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之訴被告主體的法律規定(執行異議之訴被告主體的確定)
執行異議法律規定有什么?
執行異議之訴的法律規定是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執行異議在什么時候提?執行異議在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時候提。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執行異議的法律規定是執行的過程中,如果案件中的當事人和有利益聯系的案外人,對于執行的標的提出了書面的異議的,法院就要在收到異議時半個月內進行審查,要是理由成立,裁定中止,要是理由不成立駁回裁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關于執行異議之訴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參考如下法條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法律客觀:
一、執行異議之訴是什么執行異議之訴,是指當事人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實體權利存有爭議,請求執行法院解決爭議而引起的訴訟。執行異議之訴是執行救濟的重要途徑之一。執行法律關系紛繁復雜,執行中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難免,救濟與侵害理應相伴相隨。案外人異議之訴作為一種執行救濟,是執行法律體系中不可或缺的內容。二、執行異議之訴的意義1、保障案外人的實體權利,完善司法救濟制度。2007年《民事訴訟法》修改之前,原《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執行員應當按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準中止執行。如果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雖然確立執行異議程序,執行中有侵害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時,案外人有權提起異議,但也存在很多不足。首先,案外人的實體權利,由執行員進行審查判斷,在一定程度上剝奪了案外人就其實體權利與相對人進行辯論的權利,顯然不利于案外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其次,駁回案外人異議的裁定不能上訴或復議,即使案外人對裁定不服,也沒有后續的救濟方法。再次,中止執行僅是執行程序的延緩和阻卻,有悖于權利保護的徹底性要求。最后,因執行異議對原裁判提起再審,經再審認為原裁判并無不當并向法院提出書面說明的,應恢復執行。此時,案外人的權利實際上并沒有獲得保障。2、切實保護各方主體的合法利益。當案外人,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及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時,均可以提起訴訟,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民事訴訟法解釋 執行異議之訴的規定
法律主觀:
我們知道,反訴是針對本訴的一種獨立的反請求,需要向同一人民法院提出,并且不能違背管轄的規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反訴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第二百三十三條反訴的當事人應當限于本訴的當事人的范圍。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于相同法律關系、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于相同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反訴應由其他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或者與本訴的訴訟標的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無關聯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第五十九條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第一百四十條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反訴的目的,在于抵銷、吞并本訴,使本訴失去作用,這樣會使原告的起訴失去實際意義。如果兩種事實沒有牽聯,如原告起訴,請求法院確認被告居住的房屋所有權是他的,被告又要求原告,必須償還欠款。這兩問題沒有聯系,被告提出還債問題不是反訴,如有必要,應另案起訴。被告提出反訴后,原告提起的訴訟為本訴。反訴和本訴同時存在,可合并審理,但應分別審查、判處。每一方當事人,既是原告,又是被告,既享有原、被告的權利,又承擔原、被告的義務。除了民事案件、經濟案件中的被告有權提起反訴外,刑事自訴案件中的被告人也有權提起反訴。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清楚知道,在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反訴的規定中對反訴做出了詳細的規定,包括了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合并審理,反訴的當事人應當限于本訴的當事人的范圍等等。
法律客觀:
一、執行異議之訴是什么執行異議之訴,是指當事人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實體權利存有爭議,請求執行法院解決爭議而引起的訴訟。執行異議之訴是執行救濟的重要途徑之一。執行法律關系紛繁復雜,執行中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難免,救濟與侵害理應相伴相隨。案外人異議之訴作為一種執行救濟,是執行法律體系中不可或缺的內容。二、執行異議之訴的意義1、保障案外人的實體權利,完善司法救濟制度。2007年《民事訴訟法》修改之前,原《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執行員應當按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準中止執行。如果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雖然確立執行異議程序,執行中有侵害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時,案外人有權提起異議,但也存在很多不足。首先,案外人的實體權利,由執行員進行審查判斷,在一定程度上剝奪了案外人就其實體權利與相對人進行辯論的權利,顯然不利于案外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其次,駁回案外人異議的裁定不能上訴或復議,即使案外人對裁定不服,也沒有后續的救濟方法。再次,中止執行僅是執行程序的延緩和阻卻,有悖于權利保護的徹底性要求。最后,因執行異議對原裁判提起再審,經再審認為原裁判并無不當并向法院提出書面說明的,應恢復執行。此時,案外人的權利實際上并沒有獲得保障。2、切實保護各方主體的合法利益。當案外人,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及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時,均可以提起訴訟,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執行異議之訴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執行異議之訴的法律依據有執行異議之訴指的是由案件當事人以外的人提出的異議,具體的對象是執行標。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之訴需要滿足相關條件,比如案外人進行申請了執行異議,但是被法院判定進行駁回。
一、執行異議之訴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執行異議之訴是案外人提起執行標的異議,法院對該異議作出裁定后,案外第三人或當事人對該裁定不服且與原判決、裁定的實體內容無關的,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起的訴訟,是以案外人執行標的異議為前置程序的訴訟。
執行異議之訴種類執行異議之訴包括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以及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物須具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解釋》)第三百零五條規定: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
(二)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申請人執行異議之訴作為與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相對的制度,其成立根據《民訴解釋》第三百零六條規定,除符合《民訴法》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依案外人執行異議申請,執行法院裁定中止執行;
二是有明確的對執行標的繼續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的主文內容無關;三是自案外人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二、執行終結裁定書還能再審嗎
執行終結裁定書還能再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再審理由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在提出執行異議以后,還需要向法院提交相關提出異議的證據和資料。如果已經下達了執行終結裁定書,想要進行再審需要有足以推翻原由裁決的證據,或者是符合原判決缺乏證據的情況。
