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包括(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包括哪些)
雙務合同的履行抗辯權包括
法律主觀:
一、雙務合同履行抗辯權包括哪些內容
雙務合同履行的抗辯權包括: 同時履行抗辯權 , 先履行抗辯權 和不安抗辯權。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即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其構成條件有:須由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該合同需由雙方當事人同時履行;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適當履行合同。
(二)不安抗辯權
即指雙務合同成立后,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義務。
不安抗辯權的發生,需基于雙方合同,當事人之間具有對價關系。情形變化主要包括: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等。
《民法典》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三)先履行抗辯權
即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先履行抗辯權的發生條件:需基于同一雙務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合同需由一方當事人先為履行;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
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義務,已到履行期的應當后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權利;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適當履行合同造成根本違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的權利;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適當履行構成部分履行,對方當事人有權就未履行部分拒絕給付,只對其相應給付。
只要滿足適用條件的,即可運用抗辯權維護自己的權益。按照不同的分類,可以將抗辯權劃分為不同的類型,常見的抗辯權的分類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不同的抗辯權的行使條件是不一樣的。
二、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資料
雙務合同中的抗辯權,在 合同的履行 中具有重要作用。它們是債權保障的法律制度,在不同的合同中,運用各種抗辯權,有助于維護交易秩序,促進雙方當事人的協作,是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本文重點探討了同時履行抗辯權和先履行抗辯權的作用、范圍、使用條件,并闡明了不安抗辯權的使用事由以及其行使情況,以期使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中正確行使抗辯權,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雙務合同抗辯權的行使法律性質是什么
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對抗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請求權,暫時拒絕履行其債務的權利。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雙務合同的抗辯權
法律主觀:
一、雙務合同中的抗辯權有哪些
1、同時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自己的履行。
2、先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因合同約定或合同本身的性質等原因使當事人履行他們之間的有關聯性的合同義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前可以拒絕履行自己合同義務的權利。
3、不安抗辯權,先為給付的一方當事人在履行之前,發現債務人的財務或信用狀況發生嚴重的變化,在履行之后,對方的對待給付極可能不能實現,從而危及到先為履行一方的債權,此時可以可以拒絕履行自己合同義務的權利。
二、合同的成立時間及地點
1、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2、當事人采用新建、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求簽訂確定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外約定的除外。
3、承諾生效的地點未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未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住所地圍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4、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最后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地點未合同成立的地方,但是當事人另外約定的除外。
三、合同內容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與住所;合同當事人是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承受者,名稱、姓名和住址的確定,能夠是合同固定化、特定化。
2、標的;所謂的標的是合同權利和義務的對象。確定標的物的交付能夠使合同關系產生或者消滅。
3、質量與數量;
4、價款或酬金;價款是取得標的物所應支付的代價,酬金是獲得服務所應支付的代價。價款,通常指標的物本身的價款。
5、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
認識合同,能夠讓我們在日常上生活中減少一些矛盾糾紛。合同是以法律形式,規范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一種形式。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雙務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辯權是什么
法律主觀:
雙務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辯權是指:先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其他法律規定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依據民法典規定,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包括( )。
【答案】:A
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是指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對抗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請求權,暫時拒絕履行債務的權利。其存在的基礎是雙務合同的牽連性。我國《民法典》中規定了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三種抗辯權。
雙務合同履行中的三個抗辯權的內容是什么?如何行使?作用是什么
您好,雙務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三個抗辯權分別為: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內容:也稱為履行合同的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自己的履行。
適用條件:在雙務合同中,如果一方未履行,另一方有權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所以同時履行抗辯首先可適用于一方未履行、拒絕履行的情況 .在一方遲延履行、不適當履行的情況下,對方亦可使用抗辯權。
