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監督)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設立什么檢察廳
民事
民事行政檢察廳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內設職能機構之一。
負責對全國民事經濟審判、行政訴訟監督工作的指導;
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和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對最高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民事、經濟、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職務;
研究分析全國民事經濟審判、行政訴訟監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提出工作對策;
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
部門設置辦公室、案件指導處、民事檢察一處、民事檢察二處、民事檢察三處、行政檢察處、執行檢察處。
根據1982年出臺的民事訴訟法(試行)和1989年出臺的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行政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自1986年起,檢察機關開始對民事審判、行政訴訟法律監督進行調研和試點。1988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出通知,決定成立民事行政檢察廳,主要負責對人民法院審理民事、行政訴訟案件是否合法實行監督以及對下業務指導,研究制定有關業務細則、規定等。民事行政檢察廳的成立,有利于進一步統籌推進對民事、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更加有效保障民事行政法律正確實施、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職能
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職能具體如下:
1、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2、對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工作實行法律監督;
3、對監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4、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對于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對于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3)對于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并對偵查機關的立案、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對于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
(6)對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條
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照法律規定對有關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
(二)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批準或者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對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支持公訴;
(四)依照法律規定提起公益訴訟;
(五)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六)對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工作實行法律監督;
(七)對監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民事監督檢察院哪個部門負責
民事監督檢察院由以下幾個部門負責:
1、偵查監督部門,負責對偵查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
2、公訴部門,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起訴;
3、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舉報中心,負責受理報案、舉報和控告;
4、檢察技術部門,負責送檢案件的檢驗鑒定和文證審查工作;
5、民事行政檢察部門,負責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6、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受理群眾和社會各界對檢察人員利用職權進行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和控告。
檢察院的職責是:
1、對于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對于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3、對于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
4、對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訴;
5、對于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6、對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7、對于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尊重和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監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和執行權。
民事訴訟審理超時申請檢察院法律監督可以嗎
民事訴訟審理超時申請檢察院法律監督是可以的。
法律分析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是憲法賦予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人民檢察院的一項重要職責,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民事案件提出抗訴是人民檢察院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具體體現。但平等主體的法人之間、公民之間及法人與公民之間的民事權益糾紛案件,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人民檢察院是否應作為當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參與訴訟,在訴訟中究竟享有何種訴訟權利,又該承擔何種訴訟義務等,是很值得研究的。現行民訴法規定,對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已生效裁判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再審,這是正確的。同時,還應規定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再次審理結果應書面告知抗訴機關并附結案文書。反之,作為人民法院對作為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就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民事案件不接受,打折扣不審理是沒有理由的。但人民檢察院沒有必要出席法庭,更不宜以第三方參與到再審案件的具體訴訟活動中去。這是因為:第一,民事糾紛案件是平等主體之間因民事權益發生糾紛而提起訴訟的案件,而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作為第三方參加訴訟,其身份不可能只是觀察員,若支持一方,反對一方,甚至偏袒一方當事人,在具體的訴訟活動中其法律監督地位就可能發生變異。第二,民事訴訟權利與民事訴訟義務,是法律規定由訴訟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人民檢察院作為第三方參與民事案件的再審訴訟,必然要明確其相應所在的訴訟地位,并享有一定的訴訟權利和承擔必要的訴訟義務。但人民檢察院并非訴訟當事人,其身份與職責只能是法律監督。因此,人民檢察院不宜參與具體的民事再審案件的訴訟活動。第三是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在民事糾紛案件的訴訟過程中,由法官依照法定程序組織指揮全部訴訟活動。如人民檢察院作為第三方參與訴訟(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那究竟應由誰來充當訴訟活動的組織指揮者?是被監督者法官,還是監督者檢察官或者法官與檢察官共同組織指揮訴訟活動?這種參與具體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實際上是形而上學的,在實踐中只會使訴訟秩序陷入混亂,不利于人民法院審判權的獨立行使。四是不告不理是人民法受理民事案件的原則。在訴訟中,訴訟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意思自治是一個重要原則,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法官應當尊從。如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人民檢察院參與具體的民事訴訟活動,在客觀上不利于訴訟當事人充分行使民事權利和民事訴訟權利,甚至不利于糾紛的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的地位?
按照我的理解,檢察機關在民事訴訟中主要發揮事后監督的作用,具體體現在抗訴權的行使上。當事人對民事判決、裁定不服,可以選擇上訴,也可以選擇到檢察院的民行檢察科申訴。不過說實話,走申訴程序實在太慢了,對當事人來說浪費時間,對檢察機關來說是浪費訴訟資源,所以一審案件能上訴盡量上訴,這也是上級提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