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了拘留通知書還會下逮捕通知書嗎(發了拘留通知書還會發逮捕通知書嗎)
拘留通知書多久會下發逮捕
大多是在10天至37天之間。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特殊情況可以先行拘留。
刑事拘留的期限分一般期限和延長期限兩種,具體如下: 1.一般的刑事拘留期為14天,一般從進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內偵查機關要報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包含在14天內,如核準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2.延長期限的刑事拘留期為37天,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在該期限內,偵查機關報檢察院批準逮捕,如核準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超過拘留期限如果查實不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會放人,如果超過拘留期限仍不放人,可能因為案情比較復雜,需要繼續偵查。但是應當變更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可以對下列情形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條件是:
(1)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后,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證是屬于檢察機關根據實際來對有關情況審查后,發現需要批捕的人員下達的,具體情況下是需要嚴格基于法律中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對于拘留的具體適用事項,是需要嚴格基于實際的違法行為來進行處理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條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涉嫌入室盜竊收到刑事拘留通知書后還會收到逮捕書嗎
您好,案件在經公安機關調查后,將會向檢察院申請逮捕,經檢察院審查認為嫌疑人確實涉嫌犯罪的,將批準逮捕。逮捕證、逮捕通知書依法將會分別送達嫌疑人和其家屬。但若經檢察院審查認為不夠成犯罪的,將不會批準逮捕。
【法律依據】
第八十條 【逮捕的權限劃分】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八十一條 【逮捕的條件】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八十三條 【異地拘留、逮捕】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第八十七條 【提請逮捕】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拘留通知書下一步是什么
拘留通知書下一步是拘留犯罪嫌疑人。
收到刑事拘留通知書,即意味著公安機關初步認定涉案人的行為已經達到犯罪的標準,應當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通俗地說就是需要被判刑),一般情況下,一旦涉案人被刑事拘留,那么案件也就進入了刑事程序的軌道。絕大多數被刑事拘留的涉案人接下來都會被逮捕(或者取保候審)、起訴直至判刑。
要走完整個刑事流程。需要強調一點,我國法律規定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37天,也就是說可以關押37天,但并不是說37天以后就會放人,絕大多數刑事案件的涉案人在37之內會被檢察院批準逮捕,然后還是繼續關押。涉案當事人除非被無罪釋放或者取保候審,直到法院開庭審判前,家屬都是見不到的。................
拘留通知書下一步是逮捕嗎
法律分析:不一定。適用逮捕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至于何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而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僅僅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獨立適用附加刑等較輕刑罰,不應逮捕。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至于何謂“有逮捕必要”,《刑事訴訟法》第79條作出了列舉式規定:(1)可能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千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5)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被刑事拘留了沒收到逮捕通知書該怎么辦
如果您被刑事拘留了但是沒有收到逮捕通知書,建議您及時向拘留所或公安機關詢問相關情況,以便了解自己的案件進展情況和法律地位。如果您的逮捕已經被批準,但是沒有收到逮捕通知書,可能是因為通知書還未寄送到您手中,您可以向當地公安機關或檢察院了解情況。
如果您確實被逮捕了,但是沒有收到逮捕通知書,您也可以向律師咨詢,以便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同時幫助您與公安機關、檢察院等相關部門進行溝通和協商。
請注意,在刑事案件中,拘留和逮捕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拘留是指警方對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一般不超過37天;逮捕是指檢察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一般最長不超過7個月。在刑事案件中,逮捕必須經過法院審查批準,才能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