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延履行利息規定(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法律規定)



遲延履行利息規定(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法律規定)
遲延履行利息規定(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法律規定)
非法律專業人士,可能對“遲延履行”這個法律術語還停留在第一次遇見時的不理解狀態。學習法律專業的內行人,可能也是對它一知半解。狹義的遲延履行,也就是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到來時,能夠履行而沒有按期履行債務。也就是我們通常說的俚語:有錢不還。那么,遲延履行問題的具體法律規定有什么?下面就和我一起來看看吧。
遲延履行具體法律規定
一、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計算的法律規定
為規范執行程序中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計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第二條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履行期間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被執行人分次履行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
人民法院劃撥、提取被執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紅利等財產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劃撥、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的,計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債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通過其他方式變價的,計算至財產變價完成之日。
非因被執行人的申請,對生效法律文書審查而中止或者暫緩執行的期間及再審中止執行的期間,不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第四條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先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再清償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條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給付外幣的,執行時以該種外幣按日萬分之一點七五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但申請執行人主張以人民幣計算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以人民幣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應當先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外幣折算或者套算為人民幣后再進行計算。
外幣折算或者套算為人民幣的,按照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對該外幣的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布匯率中間價的外幣,按照該日境內銀行人民幣對該外幣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該外幣在境內銀行、國際外匯市場對美元匯率,與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進行套算。
第六條執行回轉程序中,原申請執行人遲延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應當按照本解釋的規定承擔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第七條本解釋施行時尚未執行完畢部分的金錢債務,本解釋施行前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按照之前的規定計算;施行后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按照本解釋計算。
二、什么是遲延履行
遲延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的履行違反了履行期限的規定。履行遲延在廣義上包括包括給付遲延(債務人的遲延)和受領遲延(債權人的遲延)。狹義上是指債務人的給付遲延。
1、給付遲延
給付遲延,是指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到來時,能夠履行而沒有按期履行債務。
其構成要件為:
(1)須有債務存在;
(2)履行須為可能;
(3)須債務履行期已屆滿;
(4)須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而未履行
(5)須無法律上的正當理由。
給付遲延的法律后果為:
(1)債權人可訴請強制執行;
(2)債務人賠償因遲延而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
(3)在給付遲延后,如遇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標的物毀損,債務人須承擔履行不能的責任,不得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責。但如債務人能證明縱然沒有給付遲延,損失仍將發生的,則可免責;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其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或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2、受領遲延
受領遲延,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的履行應當受領而不為受領。
其構成要件為:(1)須有債權存在;(2)須債務人的履行需要債權人的協助;(3)須債務已屆履行期且債務人已履行或提出履行;(4)須債權人未受領給付,且遲延受領無正當理由。在遲延受領的情況下,債權人應依法支付違約金,因此給債務人造成損害,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債務人得依法自行消滅其債務,如以提存的方式消滅債務。
法律主觀:
遲延履行的利息的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法律主觀:
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253條規定加倍計算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 債務 利息”是一個整體概念,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兩部分。 一般債務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書中,根據實體 法規 定《 民法典 》所確定的利息。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采用單獨的計算方法,與一般債務利息的計算沒有關系。 《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條 借款人提前返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條 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 借款合同 ,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法律客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遲延履行期間,債務人應當按照合同規定支付債務利息。如無規定或規定不明確,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計算利息。
債務利息是指在債務履行期間,根據借款合同的約定,由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的一定比例的費用。在實際操作中,債務利息的計算、支付及逾期利息等情況都需要遵循法律法規的要求。在遲延履行期間,債務人應當按照合同規定支付債務利息。如無規定或規定不明確,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計算利息。具體計算方式為:債務利息=本金×年利率×逾期天數/365天。同時,如果債務人拒不支付債務利息的行為嚴重影響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金、賠償等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債務人的違約金一般不得超過合同標的的10%,具體情況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判斷。需要注意的是,借款利率過高、違法等情況也需要遵守法律規定。如果債權人利用借款合同中的漏洞設置過高的利息、逾期利息等條款,侵害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債務人可以向有關部門進行投訴或者通過訴訟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如果借款合同沒有約定債務利息該如何計算?如果借款合同沒有約定債務利息,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計算。其中,債務利息的計算應當以公平合理為原則,根據市場利率、借款期限、借款方式等因素綜合考慮,按照當時的利率水平進行計算。如果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存在爭議,可以通過司法機關進行調解或者訴訟。
遲延履行期間,債務人應當按照合同規定支付債務利息,并且遵守法律法規的要求。如果債務人拒不支付債務利息,債權人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借款合同的條款應當合法合理,不能損害借款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
《民事訴訟法》(2024年修正)第260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上述《遲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釋》第1條規定: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但是該解釋第7條第1款規定:本解釋施行時尚未執行完畢部分的金錢債務,本解釋施行前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按照之前的規定計算;施行后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按照本解釋計算。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2009年5月11日)對于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計算有不同的規定。
據此,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應分兩部分進行計算:
第一部分:根據上述批復,截止2014年7月31日,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含利息等)×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日)×2×遲延履行期間(參照相應期限的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按利率變動分段計算)。
第二部分:根據上述司法解釋,自2014年8月1日起截止履行完畢之日,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兩部分計算結果相加即為需計收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014年8月1日前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計算的基數包括債務本金、利息、罰息、滯納金、違約金、評估費、鑒定費、公告費等因訴訟或仲裁所支出的費用,但不包括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及其他申請費。
需注意,根據《民事訴訟法》(2024年修正)第260條的規定,未按照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都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支付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是一項法定義務而非約定義務,無論當事人雙方是否有約定、法律文書是否有記載,只要出現本法律條款規定的情形,就應當予以適用。也即,不論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中是否引用《民事訴訟法》(2024年修正)第260條的規定,在被執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情況下,申請執行人均有權要求被執行人支付。
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何計算
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按下列情況計算:1、2014年8月1日之前的,按法院判決數額的債務約定利息的兩倍支付遲延履行利息(含判決確定的基本利息);2、2014年8月1日之后的,區分為一般債務利息和遲延履行利息兩部分:判決利息按判決確定的利率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按日萬分之一點七五的標準計算?!睹袷略V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遲延履行利息計算的司法解釋》第一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計算方法
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依法妥善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八條規定:合理減免被執行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被執行人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導致其無法及時履行義務為由,申請減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相應期間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人民法院經審查屬實的,應予支持;被執行人申請減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一般債務利息的,不予支持,但申請執行人同意的除外。
5、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怎么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于2014年8月1日施行,因此關于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計算分為2014年8月1日前、后兩種方法。
2014年8月1日前,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
2014年8月1日后,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區分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應當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舉例說明:2024年6月30日法律文書生效,債務人應在生效之日起3日(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日)內支付債權人借款本金10000元。自2024年1月2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日萬分之四支付借款本金的利息,如債務人遲延履行,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問:若債務人2024年9月1日清償全部債務,需要支付多少錢?
