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被告就是不出庭(離婚案件對方不出庭怎么辦)
離婚被告缺席第一次會判離嗎
第一次起訴離婚被告不到庭會判離婚嗎
離婚被告不去法庭的話,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是指開庭審理案件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之后所作出的判決。缺席判決是相對于出席判決而言的。開庭審理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僅就到庭的一方當事人進行詢問、核對證據、聽取意見,在審查核實未到庭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起訴狀或答辯狀和證據后,依法作出的判決,就是缺席判決。
離婚被告不去法庭時,法院缺席判決是有條件的。按照法律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因此,離婚被告不去法庭時,法院缺席判決離婚的條件是:
1.法院已經依法送達了傳票傳喚被告到庭;
2.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正當理由,包括身體發生疾病不能前往法庭等。
離婚不到庭法院怎么判
如果法院在傳喚之后,被告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庭的,那么法院就可以缺席判決。也就是說,離婚被告不去法庭時法院可以缺席判決,那么離婚不到庭法院會怎么判呢?是否準予離婚呢?
離婚不到庭法院怎么判,取決于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按照婚姻法的規定,法院判決是否準予離婚的標準是看夫妻感情有沒有確實已經破裂,無法修復或者和好。
離婚不到庭法院怎么判?判斷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節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生理有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訣法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奇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精致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巨額已滿2年,卻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有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伏擊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于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活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卻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于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樓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卻無下落的。
(13)收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收對方親屬虐待,或對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島主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缺席審判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離婚案件被告人不出庭怎么判決
離婚案件被告人不出庭的判決視情況而定:
1、對于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2、如果確認符合離婚條件,就判決離婚,不符合就不會判決離婚,與被告是否缺席無關;
3、針對離婚案件中的被告當事人確因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到庭應訴:
(1)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2)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出于不愿離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傳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應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第一百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離婚案件開庭被告不來法官會怎么判
法律主觀:
通常情況下,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和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代自己出庭進行訴訟。但是,有些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必須到庭。,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一十二條進一步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撫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須到庭,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適用拘傳。”,這里所說的拘傳,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拘傳的對象必須是負有贍養、撫育、撫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離婚案件中的原告本人必須出庭,有合理的客觀理由不出庭的,必須提交書面意見。,2、拘傳前必須經過兩次合法傳喚;,3、被告拒不到庭須是無正當理由。,此外,拘傳進行前,人民法院應告知被拘傳人拒不到庭的后果,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如其仍拒不到庭,方能執行。,1、寫民事訴狀,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a、請求離婚;b、小孩的撫養問題;c、財產依法分割;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為什么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訴狀最好打印,但最末處必須手簽名;,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需要交2套復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發給對方一份);,4、立案庭審查后,繳費;,5、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后,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離婚案件也屬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訴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①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②有明確的被告;,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④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①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在離婚訴訟中,被告屬于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如果被告沒有出庭,兩次傳喚不到場的法院可以采取據傳措施。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缺席審判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按撤訴處理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離婚糾紛被告不到場應該如何辦
一、離婚糾紛被告不到場應該如何辦
1、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理如下:
