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認定盜竊罪的既遂與未遂(盜竊罪既遂與未遂的認定標準)
盜竊是犯罪既遂還是未遂怎么區分
法律分析:財物是否脫離物主控制是區分盜竊犯罪既遂與未遂的主要標志。
盜竊既遂是以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被盜竊財物時起算,或指盜竊分子將竊得的財物竊離原來的場所,使財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使用人失去了對該項財物的控制,而置于犯罪分子的控制之下。至于犯罪分子是否已實際利用或支配這項財物,并不影響盜竊罪既遂的認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怎樣認定盜竊罪的既遂和未遂
法律主觀:
盜竊罪的既遂和未遂的認定如下: 1、秘密竊取的犯罪行為造成了行為人非法占有所盜竊公私財務的犯罪結果,也就是說行為人使財產脫離物主的控制,實際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即為既遂。 2、如果行為人已實施盜竊行為,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使財物脫離物主的控制則為犯罪未遂。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怎樣認定盜竊罪的既遂與未遂
法律主觀:
盜竊罪的未遂是指已經著手實行盜竊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盜竊罪未遂。盜竊罪既遂,是指行為人已經盜竊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采取了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方式,對財物取得實際控制。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盜竊未遂的認定標準
盜竊罪的未遂認定是,已經著手實行盜竊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盜竊未遂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但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若是依舊不知道盜竊罪未遂判定標準可以選擇繼續閱讀此文。
一、盜竊罪未遂判定標準是什么?
盜竊罪未遂是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主要特征是:
(1)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這是盜竊罪未遂與盜竊罪預備的根本區別。
(2)犯罪未得逞,這是盜竊罪未遂與盜竊罪既遂的根本區別。
關于盜竊既遂與未遂的劃分標準,刑法理論上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其一,接觸說。認為應以行為人是否接觸到被盜財物為標準,凡實際接觸到財物的為盜竊既遂,未實際接觸到財物的為盜竊未遂。
其二,轉移說。認為應以行為人是否已將被盜財物移離原來所在場所為標準,凡移離原在場所位置的為盜竊既遂,反之為盜竊未遂。
其三,藏匿說。認為應以行為人是否已把所盜財物藏匿起來為標準,凡已將所盜財物藏匿起來的是盜竊即遂,反之為盜竊未遂。
二、盜竊罪應該如何處罰?
1、構成盜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盜竊罪的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或者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盜竊數額、次數、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盜竊近親屬財物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處理的除外。
三、盜竊罪逮捕后多久會判刑?
1、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1)公安機關逮捕以后應當進行偵查,時間一般為2個月,但是最長可以達到7個月(重大疑難等情況)
(2)交由檢察機關審查起訴1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可以交公安機關補充偵察2次,每次1個月,但不得退回補充偵察2次。
(3)進入法院審理階段,一般為一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重大疑難再延長一個月。(簡易程序20天內審結。)
以上為一審程序
(4)如果有一方對一審不服則需要進入二審程序。二審也是一般一個月,延長半個月,重大疑難再延長一個月。最后判決生效。
所以總共的最短時間為4個月,最長為15個半月。
2、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
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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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盜竊罪的既遂與未遂
