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繼承的遺產離婚后(婚內繼承的遺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繼承到底算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如果離婚,配偶可以分房產嗎?
沒有特別約定的,一方婚前繼承的財產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得隨著結婚時間的延長而變為共同財產。因此,在離婚的情況下,財產與另一方無關,也不會被分割。遺產收入的財產待遇與遺囑繼承相同。二者的法律基礎都是被繼承人確立的遺囑,主要區別在于受遺贈人不是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必然是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
除非遺囑規定只有一名受遺贈人擁有該財產,否則該財產被視為受遺贈人的共同財產。婚后繼承的財產,如果以后離婚,離婚時是否給對方一半,看房屋是按照遺囑指定個人繼承,還是無遺囑繼承。
遺囑指定的,屬于婚后取得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婚后共同財產的分割。妻子可以約定,在婚姻合同期間獲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當分別占有、共同占有或者部分分別占有、部分共同占有。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062條、第1063條的規定。夫妻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達成的協議,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應當尊重被繼承人和贈與人的意愿。夫妻一方的繼承和贈與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即一方繼承另一方的遺產不共享,不能將夫妻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急求專業人士解答:離婚時子女歸男方,女方死亡后財產歸屬問題
首先,配偶、子女、父母是遺產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即便父親與母親已離婚,也不改變母子關系,而夫妻財產分割,也不影響母親在離婚后形成的財產作為遺產供繼承的事實。
法律依據:繼承法第十條第一款: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其次,子女歸男方撫養,依然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母親的遺產。
法律依據:繼承法第十條第三、四款: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也就是說,雖已離婚、雖已分割夫妻財產、雖該子女歸男方撫養,但由于該子女系被繼承人的婚生子女,女方死亡后子女應認定為女方的遺產的第一繼承人,與其他繼承人(若有)共同繼承女方遺產。
夫妻雙方各自繼承父母的遺產后離婚算共同財產嗎?
夫妻雙方各自繼承父母的遺產后,在考慮離婚的時候,這樣的一些財產并不算是彼此的共同財產。作為夫妻兩個人如果彼此都是獨生子女,家庭面臨著父母,離世以后都會把各自父母的財產留給自己的孩子,而不會考慮把財產直接分給對方所有。因為對于每一個父母都會出于愛孩子的心理,為了能夠保護孩子的財產不被他人所占有,會特意的考慮提防著對方。
如果獨生子女兩個人結合在一起,以后再面臨著父母之間的離世,父母會考慮在離世之前寫好遺囑。這樣在面臨著彼此之間分配財產的時候,能夠起到更有效的說明,尤其是對于男女雙方家庭存在著門不當戶不對的現象時,女方的家庭條件比較優越。在分得財產上就應該全部歸屬于女方所有,必要的情況下在父母立下遺囑的時候,必須要求進行公證,這樣才能具有法律效。
讓父母在遺囑上面提前寫明,即使夫妻兩個人離婚以后,父母的財產和對方都沒有半毛錢的關系。這樣夫妻兩個人在考慮離婚的時候,彼此就只能分得兩個人之間婚內財產,和彼此的父母財產沒有任何的關系。如果男性總是覬覦妻子父母的遺產,也會讓妻子打從內心當中對丈夫有所懷疑,夫妻之間的感情想要能夠和平共處下去,就不能總是想到對方父母的財產。要知道每一個父母都會希望子女能夠過得幸福,寧可孩子能夠幸福一輩子,也不愿意讓孩子有離婚的一些舉動。
在這當中,夫妻兩個人在分得財產的過程中,有一些父母會出于為了孫子著想,不得不把財產分配給一些孫子。因為想到彼此之間畢竟會有血緣關系,即使夫妻兩個人的感情破裂,也不希望苦了孫子。會特意的考慮給一部分的財產留給孫子的名下,即使孩子的父母離婚了,也不能去動孩子的財產。
離婚后遺產怎么繼承
一、離婚后遺產怎么繼承
1、離婚后遺產怎么繼承,需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1)如果當事人的婚姻已經終結,那么對方的遺產,作為前夫或者前妻,是無權繼承的;
(2)如果當事人生前立有遺囑,說明由前夫或者前妻繼承。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二、辦理協議離婚的流程是什么
辦理協議離婚的流程如下:
1、準備離婚相關證件;
2、準備離婚相關材料;
3、必須由夫妻親自前往當事人常住地址戶口所在地區的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
4、民政局人員審核材料無誤,將結婚證收回。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證。
離婚與繼承!!
一,離婚和繼承之間,沒有什么必然聯系:
(一)關于繼承我國的《繼承法》有明確的規定:
1,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的以遺囑為準,否則按法定繼承;
2,關于繼承人的范圍和分配原則我國《繼承法》里有明確的規定,當事人可參照執行;
3,離婚與繼承的最主要聯系,就是夫妻雙方離婚后,不能再繼承彼此的遺產;
4,如果發生繼承糾紛,可以請第三人調解,或者起訴解決
(二),關于離婚財產的分配:
1,夫妻婚前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
2,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除非婚前有特殊約定,否則都是夫妻共同所有,離婚時原則上對半分;
3,對夫妻共同財產分配有異議的,可以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調解或者起訴。
二,相關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