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賭博為業的認定標準(以賭博為業的認定標準 金額)
怎么認定以賭博為業
法律分析:以賭博為業,從字面上理解是指以賭博為常業。司法機關在認定“以賭博為業”的賭博罪時,通常是根據行為人賭博的持續時間、次數、賭資金額大小來認定,但也不乏寬泛的長期賭博、賭博獲利、借錢賭博、幫他人賭博下注等情節。“以賭博為業”中的“業”既包括專職,也包括兼業,即無論行為人是否有正當職業或收入。“以賭博為業”的核心內涵有二:一是賭博的持續時間要求。行為人只有連續或在相當長一段時期內持續實施賭博行為,才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進而達到刑罰處罰的必要;二是賭博的賭資及危害后果要求。只有那些涉案賭資金額巨大,或者賭資來源個人或家庭主要收入,且對家庭生活造成重大的不利影響,或者對社會造成其他重大的不利后果等才構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賭博的認定標準
賭博的認定標準如下: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萬面表現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賭博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生產、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誘發其他犯罪的溫床,對社會危害很大,應予嚴厲打擊。賭博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能構成本罪。而主觀方面一個必備的條件就是要有營利的目的和動機,但是不同賭博行為中營利目的和動機的大小是不一樣的,賭博罪中營利的動機肯定要強于一般賭博行為。賭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三種行為,即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這種客觀行為的分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打擊賭博犯罪方面也確實具有一定的震懾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賭博行為的認定標準
賭博違法的認定標準是:
1、行為人主觀上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獲取錢財的目的;
2、客觀上具有開設賭場、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如果行為人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而只是為了消遣娛樂、打發時間、感情接觸等,賭博罪就不能成立。比如甲過年在家和家人打牌,交易的是游戲幣,則不成立賭博罪。
賭博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如下:
1、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2、實施賭博犯罪,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4、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賭博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聚眾賭博行為中,在組織三人以上賭博的情況下,賭資數額累計達到五萬元以上,或者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五千元以上;或者參賭人數累計達到二十人以上即構成賭博罪;
2、組織中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并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無論費用多少和賭資金額多少,均構成賭博罪;
3、以賭博為業的,無論賭資或獲利多少,只要為了營利而以賭博為常習常業均構成賭博罪。
綜上所述,賭博罪的構成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獲取錢財的目的。如果行為人并不是為了營利,而僅僅是為了消遣娛樂、打發無聊、聯絡感情等,不能成立賭博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只要以獲取錢財為目的,就可以成立犯罪,至于是否實際獲得了錢財,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賭博罪以賭博為業的認定
賭博罪以賭博為業的認定需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如是否有固定場所、設備、人員等跡象。如果證據確鑿,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3條規定,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屬于犯罪行為,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在判斷是否以賭博為業時,并不只看是否有賭博行為,還需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如是否有固定場所、設備、人員等跡象。具體來說,對于賭博罪以賭博為業的認定,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綜合考慮:1.是否存在固定的賭博場所,如酒店房間、私人會所等。2.是否有特定的賭博設備,如麻將牌、骰子等。3.是否有專門的管理人員,如收錢、發牌等。4.是否有明確的盈利計劃或組織形式,如翻本、分紅等。如果以上幾個方面均存在明顯的跡象,會被認定為以賭博為業。在此情況下,根據賭博行為的嚴重程度和犯罪嫌疑人的個人情況,量刑也會有所不同。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如果被告人在法庭上否認以賭博為業,是否能對判決產生影響? 賭博罪以賭博為業的認定需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而被告人的否認并不能完全改變事實。但是,如果被告人提供的證據及陳述足以推翻賭博罪以賭博為業的認定,可以對最終判決產生影響。因此,案件中被告人是否否認以賭博為業并不是決定因素,關鍵還是要看是否存在具體的證據和跡象支持賭博罪以賭博為業的認定。
