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合同是否屬于勞動合同
試用期合同算勞動合同嗎
試用期合同屬于勞動合同。
試用期合同屬于勞動合同的范疇,與普通勞動合同的主要區別在于試用期的時間限制和雙方解除合同的靈活性。在簽訂試用期合同時,雙方應當明確試用期的期限、工作內容、工資待遇等關鍵條款,并在合同上簽字確認。此外,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應當對勞動者的工作表現進行全面評估,以便在試用期結束后決定是否與勞動者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1、試用期限: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試用期的期限,試用期結束后,雙方可以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試用期已經超過了6個月,該勞動關系將被認定為無固定期限勞動關系;
2、工作內容: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勞動者的工作內容和職責,以及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等關鍵條款。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培訓和指導,幫助勞動者熟悉工作內容和業務流程;
3、工資待遇: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試用期內勞動者的工資待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獎金等,以及試用期結束后的工資待遇和福利待遇;
4、雙方權利義務: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試用期內雙方的解除合同程序和條件。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和安全保障,確保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安全;
5、勞動合同的簽訂和保存: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確認,并各自保存一份原件。用人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勞動合同,確保勞動者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綜上所述,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需要注意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工資待遇、雙方權利義務和勞動合同的簽訂和保存等問題,以確保勞動關系的合法性和穩定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跟公司簽3個月的試用期合同,算勞動合同嗎
試用合同原則上屬于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應該包含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而且,簽勞動合同的時間是建立用工關系以后的一個月之內,如果試用期超過了一個月,用人單位不能只跟員工簽訂試用期合同,一直不簽正式的勞動合同。
一、試用合同是否屬勞動合同?
試用期合同也屬于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期內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條
【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勞動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即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即具有使用勞動能力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雙方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具有支配與被支配、領導與服從的從屬關系。
(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沒有只享受勞動權利而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也沒有只履行勞動義務而不享受勞動權利的。一方的勞動權利是另一方的勞動義務,反之亦然。
(3)勞動合同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條款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成立。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給付勞動報酬,不能無償使用勞動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享有一定的權利并履行相應的義務。
(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系。
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社會保險條款,同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有關福利待遇條款,而這些條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質利益待遇。
總的來說,我國法律制度中規定了簽勞動合同的時間,用人單位不能以在試用期階段為由,只簽試用合同,不簽勞動合同,如果建立勞動關系已滿一個月,不滿一年,就算還處于試用期階段,公司不簽合同也要向員工支付雙倍工資。
試用期合同屬于勞動合同嗎
法律分析:試用期合同屬于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試用期合同屬于勞動合同嗎
試用期合同屬于勞動合同。
員工自進入單位工作之日起就屬于建立勞動關系,單位需在一個月之內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起在試用期內職工和用人單位是勞動關系,屬于正式員工。
勞動合同,又稱勞動契約、勞動協議。勞動合同是調整勞動關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基本前提,在勞動法中占據核心的地位。
以合同期限為標準,勞動合同可分為三類: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勞動合同的有效時間,是雙方當事人所訂立的勞動合同起始和終止的時間,也是勞動關系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時間。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時,是否續訂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用人單位。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可獲取用工靈活性和降低用工成本,但勞動者的職業穩定感較差。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合同是否屬于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試用期合同屬于勞動合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期間公司與員工簽訂了一份員工試用期合同,這算勞動合同嗎?
試用期合同屬于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建立勞動關系起在試用期內職工和用人單位是勞動關系,屬于正式員工。
法律分析
試用合同書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試用期間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員工試用期是指從新員工報到上班開始,經歷崗前培訓、崗位熟悉到正式勝任工作崗位所需的時間。試用期合同的簽訂有利于應聘者與企業在磨合期更好的雙向選擇。對企業來說,作為正式確立勞動關系的過渡期,有利于企業對應聘者進行合理的考察與核驗,以此判斷應聘者是否適合企業發展的需要,以此作出評估,確定企業和應聘者是否有繼續合作的可能性,以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但是,法律環境,已經不允許企業和員工單獨簽試用期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并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合同算正式勞動合同嗎
試用期合同也是正式勞動合同。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是試用期合同,依據上述規定,試用期不成立,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在此期間的勞動報酬,就應為正常工資,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低于正常標準,應當補足差額。
如果只簽訂了試用期協議,而沒有簽訂試用期合同,那么協議在勞動合同法上看就是勞動合同。
1.對于法律效力來說:僅僅規定試用期的合同是無效的。如果只簽訂了試用期協議,而沒有簽訂試用期合同,那么該增協議在勞動合同法上看就是勞動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勞動合同法中規定了試用期,但是沒有把合同分為試用和正式。簽署了勞動合同,說明存在勞動關系,在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要求解除合同,應該給補償。
3.試用期合同是指在用人單位與應聘者在確立正式的、長期的勞動關系之前簽訂的,適合雙方的約束制度或條件申明文書。
4.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組織同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合同算不算勞動合同
算。試用合同也是正式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一、試用期合同屬于勞動合同的一部分,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的具體期限之內。因此,試用期合同包含在正式的勞動合同之中。如果單位與勞動者只約定了試用期,沒有約定正式的勞動合同,這時候這份試用期合同就視做正式的勞動合同。我們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試用期存在的作用,就是給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互相選擇的一個期限。因此,法律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試用期期滿后,沒有達到用人單位錄用條件的解除合同關系。但是,由于試用期也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因此,試用期內勞資雙方的約定也會受到法律的相應限制。比如,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要給予勞動者相應的勞動保護,按時發放工資。
二、試用期合同什么時候簽
1、勞動合同最遲在勞動者上班之后的一個月以內要簽訂,否則的話,用人單位就是違反了勞動法的有關規定。
2、實踐中一般是在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簽訂試用期合同,也就是說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另外,如果是單純約定試用期的話,該試用期的話就是相當于勞動期間,等同于勞動合同。
3、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的勞動合同內容之一。按照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即應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應在試用期之前。
勞動合同的類型有哪些?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關于勞動方面權利義務的約定,雙方當事人需要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希望以上回答對你有幫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如果只簽訂了試用期協議,而沒有簽訂試用期合同,那么協議在勞動合同法上看就是勞動合同。
1.對于法律效力來說:僅僅規定試用期的合同是無效的。如果只簽訂了試用期協議,而沒有簽訂試用期合同,那么該增協議在勞動合同法上看就是勞動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勞動合同法中規定了試用期,但是沒有把合同分為試用和正式。簽署了勞動合同,說明存在勞動關系,在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要求解除合同,應該給補償。
3.試用期合同是指在用人單位與應聘者在確立正式的、長期的勞動關系之前簽訂的,適合雙方的約束制度或條件申明文書。
4.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組織同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合同算不算勞動合同
算。試用期合同屬于勞動合同的一部分,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的具體期限之內。因此,試用期合同包含在正式的勞動合同之中。如果單位與勞動者只約定了試用期,沒有約定正式的勞動合同,這時候這份試用期合同就視做正式的勞動合同。我們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試用期存在的作用,就是給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互相選擇的一個期限。因此,法律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試用期期滿后,沒有達到用人單位錄用條件的解除合同關系。但是,由于試用期也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因此,試用期內勞資雙方的約定也會受到法律的相應限制。比如,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要給予勞動者相應的勞動保護,按時發放工資。
試用期算在勞動合同期里嗎
公司應在員工入職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若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員工雙倍工資。試用期是包括在整個勞動合同期限里的。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