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和轉包是什么意思(不允許分包轉包是什么意思)
轉包與分包有什么區(qū)別
轉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轉讓給第三人,轉讓人退出現(xiàn)場承包關系,受讓人成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
轉包與分包的區(qū)別在:
1、所謂的分包:
分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該總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關系,其與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合法的分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分包必須取得發(fā)包人的同意;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單位不得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必須是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4)總承包人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不得將主體工程分包出去。
2、所謂的轉包:
轉包則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轉讓給第三人,轉讓人退出承包關系,受讓人成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由于轉包容易使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者進行工程建設,以致造成工程質量低下、建設市場混亂,所以中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均作了禁止轉包的規(guī)定。
常見的轉包行為有兩種形式:
一種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別人;
另一種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即變相的轉包。但不論何種形式,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知識拓展:
轉包法律特征有:
(1)轉包人不履行建設工程合同全部義務,不履行施工、管理、技術指導等技術經濟責任。
轉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并不成立項目經理部,也不委派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對工程建設進行管理和技術指導,往往以收取總包管理費的方式,將全部工程轉讓給轉承包人,轉包人不履行建設工程合同中應由承包人(轉包人)履行的全部義務。
(2)轉包人將合同權利與義務全部轉讓給轉承包人,轉承包人與原合同發(fā)包人之間建立了新的事實合同關系(原合同指發(fā)包人或總包人與轉包人之間的建設工程合同,下同)。轉包后,轉包人不履行原合同約定的全部建設工程任務,全部的建設工程均由轉承包人完成,這樣在轉承包人與原合同發(fā)包人之間建立了新的事實合同關系。
(3)轉包人對轉承包人的履行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工程轉包后,在轉包人并不退出原合同關系的前提下,轉承包人與原合同發(fā)包人建立了新的事實合同關系,轉承包人應就建設工程的質量、工期、安全對原合同發(fā)包人承擔責任。同時,轉包人也應按照原合同就建設工程的質量、工期、安全對原合同發(fā)包人承擔責任。
這里要特別指出的是,按照法律規(guī)定,承擔連帶責任必須有法律定規(guī)定或合同的約定,《建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承包單位有前款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轉包人與轉承包人應就建設工程的質量對原合同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轉包和分包的區(qū)別
承擔的責任不同。在工程分包常見的分包中,承包人與分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在轉包中,轉包人與轉包人不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分析】
轉包就是將自己承接的整個工程全部包給其他主體。分包就是將整個工程分成幾個部分分別包給其他主體。合法的分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1)分包必須取得發(fā)包人的同意;(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單位不得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3)分包必須是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4)總承包人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不得將主體工程分包出去。由于轉包容易使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者進行工程建設,以致造成工程質量低下、建設市場混亂,所以法律、行政法規(guī)均作了禁止轉包的規(guī)定。實踐中,常見的轉包行為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別人;另一種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即變相的轉包。但不論何種形式,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六十七條 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承包單位有前款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分包和轉包的概念
一、分包和轉包的區(qū)別有什么
1、分包和轉包的區(qū)別在于:
(1)承包合同的主體不同。分包合同的主體雙方是總承包人與分包人,僅處于第三人的位置。而轉包是將原承包合同的主體雙方變更為發(fā)包與受讓方,使得受讓人取代承包方成為原承包合同的一方當事人;
(2)權利、義務內容不同。分包合同是總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形成的獨立承包合同,其權利、義務由雙方當事人約定。轉包在轉讓后原承包合同的內容保持不變,僅主體發(fā)生了變更,受讓人直接享有原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2、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fā)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fā)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fā)包給數(shù)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fā)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二、工程分包需要什么資質
工程分包需要以下資質:
1、、施工總承包企業(yè)可以把專業(yè)工程,或勞務作業(yè)分包給具有一定資質的專業(yè)承包企業(yè)或者勞務分包企業(yè);
2、專業(yè)承包企業(yè)可以把承接的專業(yè)工程中的勞務作業(yè)分包,依法分包給具有一定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yè);
3、勞務分包作業(yè)的,不可以進行再分包。
分包與轉包是什么意思呢?
