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抓捕的罪犯怎么認定立功



協助抓捕的罪犯怎么認定立功
協助抓捕的罪犯怎么認定立功
法律主觀:
協助抓捕的罪犯認定 立功 的條件: 1、約至指定地點抓獲; 2、當場指認辨認抓獲; 3、帶領偵查人員抓獲; 4、提供未掌握信息抓獲。 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 共同犯罪 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 犯罪嫌疑人 (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 自首 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六十八條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法律分析:協助抓捕吸毒人員算是立功,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果是協助抓捕重大犯罪嫌疑人是重大立功表現,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是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第六條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第七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協助抓捕型立功的成立條件:成立協助抓捕型立功除須具備成立立功的主體身份、時間界限等一般條件外,還需要具備如下特殊條件:(1) 實施協助行為,常見的協助行為如帶領抓捕、誘捕、當場指認辨認、提供秘密藏匿信息、規勸自首等;(2) 產生抓獲結果,即必須將犯罪分子抓獲,否則即使有協助抓捕行為也不得認定為立功;(3) “協助”與“抓獲”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抓獲結果是由于協助行為而發生的,若雖有協助行為,最終犯罪分子也被抓獲,但抓獲結果是由于其他原因而并非協助行為所導致,亦不得認定為立功。
法律依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中規定了5中情形的立功表現,即檢舉揭發型、提供線索型、阻止犯罪型、協助抓捕型以及其他有利型。
《刑法》第六十八條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協助抓捕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認定為立功。根據查詢相關公開信息顯示,《刑法》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