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的福利待遇包括(勞動合同的福利待遇包括哪些)
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福利待遇和假期包括什么
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福利待遇和假期包括:
1、基本月薪;綜合補貼;年終獎金;銷售獎金;社會保險;休假制度;其他;
2、國家規定福利待遇一般指基本月薪,社會保險,其他保險和休假制度。其他的福利待遇是公司給的,不是國家規定的。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國家發展社會保險,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勞動合同工資怎么簽?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的工資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確定,如果簽訂稅后工資,勞動者可以根據行業內本崗位的工資水平和所在企業的情況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工資。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中的福利待遇包括:最基本的是保險,包括養老、工傷、醫療、生育、失業這五類保險以及房屋公積金。集體合同的訂立和內容,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律所對律師福利待遇的規定
法律主觀:
法律規定勞動合同中的福利待遇包括帶薪年假、休息日、探親假、產假、社會保險、勞動報酬、加班費等。廣義的福利待遇還包括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等。
法律客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第三條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勞動合同要寫福利待遇嗎
法律主觀:
現在的福利待遇指企業為了保留和激勵員工,采用的非現金形式的報酬,因此,與津貼的最大差別就是,福利是非現金形式的報酬,而津貼是以現金形式固定發放的。福利的形式包括保險、實物、股票期權、培訓、帶薪假等等,系統中列出的金額是從公司成本角度考慮的,折合成金額后進行展示的。福利待遇內容包括:基本月薪——是對員工基本價值、工作表現及貢獻的認同。綜合補貼——對員工生活方面基本需要的現金支持。年終獎金——農歷新年之前發放,使員工過一個富足的新年。銷售獎金——市場人員在完成銷售任務后的獎勵。獎勵計劃——給予對公司具有突出貢獻的員工的獎勵。醫療保險——參加社會統籌福利保險及大病保險。退休金計劃——積極參加社會養老統籌計劃,為員工提供晚年生活保障。其他保險——包括人壽保險、 人身意外保險 、出差意外保險等多種項目,關心員工的每時每刻的安全。休假制度——鼓勵員工在工作之余充分休息,在法定假日之外,還有帶薪年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等。國家規定福利待遇一般指基本月薪,社會保險,其他保險和休假制度。其他的福利待遇是公司給的,不是國家規定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勞動合同福利待遇條款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勞動合同中福利待遇屬于必備條款,按照法律規定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工作時間規定和休假時間安排、工資待遇標準、安全生產特殊保護措施、加班時間規定要求以及加班獎勵的程度標準,享受除法定繳納的社會保險以外其他的福利,除此之外,對于女性員工的福利要求也需要進行詳細的要求與表述。
勞動合同中的福利待遇包括:
1、工作時間與休假
(1)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2)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3)用人單位在法定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4)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5)用人單位不得違反勞動法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6)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給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7)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工資
(1)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
(2)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3)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4)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3、保險福利
(1)國家發展社會保險,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2)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3)勞動者在退休、患病、工傷、生育、失業等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勞動者死亡后,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4)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4、特殊保護
處在勞動關系較為弱勢的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作為特殊保護的對象。
1、女職工
(1)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2)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3)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4)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
(5)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2、未成年工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歲未滿18歲的勞動者。
(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2)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中除了會對勞動者的工作內容、薪酬、合同期限做說明外,里面還有針對勞動合同的相關福利待遇,勞動合同保險福利待遇屬于必備條款,其中主要從福利待遇的受益人角度出發,這是關乎著勞動者每個月或每一年的福利,勞動者在簽訂書面正式勞動合同時必須要重視看清楚。
勞動合同福利待遇是什么?
