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繼承的遺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嗎(婚前繼承的遺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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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發生繼承的遺產婚后繼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婚前繼承婚后取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般情況下婚前繼承婚后取得的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除非夫妻雙方約定。
有下列情形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婚前財產繼承人的類別
婚前財產繼承人具體為以下三類:
1.法定繼承人。即指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公民可以立遺囑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繼承。
3.遺贈扶養協議指定的繼承人。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三、婚前財產是否可以繼承以及怎么分配
婚前財產可以繼承?;榍柏敭a屬于個人財產。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
婚前財產的具體分配如下: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4.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雖然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對需要扶養的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分配遺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5.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前發生繼承的遺產婚后繼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主觀:
女方婚后 繼承的遺產 ,是否是共同財產要視情況而定。如果明確該遺產只能由女方繼承的,屬于女方個人財產,其他情形下屬于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的 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 夫妻的共同財產 ,歸夫妻共同所有: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 一方的個人財產 :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 一方的財產 ;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前繼承的財產婚后取得,是否屬于夫妻共同所有
法律分析:一方在婚前發生繼承,婚后實際取得的財產,只要雙方沒有就該財產作約定,就應當認定婚前財產,屬于夫妻一方個人所有。 如果一方婚前便已取得了財產權利,也就是繼承已經開始,但該項財產在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不應列入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法律規定婚前繼承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婚前繼承的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榍袄^承的財產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但如果在婚后雙方約定婚前繼承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那么該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