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工多久可以辦離職(如果一直曠工多久給辦離職)
公司規定曠工3天算自動離職,曠工兩天公司能開除我嗎?
曠工3天算自動離職,勞動者是不用交違約金的。
勞動者曠工三天,用人單位可以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將勞動者辭退,并且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的,但是需要支付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期間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新勞動法規定曠工幾天算是自動離職
未作明確規定,具體視企業規章制度而定。
國家《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被廢止),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企業有權予以除名。這是根據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可以予以除名。
除了被廢止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過規定外,迄今為止,中國大陸地區的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文件均未做具體規定。
倒是臺灣地區對此有明確規定。《臺灣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拓展資料
為保證單位工作的正常運轉,單位都有一定的業務要求和相應的規章制度,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是每個干部職工(員工)必須做到的基本業務規范,其中就包括工作制度。干部職工(員工)要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上班堅守崗位、不擅自離崗,若有事需短暫離開,應先打招呼并安排好工作,嚴格履行請假制度,經批準后方可離開崗位,不得無故不到崗、請假未準而擅離職守。違反者,應當依照單位規定給予處分。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曠工行為
一般工廠曠工多久才算自動離職?半天如果他不要你做。有工資給?
一般曠工3天就算自動離職。但是不建議曠工自動離職,因為你會有金錢損失。
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系的一種行為。有的職工因辭職未準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離職或違約出走;有的職工未說明原因不辭而別;也有的受優厚待遇誘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屬自動離職范圍。
職工自動離職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要求職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而發生的爭議,稱為自動離職爭議。
對擅自離職的,以曠工論處,可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給予除名處理的規定是一致的。因為未經批準,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后1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均屬無故曠工行為,況且曠工時間已夠除名規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處理。
自動離職、擅自離職的含義是相同的,都是指勞動者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隨意脫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為。這種不辭而別的行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常常會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也往往要追究該勞動者的責任。用人單位對擅自離職的職工可按曠工處理,給予除名。按照國家規定,自動離職的勞動者不享受任何待遇。
勞動法對于連續曠工幾天或者累計曠工幾次可以視為自離?
《勞動法》里沒有關于連續曠工幾天就算自動離職的規定。
《勞動法》是這樣規定的:用人單位有權制定廠規廠紀,但不能和法律相違背。用人單位依據這一規定制定規章制度,經一定的民主程序、不違背法律法規,且經過公示,是合法的,是可以生效的。如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員工連續曠工三天算自動離職,并無不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擴展資料
未簽訂勞動合同而辭職時老板又不支付工資的幾種解決途徑:
1.和老板協商解決;
2.當地勞動局內設機構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回工資。該程序是專門為了解決勞資糾紛的,效果很好,不用交任何費用;
3.對仲裁結果不服得,可以向法院起訴;
4.可以向勞動監察機構投訴,由其責令用人單位改正。
5.需要注意的問題:
(1)時效問題。申請勞動仲裁的,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證據問題。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比如同事、工作證,工作服都可以。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曠工幾天算自動離職
曠工15天或者連續3天以上算自動離職,具體如下:
1、一般曠工十五天,或者連續曠工三天,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2、具體日期由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決定,法律和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過失性辭退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但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勞動報酬。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后,可通過多種程序解決,具體如下:
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進行協商,達成協議;
2、調解程序,不愿雙方自行協商或達不成協議的,雙方可自愿申請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對調解達成的協議自覺履行。調解不成的可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直接申請仲裁;
3、投訴,勞動者在權益受到用人單位或非法職業中介機構等侵害時,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法規定員工曠工幾天才算自動離職,3天嗎
不是3天,勞動法并沒有規定曠工幾天算是自動離職。對于具體曠工幾天會造成自動離職的情況每個單位都有不同的規定,應當按照單位的規定。
法律分析
自動離職,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是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系的一種行為。有的職工因辭職未準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離職或違約出走;有的職工未說明原因不辭而別;也有的受優厚待遇誘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屬自動離職范圍。職工自動離職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要求職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而發生的爭議,稱為自動離職爭議。解除勞動合同的運用主體可以是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勞動者。而辭職、自動離職的運用主體只是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適用的原因是雙重性質的,既有懲罰性的,又有非懲罰性的。而辭職不具有懲罰性,自動離職往往是一種違法行為。自動離職、擅自離職的含義是相同的,都是指勞動者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隨意脫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為。這種不辭而別的行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常常會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也往往要追究該勞動者的責任。用人單位對擅自離職的職工可按曠工處理,給予除名。按照國家規定,自動離職的勞動者不享受任何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