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享有什么權利(人民法院具有什么權利)
人民法院有什么權利
法律分析:
有兩類:專有職權,即審判職權。這是任何一個國家的法院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所享有的排他性權力。特殊職權,諸如法律解釋權、立法權、司法審查權、程序規則制定權以及司法行政事務處置權等。這類職權不具有排他性,某些機關也可依據法律授權而享有。因此,這類職權因各國具體國情不同而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規定由其管轄的和其認為應當由自己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二)對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
(三)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規定提起的上訴、抗訴案件;
(四)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再審案件;
(五)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核準的死刑案件。
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其主要職責包括哪些
一、基層人民法院職權
1、審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審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
2、處理不需要開庭審判的民事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
3、辦理民事案件判決和裁定的執行事項,辦理刑事案件判決和裁定中關于財產部分的執行事項;
4、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三、基層人民法院職能部門主要職責
一、 立案庭 :
1、依法審查各類案件的立案材料,對符合立案條件的及時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2、對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類申訴和再審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認為可能有錯誤的移交審判監督庭審查處理;
3、負責信訪接待工作,及時處理來信來訪;
4、收取訴訟費用,或及時辦理訴訟費用的緩、減、免交手續。
二、 民事審判第一庭:
1、依法審判由本院管轄的第一審婚姻家庭糾紛、勞動爭議、不當得利、無因管理案件、房地產案件,不動產相鄰關系案件,林地使用權案件以及其他不動產管理和農村承包合同案件;
2、依法審判第一審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案件;
3、依法審理申請撤銷相關仲裁的案件和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
4、依法辦理訴前財產、證據保全;
5、辦理督促程序案件;辦理相關申請復議案件;
6、指導人民法庭工作;
三、 民事審判第二庭:
1、依法審理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法人、其他組織與自然人之間的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案件以及證券、期貨、票據、企業破產等案件;
2、辦理相關申請復議案件。
四、 刑事審判庭:
1、依法審理由縣人民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和公民自訴的一審刑事案件;
2、對未成年犯罪人員的延伸幫教、協助做好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人員的幫教、改造工作,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
3、辦理其他有關刑事審判工作事宜。
五、 行政審判庭:
1、依法審判轄區內第一審行政案件和行政賠償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本院強制執行的非訴行政案件;
2、依法受理由本院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申請和決定國家賠償;
3、辦理其他有關行政審判工作事宜。
六、 執行局:
1、 依法執行本院一審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以及調解書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本院已生效的支付令;
2、法執行本院行政審判庭審查裁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和委托執行案件;
3、執行公證債權文書案件;
4、辦理其他有關執行工作事宜。
七、 司法警察大隊:
1、負責本院司法警察的警務、教育培訓、管理等工作;參與上級法院組織對死刑案件的執行;負責警衛法庭、值庭、看管、押解人犯;參與有關審判庭和執行局的執行事項;協助院機關做好安全保衛工作。
八、 審判監督庭:依法審判各類再審案件;負責本院案件評查工作;負責承辦國家賠償的確認工作;辦理其他有關審判監督工作事宜。
九、人民法庭:人民法庭的職能:依法審判各法庭轄區內的各類民商事、執行案件及刑事自訴案件;指導轄區內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辦理其他有關法庭工作事宜。
二、人民法院審理案件范圍
(一) 民商事案件: 受理依照法律規定應由本院管轄的民商事糾紛案件: 1、合同糾紛案件,包括買賣合同糾紛、勞動爭議等; 2、權屬、侵權糾紛案件,包括財產所有權糾紛、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等; 3、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包括離婚糾紛、扶養費糾紛等;4、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糾紛案件;5、法律規定的其他案件。
(二) 行政案件: 受理依照法律規定應由本院管轄的行政訴訟案件: 1、對行政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征收社會撫養費、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勞動教養、強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或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劃撥、變賣、拍賣、強制拆除、強制退還、強制收購、強制轉讓商標權、專利權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或其他確認證明,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不予答復的; 5、認為行政機關頒發、變更、撤銷許可證、執照和其他確認證明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6、申請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不予答復的; 7、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8、認為行政機關攤派財物、勞動力等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9、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10、法律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 刑事案件: 受理依照法律規定應由本院管轄的刑事公訴和自訴案件: 1、可能判處有期徒刑15年以下、數罪并罰不超過20年的刑事案件; 2、本院受理的刑事案件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3、依法告訴才處理的刑事自訴案件。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a、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b、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規定的);
c、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d、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2)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a、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b、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c、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d、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e、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f、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g、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h、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對上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四、 執行案件: 受理依照法律規定應由本院執行的案件: 1、本院作為一審的生效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2、已生效的勞動仲裁和國內商事仲裁裁決書; 3、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 4、法律規定的其他執行案件。
五、 申訴、申請再審案件 : 受理依照法律規定應由本院管轄的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
人民法院是我國的什么有權代表
人民法院是我國的審判權代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 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
審判權,或稱為司法管轄權,是指法院或司法機構對訴訟進行聆訊和審判的權力。在大部份地區,不同法院的審判權是不同的,通常以區域和類別劃分。審判權通常指法院依法審理和裁決刑事、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的權力。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健全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機制,使各級法院敢于排除各種干擾,堅持依法辦事,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自覺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人民法院是我國的什么機關有權代表國家依法行使什么權
法律分析:在中國,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有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為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的任務是審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通過審判活動,懲辦犯罪分子、解決社會矛盾和民間糾紛、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主義秩序、保證公民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人民法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二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
人民法院行使什么權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代表國家獨立行使審判權。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其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的機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代表國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會受到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或者其他的干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衍生問題:
刑事訴訟案件中公檢法三大機關的職權是什么?
一、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是國家的治安保衛機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是最主要的偵查機關。
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的主要職權有:①立案權。②偵查權。③執行權等。
二、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法律監督權)。
人民檢察院上下級之間是領導關系。
人民檢察院的職權有:①偵查權。②批捕權、決定逮捕權。③公訴權。④訴訟監督權。
三、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代表國家獨立行使審判權。
人民法院上下級之間是監督關系,而不是領導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