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后婚前財產是共同的嗎(結婚后婚前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財產婚后屬于共同財產嗎
婚前財產不會在婚后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沒有特殊約定的,依舊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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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算共同財產嗎
個人婚前財產婚后一般不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財產,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但是存在雙方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或將婚前財產贈與對方,再或者發生財產的轉化情況,個人婚前財產婚后可能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財產一般是不屬于婚后的共同財產的,婚前財產是屬于個人財產,只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收益才屬于夫妻間的共同財產,夫妻離婚的時候也只能對共同財產來進行分割,當然雙方如果有其他約定的情況下是除外的。
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后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這樣規定的目的在于簡化財產關系,便于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婚前財產有哪些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綜上所述,結婚以前的財產都是屬于夫妻間的個人財產,結婚以后的財產一般都是屬于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除非有特殊約定,婚前財產在婚后作為共同財產使用的話,這個時候才算是夫妻間的共同財產,否則的話還是屬于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十一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前存的錢結婚后屬于共同財產嗎
法律主觀:
結婚 前存的錢是不屬于 夫妻共同財產 的,是屬于夫妻個人的財產。 《 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 婚前財產 ;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 醫療費 、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 遺囑 或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客觀:
2021年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前財產屬于婚后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婚前財產一般不屬于婚后共同財產。相關法規表明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等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