執行異議之訴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于執行異議之訴作出了規定。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載明異議的具體內容的申請書,同時需要提交異議人或者復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相關證據材料、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百四十條 執行財產刑和附帶民事裁判過程中,案外人對被執行財產提出權屬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民事 訴訟 有關執行異議的規定進行審查并作出處理。
提出執行異議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案件的執行再進行執行的時候,要充分的參考當事人的合理合法的意見,不能夠損害他人的正當的權益,那么提出執行異議的法律依據有哪些呢?接下來由為大家帶來提出執行異議的法律依據有哪些的詳細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一、提出執行異議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1、《最高法院關于執行異議、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
2、《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事訴訟法中執行異議的提出是有一定的時間限制的,一般為裁定送達后的15日之內,所以在面臨該問題時一定要注意好時效限制。
二、提起執行異議需要哪些條件
1、執行異議之訴必須在執行過程中,即在執行程序開始后、針對執行標的的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
2、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經過執行異議審查的前置程序,即執行法院已經作出執行異議審查的裁定,案外人或申請執行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3、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即要求停止執行或繼續執行。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可以同時提出確權的訴訟請求;申請執行人不能同時提出對執行標的進行確權的訴訟請求。
4、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有具體的事實和理由。
5、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理由必須是針對執行標的的實體權利提出異議,而不是針對執行行為提出異議。
6、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出的訴訟請求必須與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裁判無關,即執行標的物與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裁判所確定的標的物不能是同一標的物。
7、執行異議之訴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起,即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應當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案外人或申請執行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三、執行完畢還能提出執行異議嗎
執行完畢還可以提出執行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以上就是整理的關于提出執行異議的法律依據有哪些的相關內容,法律依據是很重要的,我們要根據相應的法律依據來提出自己不同的意見。
執行異議之訴被告
法律主觀:
執行異議之訴包括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和當事人執行異議之訴。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是指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 強制執行 之權利,請求法院不許對該標的實施執行之 訴訟 。當事人執行異議之訴是指申請執行人對法院中止對特定標的執行的裁定不服,認為案外人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請求法院繼續對該執行標的進行執行的訴訟。案外人、當事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的,應該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法院對執行標的裁定中止執行后,申請執行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未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法院應當自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解除對該執行標的采取的執行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執行異議之訴法條依據
法律主觀:
執行異議之訴的條件是:時間上執行異議之訴必須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經過執行異議審查的前置程序。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有具體的事實和理由。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必須在有效期內。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案外人執行異議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 法院 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 法〉的解釋》: 第四百六十四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應當在該執行標的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 第四百六十五條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的異議,經審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 強制執行 的權益的,裁定駁回其異議;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的,裁定中止執行。 駁回案外人執行異議裁定送達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內,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 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應具備以下條件: (1)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必須是案外人。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提出異議的不是案外人異議。 (2)必須是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自己的權利。它既包括主張對該標的享有全部所有權,也包括主張對該標的享有部分所有權利。實踐中,案外人所主張的能夠排除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主要是物權,即所有權、擔保物權(抵押權、 質押 權、 留置權 等)或用益物權,如 土地使用權 。其中所有權異議是最常見的。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的權利也可能是債權,如案外人可能對執行的標的物有租賃使用權、買回權、借用使用權,或者有請求被執行人向自己交付這個標的物的權利。總之,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是構成案外人異議的前提條件之一。如果案外人僅僅是對法院的執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見或者建議,這不是案外人異議。 (3)一般應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由于《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負責,但非法院作出的一些法律文書也由相應法院執行,因此,常常會出現生效法律文書制定的主體與執行主體不同。 (4)案外人執行異議必須在執行程序結束之前提出,如果執行程序已經結束,案外人再提異議的,則屬于新的異議,應通過新的訴訟程序解決,而不能作為執行異議處理。 (5)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負有舉證責任。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必要的證據加以證明,闡明事實。案外人提出異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網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律師推薦: 白銀 律師沙坪壩律師 鎮江 律師 滁州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