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原告是否可以不去調解



起訴離婚原告是否可以不去調解
起訴離婚原告是否可以不去調解
法律分析:離婚庭前調解不去可以,離婚庭前調解不去意味著當事人不同意調解,法院需及時作出判決。調解應當是出于當事人的自愿,這代表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拒絕調解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法律主觀:
民訴法規定, 判決不準離婚 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在司法實踐中,新情況一般是指被告實施了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行為,或者被告 實施家庭暴力 且造成或足以造成原告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就夫妻雙方而言,不能繼續共同生活下去的情況。比如,夫妻關系惡化。或者,發現對方有重婚等行為,都應該屬于新情況、新理由。 因此,離婚調解和好后,一方不思悔改的,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屬于新情況和新理由。司法實踐中,如繼續實施家庭暴力、虐待的,可以認為是“新情況、新理由”,當事人再次向法院請求離婚的,可以不受6個月的限制。但是,僅以一般的理由如輕微賭博、雙方因感情不和吵架等情形再次起訴的,6個月內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第五款: 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