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擇業費是夫妻共同財產嗎(自主擇業費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部隊轉業費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部隊轉業費算夫妻共同財產。
軍人退伍安置費如指的是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且如是雙方婚后所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原則上平均分割。
轉業費的發放標準:
1、轉業生活補助費:按照轉業軍官、文職干部服現役時間、職務等級、批準轉業時的本人原工資,發給轉業生活補助費;正師職、專業技術6級、正局級以下軍官、文職干部連續軍齡在8-9周年的,發給3個月的本人原工資;9周年以上的,每滿1年增發1個月的本人原工資,但最多不得超過16個月的本人原工資;連續軍齡不滿8周年的和執行地方工資標準的干部,轉業時不發給生活補助費;
2、轉業安家補助費:按照轉業軍官、文職干部服役時間、職務等級、批準轉業時的本人原工資,發給轉業安家補助費;正師職、專業技術6級、正局級以下軍官、文職干部服現役14周年以下的,發給4個月的本人原工資;超過14周年的,從第15年起,服現役每滿1年再增發半個月的本人原工資;
3、自主擇業補助費:對2001年1月1日以后批準轉業的自主擇業的團職軍官、處級文職干部和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干部,軍齡滿20周年的營職軍官、科級文職干部和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干部,發給自主擇業補助費;軍齡15周年以內的、每滿1年發給1個月的本人原工資;從第16周年起,每滿1年發給1-5個月的本人原工資;服現役時間按周年計算后,剩余月份可按滿周年的標準計發。
綜上所述,退伍軍人辦理退役手續轉業到地方后,可以拿到一筆轉業費,來保障轉業后生活;從財產性質看,轉業費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共同財產具體包括哪些
夫妻共同財產認定的觀點總匯,夫妻共同財產的定義與計算方式,共12項內容。
一、住房公積金
在離婚案件中具體處理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問題時,應嚴格區分款項取得于婚前或婚后,離婚時分割的只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在具體操作上,可以先計算出雙方婚姻關系期間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總額再分割。因當事人離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事由,故應經過折抵后,由一方根據其擁有的公積金、住房補貼的差額給對方予以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本書編寫組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6頁。
二、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
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四條
三、買斷工齡款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二)》中有關軍人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的規定處理。
——《夫妻一方所在企業發放的買斷工齡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中國民事審判前沿》2005年第2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5頁。
四、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取得的鋪位承租權、轉租權
夫妻一方的鋪位承租權、轉租權具有財產權的性質,可帶來財產性的收益,根據租賃關系的法律特征,應認定為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財產的其他形式,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審判時,可從有利生產、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則進行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5頁。
五、一方在體育競賽中所獲獎牌、獎金
一方在體育競賽中獲得的獎牌、獎金,是對其獲得的優異成績的獎勵,是運動員個人的榮譽象征,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質,應視為是個人所有的財產。
六、指定受益人為夫妻一方的保險利益
依照《保險法》第21條第3款、第60條第1款、第63條的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被保險人死亡后,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依照上述規定和我國《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的相關規定,保險利益主要表現為保險金,保險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關系,應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本書編寫組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6頁。
七、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收益
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收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以該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判斷標準,而不應以該知識產權權利本身的取得的時間為判斷依據。夫妻離婚時只能對現有財產進行分割,對沒有實現其價值的財產性收益不能估價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轉化為具體的有形財產后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對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勞動,可從其他財產中給予適當補償、照顧。個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5頁。
八、個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
一方婚后用個人財產購買房屋,離婚時該房屋屬于“個人財產的替代物”,應認定為個人財產,其自然增值也屬于個人財產;一方個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屬于經營性收入,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個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認定及其處理》,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3年第4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18-123頁。
九、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所有權歸屬問題
在處理離婚糾紛中父母為子女出資所購房屋歸屬問題時,應根據《婚姻法》第17條、第18條,《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等法律、司法解釋之規定,區分父母出資購房的時間、房屋登記的所有權人、父母出資購房的出資比例及出資方式等因素來確定該房屋所有權的最終歸屬。
父母出全資
01、父母出全資未登記
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發生在其子女結婚前,則該出資資金應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第1款規定認定為對其子女一方的贈與。受贈一方子女可以獲得該債權轉化物——不動產的所有權。
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發生在其子女結婚后,則應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第2款規定將該出資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有證據證明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子女。相應地,子女雙方以該共同受贈的出資購買的不動產,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02、父母出全資已登記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其已婚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其子女名下,視為只對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贈與。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父母部分出資(往往是首付款)
1、以父母自己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并將不動產所有權過戶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前,顯然,該不動產所有權應屬于子女婚前財產。
