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無任何理由不續簽勞動合同了,我該怎么辦
即將簽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單位不續簽,我該怎么辦
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卻拒絕簽訂的,單位的行為構成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侵害,按照規定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金。同時,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并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一、單位不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怎么辦
單位不同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同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屬于用人單位非法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到期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續簽的屬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賠償怎么計算
1、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3、《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也是需要符合法定的情形,當然若是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一致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這也是可行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于用人單位來說,有利于維護其經濟利益,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而帶來的損失。對于勞動者來說,也有利于實現長期穩定職業,鉆研業務技術。
跟公司的合同還有一天就到期了,可用人單位沒有通知續簽,我該怎么辦
1、勞動合同法中沒有關于合同到期公司如果不續簽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的規定,如果公司不與續簽,必須根據您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從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2、如果明天到了公司沒有與您續簽,而您第二天也正常上班了,那么就與公司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公司如果這時不想與您續簽,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您,或是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另外根據您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果公司還想與您續簽,公司只要在合同到期后一個月內與您續簽勞動合同就可以,如果超過一個月,那么從第二個月起就需要支付您雙倍的工資,且您可以以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提出離職,公司同樣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及雙倍工資。
3、綜合以上,您只要正常上班就可以。形勢對您很有利。
簽合同4年后到期公司不簽合同了,應該怎么辦
勞動合同滿4年后,單位是可以不續簽的,并不構成違法行為。公司不續簽合同完全合法,這是公司的合法權力和自由。只有在公司愿意續簽的前提下,才可以依法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而公司現在不愿續簽,那么也就不存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說法。按照正常手續,應當在通知書上簽字確認。
一、勞動合同滿4年單位不續簽怎么辦?
1.公司不續簽合同完全合法,這是公司的合法權力和自由。只有在公司愿意續簽的前提下,才可以依法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而公司現在不愿續簽,那么也就不存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說法。按照正常手續,應當在通知書上簽字確認。
2.公司不續簽不一定非要書面通知,合同到期后自然終止,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公司辦理離職手續。
3.可以要求公司出具公司提出不續簽合同的書面通知,并且要求公司按照你二年的工齡支付二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4.要求單位開具不續簽合同通知書、辦理離職手續、開具離職證明、支付經濟補償金、結算工資、轉移社保及檔案關系等。
二、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有權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但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一定的補償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勞動者主動要求離職的,則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賠償,但如果是用人單位通過降低工資待遇等手段迫使勞動者離職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