您好,根據(jù)《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分包是指總包單位自行完成建設項目的主要部分,其非主要的部分或專業(yè)性較強的工程,如工藝設備安裝,結構吊裝工程或專業(yè)化施工部分的工程,分包給施工條件符合該工程技術要求的建筑安裝單位;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分包和轉包單位都不直接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而直接與總承包人簽訂承包合同。區(qū)別在于分包工程的總承包人參與施工并自行完成建設項目的一部分,而轉包工程的總承包人不參與施工。
法律依據(jù):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9修訂) 》第二十七條: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9修訂) 》第七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肢解發(fā)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fā)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本條例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什么是分包和轉包?它們之間的區(qū)別?
在一個建筑工地上,出現(xiàn)工程分包和轉包的情況,時有發(fā)生。但是,對于分包和轉包之間的區(qū)別,大家可能就難以分清了。今天保標招標網(wǎng)就跟大家講講什么是分包和轉包?以及它們之間的區(qū)別?
分包項目就是總體工程項目由幾個承包商聯(lián)合承包,每個承包商分別承包一個單項工程或者幾個相關的單項工程項目。這些承包商只負資承擔的分包項目部分。
轉包項目就是總承包商或總承包公司將其中一個或幾個有關工程項目轉包給其他國家的承包商。轉包單位只對總承包商或者總承包公司負責,它不與國外業(yè)主(發(fā)包單位)發(fā)生任何聯(lián)系。
分包和轉包的區(qū)別主要表現(xiàn)在:
(一) 在工程分包常識的分包中,承包人與分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在轉包中,轉包人與轉承包人不承擔連帶責任;
(二) 分包只要不是分包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內容或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等違法分包行為,則在發(fā)包人同意的情況下是為法律所允許的,而轉包行為則被法律所禁止。
(三) 在工程分包中的非法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直接將全部工程轉包出去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別人。
(四)在工程分包是指已經與發(fā)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或總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的一部分交給第三人(即分包人)完成。也就是說,工程轉包與分包的區(qū)別在于轉包是違法的,在一定條件下分包是合法的,兩者的定義也不同。
(1)主體不同。
轉包是將原承包合同的主體雙方變更為發(fā)包與受讓方,原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則退出承包合同,使得受讓人取代承包方成為原承包合同的一方當事人。
分包合同的主體雙方是總承包人與分包人,分包承包人在總承包合同關系中,僅處于第三人的位置。
(2)對象不同。
轉包的對象是施工合同的全部工程。
分包僅指主體工程外的分部分項工程,是承發(fā)包合同中一部分,且該部分分包必須征得發(fā)包人的同意。
(3)法律后果不同。
我國法律允許建設工程總承包方經發(fā)包方認可或者總承包合同中明確約定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人。所以,依法成立的分包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對于轉包行為,法律明確規(guī)定予以禁止。
(4)權利、義務內容不同。
轉包在轉讓后原承包合同的內容保持不變,僅主體發(fā)生了變更,受讓人直接享有原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分包合同是總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形成的獨立承包合同,其權利、義務由雙方當事人約定。
注意:投標人根據(jù)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如何區(qū)分建筑安裝工程中的轉包和分包
我來告訴你:分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轉包,是指承包者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給其他的施工單位的行為,但從其中賺取價差。分包和轉包的不同點在于,分包工程的總承包人參與施工并自行完成建設項目的主要部分,而轉包工程的總承包人不參與施工。二者的共同點是,分包和轉包單位都不直接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而直接與總承包人簽訂承包合同。轉包是非法的。
補充:你補充的情況對于發(fā)包方來說叫(另外)發(fā)包,不叫轉包;但如果與那個較大的承包方承擔的工程形成交叉或需要提供配合,可以計取總包服務費,也和轉包沒有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