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事責任年齡民法總則下調的原因是什么



限制民事責任年齡民法總則下調的原因是什么
限制民事責任年齡民法總則下調的原因是什么
法律主觀:
《民法典》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民法典》第二十條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民法典》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調整為8周歲。據此,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如接受無負擔的贈予。其實施的超出其年齡、智力范圍的民事法律行為并不必然導致無效,而是屬于效力待定,如果事后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則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低于18周歲的未成年人不一定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八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第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第二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第二十一條【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其他行為經追認后才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
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您好,最終頒布的民法總則中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降至8歲,而非草案中的6歲。
《民法總則》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草案降低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我認為存在重大的制度風險?!碧K澤林委員說,設置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目的,在于確保交易公平和交易安全,維護良好的交易秩序。同時,也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F在草案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從10歲降到6歲,也就是把小學生變成幼兒園的孩子,讓他們承擔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不符合孩子的生理特征。
許振超委員說,現在很多孩子6周歲開始上小學,字都認不全,不一定會算算數,什么法律都不知道,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調,我認為理由很牽強。這個年齡問題要好好論證一下,看看劃線是否能在6周歲。
還有委員認為,6周歲是上小學的最低年齡。在上學之前,孩子們每天由大人陪伴,也沒有機會獨立接觸社會,更談不上社會經驗,沒有承擔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社會閱歷和起碼的知識。賦予6周歲的孩子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并不合適,也不利于保護兒童的身心健康。
陳國令、嚴以新、蘇澤林等委員建議,將年齡下限調到8周歲,或者恢復到現行法律規定的10周歲。因為孩子們上了小學,對社會和行為的認知加強了,比6周歲更合適。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民法典》(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一、《民法典》總則10周歲降為八周歲的規定是怎樣的
《民法典》(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由原來的10周歲改為現在的8周歲,意味著從今年10月1日起,8周歲的孩子可以在能力范圍內從事某些簡單的民事活動,但不意味著可以做任何事,譬如要花光家底打賞主播這種情況就要酌情而定了,畢竟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但是8周歲的未成年人有權獨立進行一些民事法律行為了,可以用零花錢買零食,也可以與班上同學交換價值差不多的玩具,這時未成年人其實是在訂立合同,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二、其他對于未成年人的規定?
(一)虐待未成年人,父母要被“替換”
1、如果父母盡不到應有責任,法律會主持公道,必要時甚至會撤銷其父母的監護資格,并指定新的監護人。
因為《民法典》第36條規定: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1)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2)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并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的;
(3)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2、近年來,虐待孩子的事件屢見不鮮,這次民法總則規定,出現上述法條規定的情形,由法院指定新的“父母”。同時也可以給不合格的“父母”改正的機會,如果原來的父母被“解雇”后,確有悔改情形的,經其申請,法院可視情況恢復。但是“悔改權”僅限孩子的親生父母,且是否能恢復,還要看孩子的父母是否確有悔改以及孩子是否接受。
(二)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年滿18周歲后仍可追究侵害方責任,要求其給予民事賠償。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三)未成年人8周歲后的發明受保護和承認
未成年人在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關愛、教育和保護下成長。如果上學期間有了發明創造,根據民法總則,也是受到承認和保護的。
未成年人隨著年齡的增長,可能訂立越來越多、越來越重要、金額越來越大的合同。未成年人或會在上學之余參加一些私立的興趣培訓班或者進入私立學校讀書,這樣就將發生以未成年人為主體的合同,由此產生更多權利、義務。
(四)未成年人會被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如果未成年人靠自己工作,有能力養活自己了,則算是成年了。
《民法典》第十八條規定: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五)其他
1、胎兒也有繼承權
《民法典》第16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根據這條民法總則的規定,在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2、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法典》第十四條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主要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兒童的生理、心理得到了成長,故而可以較早的辨別是非。由于未成年人屬于弱勢群體中的一類,故而國家立法機關制定了多項相關法律,對未成年人的權益加以保障。
民事主體是民事關系的參與者、民事權利的享有者、民事義務的履行者和民事責任的承擔者。
關于自然人制度。一是增加了保護胎兒利益的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二是下調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齡標準。這樣規定是為了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三是完善了監護制度。監護是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彌補其民事行為能力不足的法律制度。草案以家庭監護為基礎,社會監護為補充,國家監護為兜底,對監護制度作了完善。明確了父母子女間的撫養、贍養等義務,擴大了被監護人的范圍,強化了政府的監護職能,并就監護人的確定、監護職責的履行、撤銷監護等制度作出明確規定。
關于法人制度。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的一項基本制度。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新的組織形式不斷出現,法人形態發生了較大變化,民法通則關于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的分類已難以適應新的情況。為適應社會組織改革發展要求,按照法人設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將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3類。對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只列舉了幾種比較典型的具體類型,對現實生活中已經存在或者可能出現的其他法人組織,可以按照其特征,分別歸入營利法人或者非營利法人。對特別法人,規定了以下幾種情況:一是機關法人。機關設立的目的是履行公共管理等職能,這與其他法人組織存在明顯差別。二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賦予其法人地位符合黨中央有關改革精神,有利于完善農村集體經濟實現形式和運行機制,增強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活力。三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在設立、變更和終止以及行使職能和責任承擔上都有其特殊性。四是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這類合作經濟組織對內具有共益性或者互益性,對外也可以從事經營活動,依照法律的規定取得法人資格后,作為特別法人。
關于非法人組織。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在實際生活中,大量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各種民事活動。賦予這些組織民事主體地位有利于其開展民事活動,也與其他法律的規定相銜接。據此,總則規定,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總則還規定,非法人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承擔無限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