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民警有權決定取保(辦案民警有權決定取保候審嗎)



辦案民警有權決定取保(辦案民警有權決定取保候審嗎)
辦案民警有權決定取保(辦案民警有權決定取保候審嗎)
根據我國 刑事訴訟法 的有關規定,作為 刑事偵查 機關的公安機關對 犯罪嫌疑人 采取 拘傳 、 取保候審 、 監視居住 、 刑事拘留 措施,通常由公安機關自行批準。普通民警沒有決定權,一般是公安機關的行政長官決定。 保候審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 管制 、 拘役 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 有期徒刑 以上 刑罰 ,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 羈押 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不是,是由偵查階段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決定。
案件在不同階段都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就可以批準。按照在偵查階段公安局就有決定權,案件到檢察院檢察院、法院也有取保候審的條件。
作為刑事偵查機關的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措施,通常由公安機關自行批準。
普通辦案民警沒有決定權,一般是由公安機關的行政領導決定取保候審的。刑事拘留期間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等等。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保證人的條件】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第六十八條 【保證人的義務及不履行義務的法律后果】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監視居住的執行與監督】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適用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取保候審辦案民警無權決定,需要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制作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說明取保候審的理由、采取的保證方式以及應當遵守的規定,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取保候審決定書。三天給予答復。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法律分析:不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7天之內出結果,是否可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普通民警沒有決定權,一般是公安機關的行政長官決定。
【法律分析】
取保候審是相關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種暫不羈押的處理。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一般由公安機關執行。但要想取保候審相關行為人是需要符合相關條件并按照相應的取保候審流程進行取保候審申請的,申請成功后在取保候審期間行為人也是需要遵守相應規定的。取保候審是由公安局決定的。而不是由民警個人或者是法制辦這個機構來決定的。根據相關法律的有關規定,作為刑事偵查機關的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措施,通常由公安機關自行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