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司法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司法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司法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
法律分析:該解釋在2024年1月1日正式實施,出臺的目的是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出來的。該解釋的出臺,能夠緩解司法機關司法實踐中同案不同判現象的發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四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同一裁決,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并案審理,雙方當事人互為原告和被告,對雙方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一并作出裁決。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繼續審理。雙方當事人就同一仲裁裁決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給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法律主觀:
勞動爭議仲裁 ,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 勞動爭議 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一種法律制度。能夠促進 勞動關系 和諧穩定。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勞動爭議,除遵守《 勞動法 》規定的處理勞動爭議的基本原則外,還需遵守如下特有原則: (1)先行調解原則。即仲裁委員會或仲裁庭在裁決前,首先應進行調解,不經調解一般不得裁決。先行調解是仲裁的必經程序,但當事人拒絕調解或調解無效的,應及時裁決。 (2)回避原則。是指仲裁委員會成員或仲裁員在仲裁勞動爭議案件時,認為具有法定回避情況不宜參加本案審理,或當事人認為仲裁員具有法定回避情節的,可能影響公正裁決,都可以自動或申請回避。 (3)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庭均為三名或三名以上單數組成。為保證裁決的客觀公正性,《企業 勞動爭議處理 條例》第13、29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勞動爭議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作出仲裁裁決。 (4)一次裁決原則。是指任何一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都是最終裁決,當事人不服裁決的,不能向上一級仲裁委員會再次申請仲裁,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實行一次裁決原則可以及時解決勞動爭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