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案件受理范圍(行政訴訟案件受理范圍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法律主觀: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是:對行政拘留、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對限制人身自由或對財產的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等等。
法律客觀:
人民法院不受理的行政案件,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當事人對下列事項起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這類案件可以向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區別在哪里?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是兩個并行的法律救濟制度。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言,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都有對其合法權益保護的救濟功能。但兩者有著區別,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督制度,是在行政訴訟之前進行的。而行政訴訟是司法救濟,由人民法院作出訴訟裁決,是最終的解決辦法,也被稱作“司法最終救濟”原則。兩者比較而言。第一,在效力上看,行政訴訟優于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根據行政復議申請人的申請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行使的只是行政復議權,而不能替代司法機關對行政爭議行使高效力的司法裁決;第二,依賴行政復議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存在其自身難以完全克服的不足。因為行政復議機關和被申請人都是行政機關,容易陷入先入為主的境地,從而影響對事實的正確判斷和對法律法規的正確理解。在某種情況下,行政機關由于與被申請人存在密切關系,或者因行政爭議本身存在牽連關系,出于包庇牽就被申請人的錯誤思想出發,可能出現有錯不糾的現象。因此,規定行政復議決定原則上要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審查,這體現了法律對保護復議申請人訴權的價值取向,也體現國家重視權力之間的制約機制,將行政權充分置于司法監督之下,有利于促使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公正處理行政復議案件,也有利于監督被申請人依法行政職權。
根據《行政訴訟法》,下列情形中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是( )。
【答案】:A
《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1)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3)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5)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6)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7)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8 ) 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9)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10)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11)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12)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除前述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案件:(1)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2)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3)行政指導行為;(4)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5)行政機關作出的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6)行政機關為作出行政行為而實施的準備、論證、研究、層報、咨詢等過程性行為(未實施);(7)行政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協助執行通知書作出的執行行為,但行政機關擴大執行范圍或采取違法方式實施的除外;(8)上級行政機關基于內部層級監督關系對下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聽取報告、執法檢查、督促履責等行為;(9)行政機關針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復查、復核意見等行為;(10)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 )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答案】:C
本題考查行政訴訟的范圍。法院不受理下列事項提起的行政訴訟:(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3)行政機關對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任免等決定;(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是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包括,對行政拘留、臨時吊銷許可證、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違法財產、罰款以及警告等行政的處罰不服的。
【法律分析】
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他補償決定不服的;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 五、 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二)海關處理的案件;“(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行政訴訟受案的范圍
法律主觀:
行政訴訟的具體受案范圍包括:
1、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
2、不服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3、不服行政許可決定;
4、不服征收、征用決定的等。
法律客觀:
受案范圍需要運用一定的方式才能得到明確的表達,這種方式越科學,受案范圍的劃定就越準確。(1)概括式。概括式是由統一的行政訴訟法典對受案范圍作出原則性的概括規定,概括式的優點是簡單、全面、不致發生遺漏。但也有過于寬泛和不易具體掌握的問題。(2)列舉式。列舉式有肯定的列舉和否定的列舉兩種方法。列舉式的優點是具體、細致,受案或不受案的界限分明,易于掌握,但卻有繁瑣且難以列舉全面的弱點。(3)混合式。混合式是將上述兩種方式混合使用,因此合式不失為確定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較好方式。我國行政訴訟制度在確定受案范圍上基本采取混合的方式。《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款具體列舉的8先種行政案件,同時對一些目前難以列舉全面、而且今后將逐步納入行政訴訟范圍的行政案件又運用概括的方式作為補充,即《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款概括規定的其他行政案件;最后以否定列舉的方式對不屬于行政受案范圍的事項作了排隊的規定,這就是《行政訴訟法》第12條對4種不受理事項的規定。我國行政訴訟法對受案范圍采取這樣的確立方式顯然既簡單明確又不失全面,而且照顧到了今后逐步擴大受案范圍的問題,因此是較為科學而且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
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有哪些
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有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職權或怠于行使職權的、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等,受案范圍是訴訟中首要解決的重要問題,各大訴訟法明確的受案范圍是不一致的,明確受案范圍有助于當事人順利地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受案范圍就是指哪些爭議是屬于法院應予立案管轄,明確受案范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1、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1)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3)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2、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1)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2)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3、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職權或怠于行使職權的:
1)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2)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3)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4)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5)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4、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5、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訴訟的受理條件: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相關內容規定,行政訴訟案的起訴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原告合法。原告必須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行政機關處罰的是李某,那么就不能以李某妻子的名義起訴,只能以李某名義起訴。
(二)被告合法。被告必須是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授權實施行政行為的組織,并必須指出誰是被告。如張某的營業執照被吊銷,被告應是吊銷其執照的工商管理局,而不是某位具體工作人員。
(三)起訴的理由合法。必須有具體的法律依據,明確的訴訟請求和確切的事實依據。
(四)符合受案范圍和受訴法院管轄。起訴案件的受理范圍應在《行政訴訟法》的相關內容規定的范圍之內,投訴的法院也應是《行政訴訟法》所規定的有管轄權的法院。
綜上所述,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主要包括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職權或怠于行使職權的等,另外,“行政訴訟受理以后,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擇期開庭,并依法作出判決;如果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會在四十五日內擇期開庭。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五項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行政復議范圍和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一、可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等七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査申請:
(1)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3)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但以上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下列事項不能提起行政復議:
(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起申訴;
(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應當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請論述我國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答案】:(1)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1條,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的行政案件有:行政處罰案件;行政強制措施案件;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案件;行政許可案件;不履行法定職責案件;撫恤金案件;違法要求履行義務案件;其他侵犯人身權、財產權案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案件;司法解釋規定的案件。(2)不予受理的案件。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2條和《行訴法解釋》第1條第2款,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國家行為;抽象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行政機關的調解行為和仲裁行為;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