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流程
試用期員工辭職流程怎么走
員工參加工作往往會和就職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此來保障自己的權益。但是也是因為簽訂了勞動合同,就會有許許多多的問題發生,辭職也會牽連很多問題。下面我們就來聊聊試用期的員工辭職應該如何走流程呢,很多人就這個階段不知道該如何處理,我為大家整理了一點資料。
試用期員工辭職流程
一、試用期辭職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遞交手簽辭職報告,工作交接完畢后辦理離職手續即可。具體辭職流程如下:
1.提前3天遞交手簽辭職報告給直接領導;
2.直接領導批準后轉交人事部,人事部轉交財務部備案;
3.試用期若交社保、公積金的,需辦理停保、公積金封存等手續,辦理結束后和離職證明等整理成離職資料;
4.交接工作完畢,公司離職流程結束,到人事部辦理離職手續,核算薪資,領取離職資料;
5.正式離職后,若有社保或公積金等手續需和離職單位人事部溝通辦理,如公積金轉移單用于公積金轉移等。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試用期的員工辭職報告范文
尊稱:
您好!
從今年9月至今,進入公司工作兩個多月的時間里,得到了公司各位領導與同事的多方幫助,在此我深表感謝之意。
過去的兩個多月時間里,我在公司里工作的很開心,感覺公司的氣氛就和一個大家庭一樣,大家相處的融洽和睦,對于公司的照顧表示真心的感謝!
由于我個人感覺,在過去的一段時間里的表現不能讓自己感到滿意,也沒能給公司做出過什么貢獻,不能適應公司未來的發展需要。所以,經過慎重考慮,為了自己和公司的未來發展,現向公司提出辭職,望公司領導給予批準。
此致
敬禮!
辭職人:
綜上所述,試用期員工辭職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公司你要辭職,并且遞交手簽辭職報告。然后交接工作,完畢以后到人事部辦理離職手續,核算工資就可以了。
試用期被辭退流程
法律主觀:
勞動者在 試用期 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要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首先在招聘時或 簽訂勞動合同 時要明確他們的錄用條件; 其次,在試用期間,要有嚴格持續的考核,證明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因此,勞動者完全可以對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隨意辭退勞動者的行為說不,即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對簿公堂,敗訴的風險也在用人單位。 要是允許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隨意辭退員工,也就是在無理由的情況下解除與員工之間的 勞動合同 ,勢必會給勞動者的利益造成損害,顯然不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結合《 勞動合同法 》等法律中的規定,即使是在試用期內,單位辭退員工也是要符合規定的情形才可以。所以試用期能否無理由辭退,答案就是否定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司在員工試用期終內終止合同的程序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程序主要是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也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需制作《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給勞動者,同時向勞動者出具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一、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程序是什么?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程序主要是:
1、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這里的“說明理由”,法律并未規定一定得采取書面形式,但從舉證角度出發,建議采用書面形式,并且要求勞動者簽收。
2、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也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3、用人單位需制作《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給勞動者,同時向勞動者出具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僅限于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根據上述規定,信訪人魏宗彬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約定了試用期是合法的。
勞動合同是雙方履行合同的憑證,應一式二份,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勞動合同簽訂后,用人單位應當將勞動合同交由勞動者留存一份。根據原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5號)第三條“用人單位與職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是合法的;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264)號的規定,對于違約責任的約定,必須經當事人雙方平等協商,不能由任何一方單獨決定,且不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同時還應公平、合理、合乎實際。
綜上所述,新的員工在被招聘進入單位后正式入職之前都會被單位要求必須經歷過考驗,而在考驗的時期中如果員工能力被單位認可都會被招聘成為正式的員工。但是如果能力不夠或者出現過錯的被辭退的話依舊需要按照法定的解除合同程序。
試用期怎么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有兩種情形:
1、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提前3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2、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1、公司與員工已經協商達成一致;
2、員工提前三十日向公司發出書面的辭職報告;
3、員工有嚴重違紀、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的,公司依法辭退員工;
4、或者員工依法單方面與公司解約等。
解除勞動合同的流程如下: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如依法不用提前通知的,應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4、勞動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辦理離職證明、轉移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等手續;
5、勞動者應當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歸還用人單位的財物,結清用人單位的債務。
綜上所述,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簽訂以后,未履行完畢之前,由于某種因素導致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通常包括法定解除和協商解除兩種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經過哪些程序?
試用期解除勞動關系的程序要件是履行通知義務,即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
具體的流程需要根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勞動者需要辦理離職手續,并做好工作的交接。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程序:
1、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2、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也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3、用人單位制作《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給勞動者,同時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試用期勞動合同的解除的注意事項:
1、用人單位有合法具體明確的錄用條件;
2、錄用說明書要事先公示或告知;
3、不符合錄用條件須有證據證明;
4、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須在試用期內。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也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海能達試用期內辭職需要什么流程?
勞動者在試用期依法辭職流程及手續:
勞動者想在試用期辭職,只需要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的勞動人事部門遞交試用期辭職通知書〔切記:要求用人單位在勞動者的“勞動者送達、移交(文書、材料)簽收單”簽上姓名和日期〕,不需要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勞動者繼續上班滿3天,在第4天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辦理辭職的相關手續,用人單位應該予以辦理(《勞動合同法》第37條),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給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勞動合同法》第50條),否則用人單位就是違法。
《勞動合同法》第37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