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認定標準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非法持有的認定)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認定標準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非法持有的認定)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認定標準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非法持有的認定)
法律分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立案標準如下:1、行為人明知持有、運輸的信用卡是偽造的,仍然持有、運輸;2、行為人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仍然繼續持有、運輸,并且持有又或者是運輸在十張以上;3、行為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非法持有的數量在五張以上。除此之外,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有或者是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也會觸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二)偽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四)偽造信用卡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為。具體包括四種情形:(1)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3)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4)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行為之一的。就構成本罪。主體要件。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主觀要件。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
(二)偽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
(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四)偽造信用卡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