(1)被告因客觀原因無法出庭,法院將采取公告送達法律文書的方式,公示期滿可以缺席判決;若被告重大疾病可以出具書面意見或委托;
(2)被告因主觀原因拒絕出庭,法院可以在其兩次傳喚均不出庭時對其拘傳;可以查清情況而不出庭時可缺席判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二、起訴離婚被告不到場怎么辦
1、起訴離婚被告不到場的處理方式是:如果是必須到庭的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到庭的,可以延期審理;如果是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2、法律依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離婚案件被告收到傳票不出庭
法律主觀:
一、離婚案件被告不收傳票是否公告
1 、在民事訴訟中,被告經過合法傳喚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審理、判決,之后進行公告。
2 、如果判決文書能采取其它方式送達到的,就不需要公告。
相關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第一百四十四條 ,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 , 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五條 , 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 ; 受送達人是 法人 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 ; 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 ; 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六條 ,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 證人 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 ; 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二、收到傳票不出庭有什么法律后果
1 、拘傳
拘傳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況下強制被告到庭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針對的是必須到庭的被告。比如訴訟標的為贍養、撫育、 扶養 的案件中,原被告之間具有一定親屬關系,適宜調解,如果被告不到庭就不利于案件調解進行和合理解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 109 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 規定表明,只有對必須到庭的被告,才可以適用拘傳。所以你有可能被法院拘傳。在程序上,被拘傳被告必須是通過了兩次傳票的傳喚,也就是說,在采取拘傳之前,法院必須發兩次傳票。正當理由是指 不可抗力 的事由或事實使被告無法預見和難以自行克服困難,只有沒有這些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才可以拘傳。對被拘傳人的調查詢問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調查詢問后不得限制被拘傳人的人身自由。在本轄區以外采取拘傳措施時,應當將被拘傳人拘傳到當地法院,當地法院應予以協助。
2 、缺席判決
這是在你不做任何辯護的情況下作出的判決,結果可想而知。對于傳票,不存在收不到,即使找不到被傳喚人,法院也可以公告送達,一定期限后,就視為收到。
三、公告送達多久
1 、公告送達,可以在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2 、具體公告期間決定,公告期為 60 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最長不會超過三個月。國內離婚答辯期為 15 日,開庭通知在開庭前三日。 3 、離婚案件一般公告二次,一次送達狀和傳票,一次送達判決書。如果被告看到第一次公告后到庭應訴,送達判決書一般不需要公告了。 4 、被告不出庭的,只要夫妻感情破裂就可以判離。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離婚案件被告不收傳票是否公告 ? 在民事訴訟中,被告經過合法傳喚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審理、判決,之后進行公告。如果判決文書能采取其它方式送達到的,就不需要公告。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起訴離婚傳票三次了對方不來怎么辦
起訴離婚后,被告方在沒有任何證據沒有拒不到庭的情況下,法院會對被告進行傳票,傳喚如果經過兩次傳票傳喚,仍然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依法拘傳被告,離婚案件并不適用于缺席審判制度,若無特殊情況,屬于原被告必須到庭的案件。
一、起訴離婚對方3次不出庭怎么辦?
起訴離婚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出庭的,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被告。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二、起訴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三、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什么?
1、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夫妻感情破裂且調解無效,夫妻感情破裂的參考依據是: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會準予離婚。
3、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會準予離婚。
四、訴訟離婚的流程有哪些?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綜上所述,就算被告不愿意跟原告離婚,收到法院訴訟狀副本以后也不能在沒有任何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拒不到庭,被告拒不到庭的這種行為實質上不會影響到法院的審理工作,相反,這樣做對被告方是非常不利的,被告方理智的做法是積極應訴。
起訴離婚,對方不出庭,該怎么辦
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出于不愿離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傳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應訴。對于這類離婚案件,分兩種情形處理:
1、本人確不愿出庭參加訴訟,但以書面的形式向法院陳述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本人既不愿出庭應訴,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對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可按該司法解釋的第112條規定的屬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對于被告故意逃避不到庭的,可以依法強制其出庭應訴。
擴展資料:
起訴離婚時,對方能不出庭,法院也可以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中的缺席判決,即法院在一方當事人缺席時所為的判決。通常情況下,當事人為了避免遭受不利于自己的訴訟后果,都會于言詞辯論之日到庭并進行辯論。
但由于民事訴訟具有私法的性質,當事人對自己的權利具有處分權,而且,實踐中經常存在一些阻礙當事人到庭的因素,所以當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形實屬難免。
在一方當事人不能到庭的情況下,應對有關的爭議法律關系作出怎樣的處理,為解決這些問題,在西方國家,形成了缺席判決主義與單方辯論主義兩種代表性的缺席判決制度模式。
缺席判決是指開庭審理案件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之后所作出的判決。
缺席判決是相對于對席判決而言的。開庭審理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僅就到庭的一方當事人進行詢問、核對證據、聽取意見,在審查核實未到庭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起訴狀或答辯狀和證據后,依法作出的判決,就是缺席判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