兩個都是既遂。犯罪的既遂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已經齊備了刑法分則對某一具體犯罪所規定的全部構成 要件。
也稱舉止犯,是指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刑法規定的某種行為,即已構成既遂的犯罪。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必須發生了法定的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
是指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導致了基本犯罪構成結果以外的嚴重結果的犯罪。
是指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足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的特別危險狀態而構成既遂的犯罪。兩個案例中行為人的行為,均構成盜竊罪。
既遂犯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分則對所觸犯法條規定的法定刑直接處罰。
5.簡明的說就是法院以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了其犯罪嫌疑人犯罪兩個均是刑法中規定的盜竊罪,已經符合第1條規定。
如何區分盜竊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
盜竊罪的既遂未遂標準,向來眾說紛紜,大致有接觸說、轉移說、隱匿說、損失說、失控說、控制說、失控加控制說等諸多論點,表明這一問題具有相當的復雜性,筆者在此不一一贅述。最具代表性且為大家所接受的主要是失控說和控制說。失控說基于法益保護的角度,認為應以財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是否喪失對財物的占有權即控制為標準,凡是盜竊行為已使財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實際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的,即為盜竊既遂;而財物尚未脫離所有人或保管人的控制的,為盜竊未遂。控制說站在犯罪是否得逞的立場,認為應以盜竊犯是否已獲得對被盜財產的實際控制為標準,盜竊犯已實際控制財物的為既遂;盜竊犯未實際控制財物的為未遂。由于物主喪失占有或控制并不一定等于盜竊犯實際占有或控制,故二說在某些案件適用上會導致不同的認定結果。應當說,兩者各有千秋,不過,控制說基本上是通說,也更符合我國刑法關于犯罪既遂的一般規定。 明確了認定盜竊罪的既遂未遂標準是控制說,并不意味著就解決了一切問題。實際上,由于盜竊對象、盜竊手段以及盜竊時的環境及條件的不同,在面對千差萬別的具體盜竊行為時,判斷所謂取得實際控制”仍極為復雜棘手??偨Y司法實踐,結合社會一般經驗和常識,一般有以下幾種考慮因素及常見判斷類型:其一應考慮被害人對物的控制權范圍。如盜竊工廠的財物,工廠的權利范圍是整個廠區;在工廠內盜竊工人的個人財物,工人的權利范圍就是本人的衣柜等。一般而言,盜竊分子將財產盜離被害人權利控制范圍,就標志著控制并非法占有了財物,構成盜竊既遂。但控制范圍的復雜性決定了盜竊既遂未遂的復雜性,實踐中應加以區別對待。至于在無人監控或無特定控制區的室外,將財產移離原處即為既遂。其二應考慮被盜對象的特點。被盜財物的性質、重量、體積、形狀等不同,盜竊分子行竊時控制財物的難易程度就會不同,因而認定既遂未遂的標準也可能不同。如竊取貨幣,一般只要竊離原處即為既遂,而其他財產,則要脫離一定控制范圍才屬既遂。一般來講,如果是不能隨身攜帶之物,應以竊出控制范圍外為既遂,如果體積小、重量輕可隨身攜帶的財物,只要竊離原處或攜帶身上,即可認定既遂。如行為人將辦公室貴重輕便之物放到自己的包內,或隱藏于室內或室外他人不知之處,使原財產所有人失去控制而置于自己控制之下,即構成既遂。而對于體積大或沉重之物,只有將其移離于原物的有效控制區外,盜竊分子才能實際控制而成為既遂。 下面筆者就加以分析: 一、扒竊 一般認為,只要行為人一把被盜財物從原控制人的衣袋或提包中竊取出來,就意味著原控制人對財物的控制喪失,同時行為人獲得對所竊財物的控制,為既遂。反之,如果行為人著手犯罪后沒有能達到這種程度,還沒有把財物從控制人的衣袋或提包中拿出來就被抓住,則屬于未能獲得對財物的控制,系未遂。 二、入戶盜竊 由于物主對戶內財物具有實際的控制權,一般認為只有行為人將所竊財物帶出戶外才成立既遂。在財物被帶出屋外之前,很難說行為人已經排除了被害人的控制而取得自己對被盜財物的控制。當然也有例外:如貨幣到手即為既遂;雇用工人因其有權利自由出入主人的房間,趁主人不備竊取財物置于自己支配之下,雖沒有將財物帶出屋外,也為既遂。另外,還要根據房屋的具體情況判斷何謂屋外”:城市公共樓房的屋內是指自家所能控制的門內,而門外的樓道不屬其可控制的范圍,屋外自然是指門外;農村的每戶住宅除了有房屋以外,還有個自家的小院,這個小院也是主人的控制范圍,屋外”一般應指院子的外邊。 三、店中盜竊 商店正常營業時,門口是允許任何人自由出入的,故商店對財物的合法控制范圍不能以門口為標準。柜臺銷售的,物主對財物的合法控制范圍以柜臺為限,只要行為人將財物竊出柜臺,即標志著行為人控制了所竊財物而成立既遂。超市型的商店,顧客可以在超市允許的范圍內隨便拿取商品,但是這個區域都有一個警戒線,行為人一旦把財物竊出這個警戒線,就可認為行為人已經控制了所竊取的財物,成立既遂,無需帶出商店的門口。但在商店的非營業時間,商店對其財物的控制范圍就為整個商店的區域,行為人只有把財物竊出商店,才標志著行為人已實際控制了所竊財物而構成既遂。