責任。所以在補簽勞動合同時最好能夠和單位進行協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合同到期后一直沒有續簽,當員工離職時公司要讓補簽合同,應該補簽嗎?
合同到期后一直沒有續簽,超過一個月時,員工離職時公司讓補簽合同,員工可以拒絕。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員工沒有簽訂合同超過一個月,員工離職時,公司又要求補簽勞動合同的,員工可以拒絕,而且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申請雙倍工資賠償。
法律分析
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員工的勞動關系的合法性,要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員工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用工單位不給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工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勞動者自愿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申請,并可獲得補償。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如果合同到期后,勞動者要求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該續簽,否則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未續簽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合同到期后一直沒有續簽,當員工離職時公司要讓補簽合同,應該補簽嗎
員工是可以拒絕補簽的。
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合同,員工離職時,公司又要求補簽勞動合同的,員工可以拒絕,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未續簽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合同到期有如下幾中形式:1、合同到期,公司可以拒絕續簽(即強制趕人)。但要支付經濟補償。固定期限合同,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不續簽不代表公司默認。但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4、所以公司不和員工續簽合同,對員工有好處:付二倍工資或成為固定期限合同。當然,如果還想再這個公司做的話,不要要求二倍工資了。如果公司辭退員工的,員工可以到勞動仲裁部門投訴,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