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什么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呢)
民法典關于夫妻共同債務范圍的規定是怎樣的
離婚時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包括: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一人寫欠條屬于兩人共同債務么
法律分析:夫妻中的一方在結婚之前就已經有欠款,并且這個欠款還不是用于夫妻婚后共同生活的,則不能認定為共同債務。反之,確實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婚前欠款,則可以認定為共同債務。婚后的欠款原則上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一方婚后有欠債,另一方不知情或者也沒有共同簽字的,除非欠款是在合理范圍內,并且也是用在了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中,否則的話也是按照個人債務處理,而不能認定為雙方的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信用卡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嗎?
1、在認定信用卡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時,法院考量的因素主要是“信用卡消費是否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果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應當認為為共同債務。
2、其次是主張信用卡債務屬于共同債務方的舉證責任問題:有真實的消費記錄、有相關原件證據、消費來源于該信用卡,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都具備的情況下,才能足以證明信用卡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其中,對夫妻共同債務做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有明確的界限,其范圍和償還方式都有明確區別。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的規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按個人債務處理,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一)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四)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為維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產生,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償還;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的,應以夫妻個人財產償還。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用一方用個人財產償還。確定為個人債務的,債權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償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夫妻共同債務
哪些債務屬于夫妻的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2、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4、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5、因贍養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6、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不足償還的,從夫妻個人所得財產償還。
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是指: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各自接受父母分家析產的財產,確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而繼承分得的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同時因繼承分得的債務也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如果生產經營的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另一方也分享,由此而產生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所欠第三人債務應屬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四十三條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有什么是夫妻共同債務?
一、有什么是 夫妻共同債務 1、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 債務 。 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 同居 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治療疾病支付 醫療費用 所負的債務等。 2、夫妻共同經營所負的債務。 為共同經營所負的債務,如:購買生產資料所負的債務,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活動所負的債務等。 這里的共同經營既包括夫妻雙方一起共同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的情形。 3、履行 撫養 、 贍養 義務所負的債務。 (1)夫或妻需要履行的義務: ①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②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③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 扶養 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2)夫妻各自因為履行其應盡的撫養、贍養、扶養的法定義務,比如為必須予以撫養、贍養、扶養的親屬支付生活費、 醫療費 、教育費等而負下債務,此種債務因屬于履行法定義務所形成,因而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承擔。 二、哪些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 債權人 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 債務人 明確約定為 個人債務 ,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要確定哪些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需要與 夫妻個人債務 相區分。 (1)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 (2)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 (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擔的債務。 (4)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5)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6) 遺囑 或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經營等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離婚 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 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需要注意,違法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賭博,為我國法律所明令禁止,賭債屬于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所以應由舉債人個人自行承擔,配偶另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