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有什么(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有哪些)
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什么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根據國家賠償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造成的損害;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發生的損害;3、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造成的損害;4、行政機關制定、修改法規、規章或其他規范性文件造成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利益喪失;5、根據我國 民法典 、 刑法 等法律上的原則和規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損害,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項目:
(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
(二)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
1、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身體傷害的: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康復費、撫養費、扶養費、生活費;
3、造成死亡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撫養費、扶養費、生活費。
(三)致人精神損害的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精神損害撫慰金。
(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直接損失賠償、間接損失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當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害,受害人有權依法取得國家賠償。但也有一些例外情況,國家是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具體有哪些呢?下面是由我為讀者進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知識對讀者有所幫助。
一、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賠償中,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如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純粹行使個人行為,比如看守為泄私憤毆打犯人,此時其行為與職權并無關系,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而是由行為人自己承擔民事賠償。另外,如果是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也應當承受自己所造成的后果,國家也不會賠償。最后是慣例的兜底規定,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五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該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先予賠償。
3、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4、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5、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6、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如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做的純屬個人行為,與職權無關,或者是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如對于相關法律仍有不解之處,有專業律師答疑解惑。
不屬于行政賠償的范圍
【法律分析】
不屬于行政賠償的范圍有: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這些行為不屬于行政賠償的范圍。依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不屬于行政賠償的范圍包括造成的賠償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行為、侵害行為是當事人自己造成的等。行政機關是具有一定職權的,行政機關可以違法的人員、企業進行行政處罰,但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利益,侵害公民利益的,就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五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屬于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定情形的是( )。
【答案】:D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4條和第5條的規定,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均系法定的行政賠償范圍。但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故D為正確選項。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包括()。
【答案】:B、E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由于損害非由行政機關的行為造成,或者損害雖發生在行政活動中,但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因而國家不負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五條明確規定,在以下三種情況下,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①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③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況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是( )。
【答案】:A,E
《國家賠償法》第5條規定,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故本題答案選AE。
下列不需要國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是_____。
【答案】:D
解析D。行政賠償是指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由國家承擔的一種賠償責任。行政賠償責任是行政主體在違法實施行政行為的時候承擔的一種責任。而選項D沒有說明警察是否在履行公職。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對行政機關造成當事人損失的對什么不予賠償
法律分析:法律規定,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第二章 行政賠償
第一節 賠償范圍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