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賭博罪的量刑標準(聚眾賭博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聚眾賭博罪的量刑標準(聚眾賭博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聚眾賭博罪的量刑標準(聚眾賭博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1、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2、法律知識:《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開設賭場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聚眾賭博罪量刑標準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時構成此罪需滿足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條件,如果不是以營利為目的是不構成刑事犯罪。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法律分析:賭博罪量刑: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賭博罪金額:組織三人以上,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或者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023年聚眾賭博罪量刑標準是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聚眾賭博罪立案標準如下:
1、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2、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3、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構成賭博犯罪的行為具體包括三種:
1、聚眾賭博,即為賭博活動提供賭場、賭具,組織、招引他人參加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的行為。聚眾賭博時,行為人有的自己也參加賭博,有的則本人不參加賭博,但都屬于聚眾賭博的情況;
2、開設賭場,即以營利為目的,營業性地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組織賭博的行為;
3、以賭博為業,即以賭博為常業,以賭博所得為主要生活來源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的行為。只要以營利為目的,實施上述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其中一種行為,就構成了賭博犯罪。犯賭博罪的,要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賭博罪的構成要件是: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賭博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生產、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誘發其他犯罪的溫床,對社會危害很大,應予嚴厲打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這種人俗稱“賭頭”,賭頭本人不一定直接參加賭博。所謂以賭博為業,是指嗜賭成性,一貫賭博,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來源,這種人俗稱“賭棍”,只要具備聚眾賭博或以賭博為業的其中一種行為,即符合賭博罪的客觀要件。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以營利為目的并不是說行為人一定要贏得錢財,只要是為了獲取錢財,即使實際上未能贏得錢財甚至輸了錢,也不影響行為人具備賭博罪的主觀要件。
賭博罪處罰金一般是:
1、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3、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予以處罰。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實行勞動教養:
(1)參與賭博,個人參賭的財物在五千元以上的;
(2)因賭博被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繼續賭博的;
(3)多次為賭博提供場所、賭資、賭具、交通通訊工具的;
(4)多次為賭博放哨、通風報信、護場的;
(5)教唆、誘騙、脅迫他人賭博的;
(6)在道路、車站、碼頭、公園、客車、客輪等公共場所設賭的。
法律主觀:
對于聚眾賭博的行為,若數額較大,構成犯罪的,我國人民法院應當對行為人適用以下量刑處罰標準: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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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賭博的行為,構成賭博罪。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賭博罪的量刑金額標準如下:
1、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
2、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
3、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
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于賭資。、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為依法懲治賭博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刑法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賭博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
2、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以營利為目的。
三、賭博罪量刑標準:
1.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2.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四、賭博罪的違法界限:
1、參與賭博的動機和目的。
賭博罪的構成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獲取錢財的目的。如果行為人并不是為了營利,而僅僅是為了消遣娛樂、打發無聊、聯絡感情等,不能成立賭博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只要以獲取錢財為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至于是否實際獲得了錢財,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2、涉賭數額及參賭次數。
有些親戚朋友、鄰居之間偶爾賭博也有輸贏,但輸贏不大;有些經常聚賭,但涉賭數額很小,參賭者并不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的。對此可視情節給予治安處罰等行政處理,但不宜認定為犯罪。
3、行為人系賭頭、賭棍、賭場業主還是一般參賭群眾。
賭頭是指聚眾賭博的人,即為賭博提供賭場、賭具,組織、招引他人參加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賭頭可能參與賭博也可能不參與賭博,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賭棍是以賭博為常業的人,即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賭棍有的無正當職業,專事賭博;有的有業不就,主要從事賭博;有的有正當職業,但以賭博為兼業,賭博輸贏的數額大大超過其正當收入的數額。賭場業主是指開設賭場的人,即以營利為目的,營業性地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組織賭博的行為。對這三種人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刑事責任,但對于一般參賭群眾,可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還可以視情節給予治安處罰,但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4、參賭人員身份及參賭人員之間的關系。
如果參賭人員都是親戚朋友、同事、鄰居、鄉親等熟人的,或者是一些老年人的,一般不宜以犯罪進行處理。除非涉賭數額非常大,經常聚賭且嚴重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風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