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驗收不合格要求退還工程款(工程驗收不合格要求退還工程款不予退款報警)
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墊資款能否收回
法律主觀:
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的處理方式是應當由承包人進行修復,修復后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修復后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發包人可以不予求支付工程價款,發包人對工程不合格有過錯的,一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條,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驗收報告是在一個建筑項目結束了之后,由施工單位出具的。,最后還需要出具驗收報告,提供給相關的部門進行檢驗,驗收報告里面會有相關的標準,如果,沒有達到標準,那么在這個報告當中也會體現出來,如果各項都符合標準,那么在這項報告中也會體現出來。,在審核通過之后,還需要將這份報告復印好幾份,建筑單位項目留一份,其他的還要歸入檔案是作為留存,方便日后再次檢查。,根據國家規定,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交付生產使用,必須滿足以下要求:,1.生產性項目和輔助性公用設施,已按設計要求完成,能滿足生產使用;,2.主要工藝設備配套經聯動負荷試車合格,形成生產能力,能夠生產出設計文件所規定的產品;,3.必要的生產設施,已按設計要求建成;,4.生產準備工作能適應投產的需要;,5.環境保護設施、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消防設施已按設計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使用。,6.生產性投資項目如工業項目的土建工程、安裝工程、人防工程、管道工程、通訊工程等工程的施工和竣工驗收,必須按照國家和行業施工及驗收規范執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九條
建設工程不合格可以不給工程款嗎
法律主觀:
工程質量不合格且不能修復時工程款可以拒絕給付。發包人可以要求施工人限期整改,整改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標準、不能修復或經修復仍不能達到約定質量標準的,發包人可以減少工程價款的支付。
法律客觀:
《建筑法》
第六十一條
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九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施工合同無效且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款應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第一,如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應支付承包人工程款,但承包人應承擔修復費用;第二,如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發包人可以不支付承包人工程價款。
法律依據:《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工程驗收不合格能否要求支付工程款
法律主觀: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質量不合格又不能修復的工程可以不支付工程價款,故而只有在不能修復時才可以不支付價款。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怎么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擴展資料: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施工人應承擔以下責任:
1、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這是違約責任中的實際履行責任。承包人根據不合格工程的具體情況,予以或修理或返工或改建,使之達到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承包人修理 、返工、改建所支出的費用,均由其自行承擔。
2、逾期違約責任。即因承包人的原因使工程質量不合格的,雖經承包人修理、返工、改建后,達到了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但因修理、返工、改建導致工程逾期交付的,與一般的履行遲延相同,承包人應當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賠償發包人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工程價款如何處理?
28、《司法解釋》第3條第2項規定整改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請問:(1)這里的“工程價款”指的是什么?是否僅指工程尾款?如果是尾款,那么如何確定尾款的數額?比如,因發包人未能支付進度款而由承包人墊付的款項是否也是屬于“工程價款”?(2)如果工程完工后因為質量問題確實無實用價值,發包方已付的工程款,例如工程進度款等,發包人是否有權要求承包方退還? 這里講的工程價款是指工程的全部價款,而不是僅指工程尾款。制定這一款規定的依據是《合同法》第279條,該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該條規定價款顯然指的是整個竣工工程造價的對價,顯然不僅僅指工程尾款。假如工程總造價為2個億,合同約定進度款支付為85%,工程尾款為15%,整個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經整改后仍不合格,承包人已收取的85%的進度款可以不退還,這公平嗎?既然把《司法解釋》第2條第2款規定的整改后不合格,工程的發包人可以不支付工程價款理解為全部工程價款,那么就沒有必要再討論尾款如何確定的問題了。 既然工程完工后因質量不合格沒有實用價值,承包人已收取的進度款沒有合法依據,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把已收的進度款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