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后沒有續簽卻還在上班(勞動合同到期后沒有續簽仍然繼續工作)
合同到期還繼續工作了一個月不續簽給多少賠償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勞動合同到期沒有續簽一般可以繼續上班;勞動合同期滿,無論企業有沒有給勞動者下終止通知,在法律上已經視為與用工單位的勞動關系已經終止。合同到期不續簽,對于勞動合同是終止勞動關系,但是此時勞動者繼續上班,等于重新建立勞動關系。所在公司此時應該及時補簽勞動合同,否則需要承擔二倍工資的賠償。兼職可以不簽合同,兼職屬于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是否簽合同雙方自愿。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綜上所述,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到期未簽,但還在上班,算續簽嗎
法律主觀:
勞動合同約定期限到期,用人單位沒有 終止勞動合同 而又沒有 續簽勞動合同 的,勞動者可以從第二個月起主張雙倍工資;如果超過了一年,則轉為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關系,用人 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應支付雙倍 經濟補償金 作為賠。勞動者可以 申請勞動仲裁 主張權利,法律支持是勞動法、 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等法律的相關規定。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合同到期后還在工作算續簽嗎
不一定,
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續簽,勞動者繼續工作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要求,1個月以上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從2月起支付2倍月工資。
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過錯的,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除外:
(一)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未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主要約定用工過程中的工資、工作時間等內容。勞動者到企業上班,一定要和用人單位簽訂合同,避免后期出現勞動糾紛,無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期滿后需要續訂勞動合同繼續工作的。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簽字,詳情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