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單位與發包人依據什么簽訂合同
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什么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建設工程發承包人的義務具體內容如下:
(1)不得違法發包的義務。發包人可以與一個總承包人訂立總承包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幾個承包人訂立承包合同,但卻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2)提供必要條件的義務。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等,為承包人完成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
(3)及時驗收的義務。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
(4)支付價款的義務。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等,向承包人支付價款。發包人如不按照約定支付價款,應向承包人承擔責任;
(5)增付費用的義務。如果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期提供必要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造成勘察、設計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就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聯合體中標應以什么形式簽訂合同?
一、合同簽訂的形式:
不能以聯合體中某一投標人的名義與招標人簽訂合同,而是聯合體各方都必須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聯合體各方對中標的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二、定義簡介:
1、聯合體投標指的是某承包單位為了承攬不適于自己單獨承包的工程項目而與其他單位聯合,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去投標的行為。《招標投標法》第31條規定,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2、建設工程是人類有組織、有目的、大規模的經濟活動。是固定資產再生產過程中形成綜合生產能力或發揮工程效益的工程項目。建設工程是指建造新的或改造原有的固定資產。
3、施工聯合體指的是一種由多家施工企業為承建某項工程而成立的組織機構,工程任務完成后即進行內部清算而解體。施工聯合體一般適用于大型建設項目和結構復雜的建設項目。
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根據什么簽訂合同
1)標底是由業主組織專門人員為準備招標的那一部分工程或設備,或工程和設備都有而計算出的一個合理的基本價格。它不等于工程(或設備)的概(預)算,也不等于合同價格。標底是招標單位的絕密資料,不能向任何無關人員泄露。我國國內大部分工程在招標評標時,均以標底上下的一個幅度為判斷投標是否合格的條件。在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中, 標底的編制是工程招標中重要的環節之一, 是評標、定標的重要依據, 且工作時間緊、保密性強, 是一項比較繁重的工作。
2)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A建筑公司投標由政府投資建設的一中學教學樓項目,經公開招標后中標,與發包人依法簽訂了施工合同并在招投
經公開招標后中標,而且雙方已經正式簽訂合同,并在招投標監管部門備案確認。雙方簽訂的合同及本合同約定的其它文件組成部分中的各項約定都是通過法定招標過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條款。如果存在任何此類不一致的條款,也不是合同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對合同雙方不構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約束力。合同雙方也不存在且也不會簽訂任何背離本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或合同。如果存在或簽訂背離本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或合同,也不是合同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對合同雙方不構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約束力。故該建筑公司沒有必要答應再另行訂立一份補充協議。如果建筑公司同意那另當別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