(1)計算一般債務利息期間:2024年1月2日至[ly3] 2024年7月3日,共計183天。
遲延履行之前的一般債務利息為:10000×0.04%×183=732元
(2)計算遲延履行期間:2024年7月4日至2024年9月1日,共計60天。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10000×0.04%×60=240
法律主觀: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中加倍是如何解釋?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發生于法院判決生效以后,系因債務人沒有于期限內履行還款義務而導致的利息。因此,首先它發生的期間具有特殊性;其次,區別于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利率,該債務利率是法定利率;第三,此債務利息系在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之基礎上增加一倍,可見該利息除彌補債權人在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損失外,還具有一定的懲罰性。既是執行措施,其自然具備執行的一般功能,即以國家的強制為后盾,保證生效判決的有效落實,從而達到維護法律尊嚴、最終實現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的目的。法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是以增加經濟負擔的形式對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的當事人形成震懾,促使義務人盡快完成給付義務。民間借貸涉及群體廣泛,拖、欠款屢見不鮮,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作為解決借貸糾紛的一項重要措施,值得我們深入掌握和研究。加倍支付利息的計算及問題常見的判決文書中,利息的計算方式為:判決給付之日前,利息按照當事人借條中約定的利息計算;判決給付之日后,利息按照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的兩倍計算。而這樣的計算方式很可能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蛾P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當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多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數)。超過此限度的,超過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當事人完全可以約定利率為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實踐中多半約定的也是兩倍到三倍。此種情況下,法院判決中規定了一個給付期限,如果債務人為在規定的期限內給付,此時支付的利息將會由期滿前約定的四倍變成期滿后法定的“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兩倍”,債權人所得的利息反而減少,即此時的加倍支付利息并沒有起到補償和懲罰的作用。這意味著該加倍支付條款的適用可能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法律主觀:
遲延履行金的計算方法有如下:1、債務利息=債務本金×利息計算天數(判決確定的應當給付日始~判決確定的履行日止)×同期銀行貸款年利率/360天 2、遲延履行利息=(債務本金+訴訟費+保全費等)×利息計算天數(判決確定的履行日始~實際履行日止)×同期銀行貸款最高年利率×2倍/360天 3、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年利率=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年利率×逾期還款上浮幅度(如現行的幅度為150%)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法律客觀:
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方法是什么,如何計算遲延履行利息?從遲延履行利息的特性分析出發,筆者認為,正確的遲延履行利息計算方法應該是:1、遲延履行利息執行事項以當事人申請為原則。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一般應當由當事人依法提出申請?!睆脑撘幎?,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申請所遵循的是當事人處分原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是否行使申請執行權,何時申請執行均由權利人決定。遲延履行利息執行事項的申請也應以權利人申請為原則,不過,遲延履行利息執行事項的申請,權利人可以在執行過程中隨時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執行案件后,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遲延履行利息或遲延履行金。”以及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所編寫的《民事執行文書樣式與制作》一書中,執行通知書參考樣式要求寫明,“依照《民訴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繳納遲延履行期間加倍債務利息※元(遲延履行期間加倍債務利息暫計算到※年※月※日止)”。2、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基數應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履行期限屆滿止債務人應支付權利人總額(不包括訴訟費用)。遲延履行利息的作用是對義務人不履行義務的懲罰和對權利損失的彌補。生效法律文書明確規定,義務人應在確定的期限內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義務人在法律文書所規定期限屆滿止仍不履行的,其結果將受到遲延履行利息的懲罰。為此,筆者認為,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基數應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履行期限屆滿止,債務人應支付給權利人的標的總額,其中不僅包括債權本金,也包括利息。3、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期限應是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至被執行人實際償付債務之日止。因為,判決生效至判決限定履行期限內的期間屬法律規定給予債務人的必要準備時間,該期間屆滿后不履行的,才可按遲延履行利息規定處理。如果法律文書指定分期支付的,則應從每一次履行期限屆滿的次日起分別起算。如果被執行人分期履行的,應按實際履行情況分段計算遲延履行利息。有人認為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應自執行通知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這一觀點的不當之處在于,其遺漏了生效法律文書指定履行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至執行通知書屆滿之日期間的遲延履行利息。4、遲延履行利息的利率應為同期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允許商業銀行最高貸款利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是指在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該規定中的同期最高貸款利率應是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允許商業銀行最高上浮利率。由于商業銀行對不同貸款期限的利率有不同的規定,關于采用何種期限的問題,要根據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期限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