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應不應該簽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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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用簽勞動協議嗎
試用期用簽勞動協議嗎:
試用期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即使企業同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只要雙方存在勞動關系,那么這種情況作為事實勞動關系就仍受法律保護。而企業要想終止這種事實勞動關系,就必須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應依法補償。
簽勞動合同注意事項:
1、不能口頭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也就是說,沒有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所以,口頭約定的試用期等于無試用期;
2、不能超期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期限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約定,超期約定屬違法行為,按照法律規定,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相當于每月要支付“雙倍工資”;
3、不能重復試用。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重復試用亦屬違法約定試用期,同樣面臨每月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風風險;
4、不能單獨簽訂試用合同。單獨的試用合同是會被認定為一份正式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試用期需參加社保。千萬不要以為試用期可以不參加社會保險,萬一試用期發生工傷事故,或者員工患重大疾病,單位可能得自掏腰包了。特別提醒:人身傷害商業保險并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的工傷責任;
6、試用期不能隨意解雇。試用期解雇一個員工并不比試用期后解雇更輕松。一般而言,用人單位需舉證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才行,這個舉證責任并不容易。
7、需書面約定錄用條件。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員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為了便于操作,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事先約定具體的錄用條件。
8、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雇決定須在試用期內做出。
綜上所述,只簽訂試用期合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顯然,試用期內不簽勞動合同或只簽試用期合同,企業本來是想防止被“套牢”,實際上恰好被“套牢”,因此,此種做法不可取。正確做法應是同新進員工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包含試用期的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試用期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法律主觀:
試用期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從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雙方就應當及時簽約,最多不可以超過一個月;如果公司超過一個月不與員工簽約,需要向其支付不超過十一個月的每月雙倍工資。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試用期要簽合同嗎
試用期內不簽勞動合同或只簽試用期合同是不行的。
試用期只能存在與勞動合同期限內。因此試用期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企業可以對新進員工設定試用期,許多企業為了使自己占據主動,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試用期內的員工不簽訂任何形式的勞動合同或只簽訂一紙“試用期合同”,實際上這種做法適得其反。
現行法律規定,企業同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存在勞動關系的作為事實勞動關系仍受法律保護,而作為事實勞動關系,企業要終止必須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應依法補償;法律還規定,只簽訂試用期合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的福利待遇
試用期工資的約定一一《勞動合同法》的一個漏洞。與此同時,《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勞動者工資水平也作出了保障: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本法對試用期工資惡意偏低,廉價使用勞動者的行為進行了約束,值得歡迎。但是從筆者執業多年的經驗來看,此條形同虛設。主要原因是條款中第一個條件對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由于兩者是選擇關系,只要具備其中一種情形,就符合了條件,換句話說試用期工資在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只要不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就是合法的。
試用期要簽合同嗎?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時即應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此自勞動者開始為用人提供勞動時就應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且最遲不得超過一個月。若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則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有些勞動者可能會故意以各種借口拖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然后以用人單位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由主張雙倍工資。用人單位遇到此種情況,一定要注意的是一定要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找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勞動勞動者拖延或拒絕簽訂,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通知勞動者簽訂,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依然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應該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此時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并應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兩倍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一定要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以此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試用期應該簽訂勞動合同嗎
法律分析:試用期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一、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三、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管理問題 新員工在試用期內需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新員工在試用期內應簽訂勞動合同。
按《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一個月內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里的,試用期的長短是根據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來確定的,所以試用期是要簽勞動合同的。
試用期要簽勞動合同嗎
法律主觀:
試用期勞動合同 也是應該簽訂的, 試用期 不 簽訂勞動合同 ,應支付勞動者 雙倍工資 。 勞動合同 僅約定試用期或者 勞動合同期限 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法律客觀:
按照法律規定,即使是試用期,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由此可見,試用期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而不是一個單獨的有關試用期的規定,勞動合同生效和終止的時間都應包括試用期在內,而且計算勞動合同期限也應當包括試用期。試用期相關規定:“試用期”是伴隨著勞動法的出臺而出現的。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以及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要不要簽合同
法律分析:試用期是需要簽訂合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在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不簽勞動合法嗎
一、試用期沒簽勞動合同違法嗎
1、試用期不簽勞動合同是違法。依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試用期和轉正期應當都要遵守此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有哪些
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如下:
1、合法原則;
2、公平原則;
3、平等自愿原則;
4、協商一致原則;
5、誠實信用原則;
6、其他原則。
試用期要不要簽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試用期是需要簽訂合同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4、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5、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在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