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住址變了傳票收不到(被告人換住址無法送達傳票的)



被告人住址變了傳票收不到(被告人換住址無法送達傳票的)
被告人住址變了傳票收不到(被告人換住址無法送達傳票的)
法律主觀:
根據不同的情況可以分別應對,具體操作過程中可以有如下操作:1、如果覺得起訴的證據不足,可能存在訴訟風險的,可以申請撤回起訴;2、對方收到了應訴材料、傳票的,那么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3、如果應訴材料、傳票未送達被告的,需要采取公告的形式送達,經過送達期限后,可以缺席開庭、缺席判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律分析:被告不接傳票,可以留置送達。留置送達是指是指受送達人拒收訴訟文書時,送達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把訴訟文書留放在受送達人住所的送達方式。如果留置送達也送達不到,可以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法律主觀:
或許你沒有主動向法院起訴,沒有想過要上法庭,打上官司。但是在一輩子的生活當中,也有可能收到一張法院的傳票。很多人對法律了解不多,害怕收到法院文書,所以對傳票不理不顧。第一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二、收到法院傳票正確做法第一,當法院給你送達傳票的時候,如果沒有特殊原因,最好要簽收,因為不管你是否簽收傳票,之后的訴訟程序依然會照常進行,你沒有簽收傳票的話,之后的訴訟對你不利,一句話,積極應訴,避免消極殆戰。第二,簽收傳票之后,一定要第一時間親自到發出傳票的法院去了解案情,因為你是當事人,有權查看對方當事人針對你的起訴狀以及提交的相關證據材料,這個很重要,因為你要應訴甚至反訴一定要針對對方的證據來反駁。第三,從法院處獲得你參與訴訟的相關材料:權利義務告知書、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等等。第四,了解了基本情況之后,最好咨詢一下律師,請律師分析一下對方的證據是否能夠證明他的主張,或者說對方勝訴的可能性大不大。第五,綜合據律師的分析和案子的具體情況,考慮是否要反訴,是否要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第六,在舉證期限內,搜集并提交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材料,申請傳召證人等。如果是要將反訴狀以及材料寄送到法院的,建議一定要使用最安全的EMS快遞,而且一定要留下該快遞的寄送憑證,用以日后訴訟之時作為輔助證據。如果被告不接收法院的傳票,其實不能本質上影響訴訟程序的進行。一般的結果又兩種據傳或者缺席審判。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第一百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