以賭博為業屬于違法行為,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建議廣大市民自覺遵守法律法規,杜絕賭博行為。如果不慎涉及賭博罪案件或有相關疑問,應及時咨詢專業律師或法律顧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凱哪、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賭博罪的構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賭博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生產、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誘發其他犯罪的溫床,對社會危害很大,應予嚴厲打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萬面表現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悶瞎清。這種人俗稱“賭頭”,賭頭本人不一定直接參加賭博。所謂開設賭場,是指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開設賭場營利包括兩種方式:其一是開設賭場者不直接參加賭博,以收取場地、用具使用費或抽頭獲利;其二是開設賭場直接參加賭博,如設置游戲機、吃角子老虎等賭博機器或者雇用人員與顧客賭博。只有“開設賭場”的人,即賭場老板或合伙開辦經營賭場者才應構成犯罪,普通雇員不屬于開設賭場的人。所謂以賭博為業,是指嗜賭成性,一貫賭博,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來源,這種人俗稱“賭棍”,只要具備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以賭博為業的其中一種行為,即符合賭博罪的客觀要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以營利神脊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以營利為目的并不是說行為人一定要贏得錢財,只要是為了獲取錢財,即使實際上未能贏得錢財甚至輸了錢,也不影響行為人具備賭博罪的主觀要件。
二、認定 (一)本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主觀上是否以營利為日的,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對于雖然多次參加賭博,但輸贏不大,不是以賭博為生活或主要經濟來源的;或者行為人雖然提供賭場、賭具,本人未從中漁利的,都不能認定賭博罪。其中情節嚴重的,可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二)賭博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欺騙的手段非法取得公私財物的行為。其主要特征在于“騙”,賭博犯罪中往往也伴有欺騙活動,但這種欺騙與詐騙罪中的欺騙是不同的。賭博罪中的欺騙即制造虛假事實,是要引誘他人參加賭博,而賭博活動本身則是憑偶然之事實決定輸贏,其目的仍在于通過賭博達到營利的目的,而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按有關司法解釋,行為人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騙取錢財,屬賭博行為,構成犯罪的,應以賭博罪定罪處罰。參賭者識破騙局要求退還所輸錢財,設賭者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拒絕退還的,應以賭博罪從重處罰。
但是對以賭博為名,行詐騙之實,比如參賭一方在賭具中弄虛作假,或者采用黑話、暗語為號,誘騙另一方與之賭博,詐騙對方的財物的行為應構成詐騙罪。因為構成賭博罪要求決定輸贏的偶然事實必須為共賭者所不預知,如為共賭者一方所預知,而參賭對方毫不知情,則預知勝負的一方的行為完全符螞前合詐騙罪的特征,應以詐騙罪論處。
(三)賭博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一般而言,兩罪是兩個性質不同的犯罪,區別十分明顯,不易混淆,但對搶賭場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應視具體情況,區別對待,一種是沒有參加賭博的人搶賭場,另一種是參加賭博的人,因輸了錢而不甘心而搶了贏錢的人。前一種情況,不管行為人是否冒充民兵或公安人員,只要搶了賭場且采用暴力或者脅迫手段進行就應定為搶劫罪;如果沒有采取暴力或脅迫手段進行、數額較大的,可認定為搶奪罪;如果數額較小,則屬于一般搶奪違法行為,而不能一概地定為搶劫罪,對于后一種情況也應區分對待,對參賭的人沒有采取暴力、脅迫手段搶劫賭資的,因為是發生在搶賭場的當時,可以認為是賭博行為的繼續,是賭博罪行的表現,仍應定為賭博罪。但是如果參賭之人采用暴力或脅迫手段搶劫他人賭資的,應定為搶劫罪,與賭博罪實行并罰。
三、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擬下荷期徒刑、拘役或存管制,并處罰金。
以賭博為業的認定標準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賭博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生產、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誘發其他犯罪的溫床,對社會危害很大,應予嚴厲打擊。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這里規定的賭博,是指以獲取金錢或其它物質利益為目的,以投入一定賭資為條件進行的輸贏活動。因此,認定是否為賭博行為,要劃清幾個界限:第一,賭博行為多是以牟取利益或好處為目的,應當從其主觀目的和客觀行為上認定是否以牟利為目的。對于不是以營利為目的,只是出于娛樂消遣目的進行的游戲性質的活動,雖然帶有少量財物的輸贏,不能按賭博處理;第二,從參與的人員來判斷,是親朋好友之間的娛樂,還是純粹的賭輸贏活動。只有符合上述條件的,才能認定為賭博,至于方式不能僅理解為以下賭注打撲克牌、玩麻將等方式,還包括計算機網絡、老虎機、角子機、蘋果拼盤機或與之相類似的帶有賭博性質的游戲機等等。不管使用什么方法,只要具有賭博的性質就可以構成。為賭博提供條件,是指為賭博提供賭場、賭具,幫助招攬他人參與賭博等行為。這里的賭場包括房屋、場院、汽車等能夠從事賭博活動的場所。實踐中對于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和純粹家庭或親朋好友之間的娛樂活動等,不應視為賭博行為和為賭博提供條件。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行為。這里的“以營利為目的”,是指行為人實施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行為,是出于獲取金錢或財物等好處為目的。要認定為賭博提供條件,首先要認定什么是賭博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賭博為業的認定
法律分析:以賭博為業的,是指以賭博為常業,即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的行為。而以賭博為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經濟來源者既包括沒有正式職業和其他正當收入而以賭博為生的人,也包括那些雖然有職業或其他收入而其經濟收入的主要部分來自于賭博活動的人。應當注意的是,構成以賭博為業的犯罪的主觀方面也必須是以營利為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 第三百零三條 第二種行為是“以賭博為業的”,是指以賭博為常業,即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的行為。“以賭博為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經濟來源者”既包括沒有正式職業和其他正當收入而以賭博為生的人,也包括那些雖然有職業或其他收入而其經濟收入的主要部分來自于賭博活動的人。應當注意的是,構成以賭博為業的犯罪的主觀方面也必須是以營利為目的。對于本款規定的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