?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后且該不動產登記在出資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則仍可適用本條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后且該不動產登記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雙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該不動產的貸款,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2、以子女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并將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在一方子女或雙方子女名下的情形。
?如果該出資發生在子女結婚前,則該出資屬于接受該出資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
?如果該出資發生在子女結婚后,則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第2款規定應將該出資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相應地,婚后以子女一方或雙方名義簽訂的不動產買賣合同并以該出資作為首付款所購買的不動產,不管登記在子女一方還是雙方名下都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所有權歸屬問題》,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民事審判前沿》(第一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41-244頁。
十、婚姻存續期間,取得一方父母單位房改房所有權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如果房改房已經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可視作一方父母放棄對房改房中因自己參加房改以職級、年齡、工齡等抵扣所享受的福利而對于夫妻雙方的贈與,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如果登記于夫或妻一方名下,應參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6條的規定,視為對子女的一方的贈與,該房改房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司法(應用)》2014年第3期
十一、離婚案件中如何處理“夫妻公司”及夫妻對公司享有的股權
工商登記中載明的夫妻投資比例并不能絕對等同于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如果有證據證明工商登記所載明的事項只是設立公司時形式上的需要,則應按夫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去處理。在離婚案件中處理有關“夫妻公司”問題時,既要以《婚姻法》為依據,又要兼顧《公司法》中的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論是用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還是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設立“夫妻公司”,公司經營所產生的收益均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案件中對“夫妻公司”如何處理》,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中國民事審判前沿》2005年第1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1-242頁。
十二、享受本人工齡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齡優惠后所購公房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遺產已經繼承完畢,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積蓄購買的公有住房應視為個人財產,購買該房時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齡優惠只是屬于一種政策性補貼,而非財產或財產權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遺產沒有分割,應予查明購房款是夫妻雙方的共同積蓄,還是配偶一方的個人所得,以此確認所購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如果購房款是夫妻雙方的共同積蓄,所購房屋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享受本人工齡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齡優惠后所購公房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的函的復函》法民字[2000]第4號
老公是退伍軍人,離婚我可以分割他的自主擇業費嗎
法律分析:可以分割,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對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均等分割。
屬于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的軍人的自主擇業費是夫妻共同財產。
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軍人復員費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前款所稱的年平均值是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軍人的轉業費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
軍人的轉業費不是全部都是夫妻共同財產,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轉業費是不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轉業費一般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但若該轉業費系一方在結婚登記前取得,或婚后取得,雙方約定由一方所有的除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條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
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軍人轉業費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軍人轉業費是 夫妻共同財產 嗎? 軍人退伍安置費如指的是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且如是雙方婚后所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 時原則上平均分割。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二、夫妻對 共同財產 的權利義務是什么? 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夫妻共同財產為共同共有。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部分份額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中處分權是所有權中的重要權能之一,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切身財產利益。為此,《 婚姻法 》第17條明確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具體內容包括: 1、處理權平等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有權決定。 2、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處分決定的,另一方有權否認該處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該處分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該善意第三人。 3、承擔一定的義務 家庭生活的費用,由共同財產支付,不足時,由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分擔。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 撫養 義務所負 債務 ,由共同財產清償;不足時,則由個人財產負 連帶責任 。 綜上所述,退伍軍人辦理退役手續轉業到地方后,可以拿到一筆轉業費,來保障轉業后生活。從財產性質看,轉業費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的時候雙方平均分割。但是,軍人的一次性 傷殘 金或者醫療生活補助等是個人財產,不能劃分到共同財產中。
我軍人轉業 在隊期間結婚 轉業后的安家費等等都用來買了房 房產證是我個人的 離婚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后買的就是共同財產。
我老公還未轉業,現在買的房是我們共同的名字
他是我們婚前買的,但房產證是我們領證后辦的,他加了我的名字
其實只要兩個人好好的,財產就都是你們倆的
若以后不好了,你有一半產權的
哪些財產歸夫妻一方所有,哪些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在法定的個人財產之外,當事人還可以約定個人財產的范圍,既可以把屬于法定個人財產的部分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可以把法定的共同財產部分約定為個人財產,約定的效力優先于法定的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