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調解后被告不履行
調解成功后被告不執行怎么辦
如果我們和他人發生糾紛,最好可以進行協商處理,如果無法協商處理就進行調解,如果調解成功的話,應該按照調解書來進行執行,如果對方不執行的話應該怎樣進行處理?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調解成功后被告不執行怎么辦
法院調解后,被告不執行,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會對被告采取拘留、罰款、查封財產等強制措施的。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如果對方在調解成功之后不執行我們是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當然也可以在法院進行訴訟,如果是強制執行的話法院會對被告采取拘留,罰款,查封財產等強制措施。
法院調解成功但被告不履行怎么辦
法院調解成功但被告不履行怎么辦根據具體情況會有所摘要差異,下面是詳細分析:法院調解之后對方不履行的情況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調節之后雙方自愿簽訂的調解書,在生效之后是不能再次上訴的,調節之后的判決書是具有強制執行力的,必須履行調解書的內容。
一、法院調解后對方不履行怎么辦?
向原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調節書經雙方簽字后生效和判決書一樣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不履行調解書內容,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在自愿合法的情況下簽訂的調解書,生效后不得起訴或上訴。
法院調解,指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對雙方當事人就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自愿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調解案件時,當事人應當出庭;如果當事人不出庭,可以由經過特別授權的委托代理人到場協商。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進行。除法律規定的特殊原因外,一般應當公開調解。
二、法院調解的情況
在法院調解中,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達成調解協議,協議內容符合法律規定的,應予批準。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內容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法院調解之所以是一種訴訟活動,是因為它是發生在訴訟活動過程中的一種活動,人民法院是該活動的主持者。法院調解的可能性有二:一是調解不成功,二是調解成功。調解不成功則訴訟繼續進行,調解成功則可審結案件。因此,人們又經常將法院調解說成是一種審結案件的方式。
法院調解作為《民事訴訟法》一項基本原則,在民事訴訟中具有廣泛的適用性。除了以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外,所有民事爭議事件,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在第一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第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中,均可適用法院調解。但法院調解不是審理民事案件的必經程序。如當事人不愿調解或無調解基礎的案件,法院不經調解而作出判決。在執行程序中也不適用法院調解,因人民法院的裁判已發生法律效力,非經審判監督程序,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都不能變更裁判所確定的內容。
法院實施調解的方案是在進行訴訟的過程中首先考慮的方案,訴訟的案件首先進行立案,立案之后首先考慮當事人雙方的調解行為,如果不能進行調解之后才進行審判,如果能夠調解成功可以簽訂調解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調解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第二百四十六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民事調解書對方不履行怎么辦
法律主觀: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民事調解書是人民法院常用的重要的司法應用文之一,具有法律效力。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調解促使當事人達成協議而制作的法律文書。它與民事判決書一樣,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如果對方是有錢,你可以向法院的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如果對方拒絕法院的執行的情況,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第一百條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調解后被告不履行法院強制執行是以調解書中的違約條款執行還是按法律條
法律主觀:
法院調解后對方沒有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執行,法律規定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如果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四十五條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法院調解后被告不履行怎么
法院調解后,被告不執行,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會對被告采取拘留、罰款、查封財產等強制措施的。以上就是對方不執行法院調解成功后怎么辦的回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后,法院可以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逾期被申請執行人仍不履行法院判決,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凍結、處分被執行人的財產如果無財產可供執行的,也可以由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費、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執行措施,以促使被執行人自覺早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如果在法院采取了上述措施后,仍無法執行的,則可由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等以后發現了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財產后,可隨時再恢復執行。
申請強制執行的程序:
第一步: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立案庭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廣東法院現在正在試點審判與執行分離制度,所以必須重新去立案庭申請)。
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判決生效后二年內,可以中止、中斷。法院收到您的申請后六個月內進行執行。(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第二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責成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
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被執行人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行為,執行員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第三步:調查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有關單位必須辦理。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但不會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在財產被查封、扣押后,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于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第四步:執行或中止執行或程序終結
對于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如果被執行人沒有可執行的財產,執行中止;這個時候申請人要積極的了解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發現有可執行的財產或隱匿的銀行存款,立即報告法院執行局,以便于強制執行。
申請強制執行不需要交納費用。如果對方無執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視情況作出中止執行或者程序終結,待以后該情況消除后,再重新恢復執行。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民事案件調解后不執行怎么辦
法律主觀:
在民事訴訟中,如果被告不按判決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人民法院強制被告按判決履行義務。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調解必須遵循自愿且不違法的原則,任何人或任何單位不得強制他人接受調解,或者接受自己不與對方協商一致的調解意見。
法院調解后對方不履行怎么辦
法律主觀:
法院調解后對方不履行,應該向原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制作的調解書經雙方簽收后就發生法律效力,因此,一方不履行調解書內容的,另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執行機構,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第二百三十七條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調解后對方不履行怎么辦
如果對方在調解后不履行協議,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首先,應該嘗試與對方進行溝通,了解對方不履行協議的原因,并嘗試達成解決方案。有時候,對方可能是由于某些不可控的原因而無法履行協議,這種情況下可以給予一定的理解和支持。
2. 如果溝通無果,可以向調解機構或律師尋求幫助。調解機構或律師可以協助雙方重新協商,或者采取其他法律手段來解決爭議。例如,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調解協議,或者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3. 在一些情況下,如果對方不履行調解協議,可能會對自身的權益造成重大影響。這時,可以考慮采取緊急措施,如申請臨時禁令或凍結對方財產,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總之,如果對方不履行調解協議,應該及時采取措施,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也要注意遵守法律法規,避免采取不當手段導致糾紛進一步升級。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措施的具體實施方式可能因地區和具體情況而異。因此,在采取任何行動之前,最好咨詢當地的法律專業人士或調解機構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