作用:第一,平衡當事人之間的權益,維護當事人的權利。既然雙務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對等的,相互牽連的,則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債務而要求對方履行,意味著只享有權力不承擔義務這顯然與公平的觀念背道而馳,至于一方當事人僅提供部分履行、履行有瑕疵,是否可以使另一方拒絕履行,亦應以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來判斷。第二,維護交易秩序。同時履行抗辯權允許一方當事人在另一方未履行時,可以拒絕履行,這直接關系到雙方能否依合同履行義務的問題,因此當事人不能隨意行使此種權利。在實踐中,經常發生的問題是一方在另一方僅有輕微違約的情況下便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或以各種理由拒絕對方的履行,或同時拒不履行自己的義務等等,這就妨礙了合同的正常履行,嚴重影響了交易秩序。因此,需要通過明確同時履行抗辯權行使的條件,對拒絕履行的權利的行使做出嚴格的限制。還要看到,同時履行抗辯權允許一方在他方未為履行以前,可以拒絕自己的履行,從而有利于督促對方履行義務,并有利于維護交易秩序。第三,增進對方的協作。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債務人與債權人對債務的履行和權利的行使,都負有相互協作的義務。相互協作不僅有利于債務的正確行使,而且有利于雙方當事人建立合作關系,進而促進交易的增長。
二、先履行抗辯權
內容:先履行抗辯權為合同履行抗辯權的一種,是指在雙務合同中因合同約定或合同本身的性質等原因使當事人履行他們之間的有關聯性的合同義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前可以拒絕履行自己合同義務的權利。
適用條件:第一,必須是同一雙務合同,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第二,必須使雙方互負的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如果沒有先后履行順序,則不產生先履行抗辯。第三,必須是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屆清償期。第四,必須是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債務。如果先履行一方已履行了債務,后履行一方就不能以先履行抗辯權對抗其履行債務的請求。最后,雙務合同必須是有效的,否則雙方根本就沒有請求對方履行的權利,更無從談起適用先履行抗辯權。
作用:第一、先履行抗辯權,本質上是對先期違約的抗辯。第二、先履行抗辯權是負在后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履行權益的反映。第三、先履行抗辯權是不同于合同解除權的救濟方式。
三、不安抗辯權
內容:在債的履行中,有先為履行順序的一方,在對方財產、商業信譽或者其他與履行能力有關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時,可以終止履行債務的權利,稱為不安抗辯權。
行使方式1、通知義務。當事人因行使不安抗辯權而中止履行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這是對對方權利的必要保護,對方及時了解情況后,可以提出異議,可以采取補救措施等等,如果不盡及時通知義務,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2、對方提供擔保時的恢復履行。法律賦予不安抗辯權的目的是保護先為履行義務方的債權,如因對方提出擔保措施而使債權得到了保障,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基礎就不存在了,此時應當恢復已中止的債務履行。3、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也未提供擔保的,法律賦予先為履行義務方的單方解除權,即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作用:以上抗辯權的行使,只是在一定的期限內終止履行合同,并不消滅合同的履行效力。產生抗辯權的原因消失后,債務人仍應履行其債務。所以,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為一時的抗辯權,延期的抗辯權。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對抗辯權人是一種保護手段,免去自己履行后得不到對方履行的風險;使對方當事人產生及時履行、提供擔保的壓力,所以它們是債權保障的法律制度,就其防患于未然這點來講,作用較違約責任還積極,比債的擔保亦不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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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務合同中的抗辯權制度
雙務合同中的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三種。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雙務合同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的典型。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得以對抗另一方的履行請求權,起到暫時拒絕履行己方義務的作用。
雙務合同中的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三種。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放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主體是任何一方當事人。行使的條件是: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雙方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對方有能力履行債務;對方未履行或者未按約定履行。
二、先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主體是負有后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行使的條件是: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有能力履行債務;先履行義務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約定履行。
三、不安抗辯權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主體是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行使的條件是: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有確切證據證明負有后履行義務的當事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義務的現實危險;先履行義務人中止己方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給對方合理的期限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適當擔保。
從上文我們可以看出,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以及不安履行抗辯權均是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這三種抗辯權產生的法律效果均是一時的抗辯,而非永久的抗辯,其適用條件也有所不同,比如履行是否有先后順序,是先履行一方,還是后履行一方。
雙務合同有哪些抗辯權
法律分析:雙務合同中的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三種。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不安抗辯權是指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七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試述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是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對抗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請求權,暫時拒絕履行其債務的權利,是合同效力的體現,為一時的抗辯權、延緩的抗辯權。包括:
(1)同時履行抗辯權:①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互負債務;②合同中未約定履行順序;③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債務或未按照約定適當履行債務;④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義務。
(2)順序履行抗辯權(答“先履行抗辯權”或“后履行抗辯權”的也對):①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互負債務;②債務的履行有先后順序;③應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④應當履行的債務有履行的可能。
(3)不安抗辯權:①適用于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②后履行的一方當事人的債務未屆履行期;③后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④后履行債務的一方未履行或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