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哪些行為可導致監護資格被撤銷(監護人應該按照什么原則履行監護職責)



監護人哪些行為可導致監護資格被撤銷(監護人應該按照什么原則履行監護職責)
監護人哪些行為可導致監護資格被撤銷(監護人應該按照什么原則履行監護職責)
法律分析:1、現有的監護人喪失了監護能力;2、監護人不履行監護權,即監護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監護的職責;3、監護人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4、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撤銷其監護人資格的情形:
1、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2、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2、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在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明確規定了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和義務。
且依法負擔被監護人 撫養 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下列單位和人員有權申請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1、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2、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
3、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等。
綜上所述:
監護人失職引發的撤銷資格案件是指在監護人職責中存在嚴重失職行為,導致其監護人資格被撤銷的法律案件。這類案件通常涉及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照顧、教育、財務管理等方面的嚴重疏忽或違法行為,給被監護人的身心健康、權益和利益造成嚴重損害。法庭會根據相關證據和事實審理此類案件,并依法判決是否撤銷監護人的資格。撤銷資格后,法院會指定其他適當的人或機構來擔任被監護人的監護人,以確保其合法權益得到保護和維護。這類案件在司法實踐中起到了維護被監護人權益、保障社會穩定的重要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修正):
第七章
參與社會發展
第七十二條
國家和社會采取措施,開展適合老年人的群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