一、 勞動合同 福利待遇是什么? 勞動合同福利待遇最基本的是保險,包括養老、 工傷 、醫療、生育、失業這五類保險以及房屋 公積金 。但法律規定,用工單位的最低限是給職工上三險,失業和 生育險 可以不上。所以最低是給上三險。還有就是勞動者應該知道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1.雙方已確立 勞動關系 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 簽訂勞動合同 。 2.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不滿一年的, 試用期 不得超過2個月;一年至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三年以上的及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3.試用期的 工資 不得低于轉正后相同 崗位工資 的80% 4.用工單位也應當在用工一個月內給職工上保險。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 身份證 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 勞動合同期限 ;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 社會保險 ;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 法規 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所以勞動合同中的福利待遇包括: 1、工作時間與休假 (1)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2)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3)用人單位在法定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4)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5)用人單位不得違反 勞動法 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6)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給勞動者支付 加班工資 。 (7)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 年休假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工資 (1)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 (2)國家實行 最低工資 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3)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4)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 喪假 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3、保險福利 (1)國家發展社會保險,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2)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3)勞動者在 退休 、患病、工傷、生育、失業等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勞動者死亡后,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4)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綜上所述,在單位給出的勞動合同中員工必須仔細研究之后才能夠簽字讓其生效的,因為在合同內容中很重要的就是關于勞動者的利益部分也就時福利待遇,因為有的單位將員工的福利待遇作為是一種成本而違法扣除從而侵害了員工的情況。
勞動合同上的福利指是什么
法律分析:1、工作時間與休假。2、工資。(1)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2)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3、保險福利。(1)國家發展社會保險,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2)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3)勞動者在退休、患病、工傷、生育、失業等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勞動者死亡后,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4)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國家規定的職工福利待遇有哪些
法律主觀:
國家規定福利待遇一般指基本月薪,社會保險,其他保險和休假制度。其他的福利待遇是公司給的,不是國家規定的。勞動保障中的福利待遇包括什么基本月薪——是對員工基本價值、工作表現及貢獻的認同。綜合補貼——對員工生活方面基本需要的現金支持。年終獎金——農歷新年之前發放,使員工過一個富足的新年。銷售獎金——市場人員在完成銷售任務后的獎勵。獎勵計劃——給予對公司具有突出貢獻的員工的獎勵。醫療保險——參加社會統籌福利保險及大病保險。退休金計劃——積極參加社會養老統籌計劃,為員工提供晚年生活保障。其他保險——包括人壽保險、 人身意外保險 、出差意外保險等多種項目,關心員工的每時每刻的安全。休假制度——鼓勵員工在工作之余充分休息,在法定假日之外,還有帶薪年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等。企業的員工在計算自己的年收入時,僅關注一年從工資卡上拿了多少現金,年底有多少獎金。當企業的福利開支“費力不討好”時,可能錯不在員工。到了企業的人力資源部進行“福利盤點”的時候了。應該看看看看我們都有哪些福利項目,費用分別是多少,是不是要改變福利的“價值和作用”。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保險福利待遇是如何約定的?
勞動合同保險福利待遇是如何約定的 勞動合同的內容除了國家法律規定的內容以外,還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行約定的其他條款。在這里為您整理的是國家法律規定的福利待遇。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17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 身份證 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 勞動合同期限 ;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 社會保險 ;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 法規 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 試用期 、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所以勞動合同中的福利待遇包括: 1、工作時間與休假 (1)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2)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3)用人單位在法定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4)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5)用人單位不得違反 勞動法 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6)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給勞動者支付 加班工資 。 (7)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 年休假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 工資 (1)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 (2)國家實行 最低工資 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3)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4)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 喪假 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3、保險福利 (1)國家發展社會保險,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 工傷 、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2)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3)勞動者在 退休 、患病、工傷、生育、失業等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勞動者死亡后,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4)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從以上內容可以看出,勞動合同保險福利待遇是如何約定的該問題主要從福利待遇的受益人角度出發。一般情況下,福利待遇的內容主要包括對于 加班 時間的規定以及對于獎勵程度的標準。除此之外,對于女性員工的福利要求也需要進行詳細的要求與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