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申請什么時候提出(當事人的回避申請在什么時候提出)
回避申請權什么時候享有的
法律分析:在訴訟中,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員或勘驗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當事人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當事人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不直接享有申請回避權,需要當事人的授權。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刑事訴訟法回避提出時間
法律分析:回避可以在訴訟程序開始后的任何階段提出。在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以及人民法院負有告之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有關人員回避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三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申請回避的時間
法律主觀:
《 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回避決定時間、決定形式和當事人復議權利】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法律客觀:
一、申請回避的方式申請回避的方式可以是書面方式或口頭方式,但提出申請時應說明要求回避的理由。申請回避應當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但是如果回避事由在審理后才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回避申請提出后,是否準許則由法院來決定。對于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二、申請回避的理由1、審判和執行人員的回避理由: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中,發現審判人員(執行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要求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系的;(五)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2、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的回避理由:當事人有權在下列情況下,對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等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另外,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不準許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任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任二年后,擔任原任職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方當事人認為可能影響公正審判而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不予準許本院離任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民事訴訟法回避申請提出時間是多久?
民事訴訟法 中明確的規定了申請回避的有關是由,申請回避的時候是有一定得時間限制的,必須要在規定的時間范圍內做出回避的申請,提出申請的后相關工作人員將暫停相關案件工作,直至法院審查完是否回避制度。 民事訴訟法回避申請提出時間 的關系到申請回避是否有效的問題,因此需要我們重視起來。 一、民事訴訟法回避申請提出時間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當事人只要在限定時間內提出回避申請并說明理由,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即應暫時停止審理或參與本案的工作,以待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但也不能一概而論,有的案件正需要采取緊急措施,若因當事人申請回避而停止執行職務,勢必給案件的審理和執行帶來難以彌補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仍應及時采取措施,但本案其他工作必須暫停。 二、法院如何處理回避申請? 回避方式有兩種自行回避與申請回避。 陪審員屬于審判人員,陪審員的回避由法院院長決定。刑訴第30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民訴第47條: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 由審判決定回避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審判人員自行回避,即負責案件的審判人員,認為自己具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而主動提出回避;另一種是當事人申請回避,即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的,用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申請他們退出該案的審理。申請書應遞交于法院院長。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民事訴訟法回避申請提出時間等問題如上,我們可以得知的是如果當事人知道需要回避的話,需要在案件開始審理的時候就提出回避申請,如果是審理的過程中知道的需要有人進行回避的話,則必須要在法院進行宣布判決之前提出回避申請。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申請起,那么就無法向法院申請回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